• 对土地市场几个重大问题的辨析

        近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模糊认识,如“政府垄断土地资源”、“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就要土地私有化”、“土地财政是政府与民争利”、“物业税可以取代土地出让金”等等。究竟该如何认识这些涉及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市场机制的重大问题?

        政府垄断土地资源?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就要土地私有化?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按照土地所有权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土地公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在商品经济社会,私有制会导致资本家垄断资源,资本家凭借垄断资本剥削无产者。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垄断土地资源,从而不可能凭借占有土地资源建立剥削关系。

        土地公有制是总结中国几千年历史经验与教训的最终结果。土地私有制总是造成土地集中到少数贵族手里,在农业社会,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剥削了农民的绝大部分劳动产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反过来看,个人拥有的土地多到一定程度,就有了成霸称王的条件。社会主义土地生产资料公有制,不论土地属于国家即全体人民,还是土地属于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即农民集体,任何人不能剥夺国民依附于土地的权利,即便上无片瓦,也不会下无立锥之地。

        目前,有两个模糊的观点:一是所谓的“政府垄断土地资源”。实行土地公有制,法律赋予人民政府代表全体国民管理国有土地,行使土地资产管理权利,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二是所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与“土地私有化”。无非是农民集体支配土地资源向个人支配土地资源的转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核心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优化土地生产要素配置,受益者应当是农民集体每位成员。改革应当避免走进误区,防止部分乡村借口改革控制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分配,要引起重视的是,少数地方打着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幌子,盘剥农民原本就贫乏的所得,使有偿使用收入流失到个别人手里,乡村内部出现贫者逾贫、富者逾富的不正常现象。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应当是对集体土地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改革创新,而不是对所有制的否定。

        土地财政是政府与民争利?物业税可以取代土地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个人和单位必须有偿使用,除非是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使用的土地。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土地全民所有的应有之义,用地者通过使用土地生产要素获得收益,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是全体国民,用地者有向全体国民支付生产要素对价的义务。人民政府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土地所有权,取得土地收益,通过公共财政还利于民。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兼顾效率与公平,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大多数用地者的直接经营目标和用地结果是获得利润,土地生产要素分配的利润,如果没有成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将流进少数人的腰包。

        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土地财政是政府与民争利”。人民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土地生产要素分配的收益越多,表明土地边际产出越高,是土地生产要素稀缺性的体现,是不同生产要素经济组合的结果,符合需求定律和一般价值规律。人民政府如果不代表国家从用地的公民那里分配土地生产要素收益,那么除用地公民外的其他公民就将蒙受损失,在分配方式上不符合“以生产要素分配为补充”的要求。至于“物业税或房地产税将取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说法,也是不科学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土地所有者按生产要素分配取得的收益,属于初次分配范畴。物业税和房地产税,属于再分配范畴,是政府调节财富占有的手段,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不能相互替代。

        土地有偿使用要符合价值规律,必须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的配置方式包括市场配置方式和划拨配置方式。划拨方式仅适用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地性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要符合价值规律,必须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运行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实行市场配置方式,要求用地需求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者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市场配置由经济利益驱动,以经济增长为目标,追求效率。我国法定的市场配置方式包括:土地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

        在市场机制之外的国有土地划拨用地方式,有其特定的土地使用目标,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行政划拨是计划经济下广泛实行的资源配置方式,国家按照统一计划组织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要求对经济活动实行行政的、指令的、直接的管理,土地划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实质也是一种政府转移支付的手段,以公平为原则,以民生为目标,例如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土地划拨方式,就体现了土地资源除了资产之外的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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