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当前,农民房屋拆迁中存在法制不健全政府角色扮演不当政府法治意识淡薄农民权益损失大等主要问题要加强农民房屋拆迁立法,规范农民房屋拆迁主体,明确拆迁应遵循的程序,界定政府违法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责任;通过宣传和教育,使政府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农民的维权观念

    关键词农民房屋拆迁法制欠缺救济路径

    国务院2011 1 21 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已有法可依但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的拆迁至今仍处于真空地带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由农民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必呈上升趋势,由此,对农民房屋拆迁问题的一系列探索和思考就成为必要

    农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制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仅有国务院颁布的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仿效长期以来,对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保护以及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界定而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完成而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行政文件通知等方式擅自拟定有关农民房屋的拆迁方案及补偿安置标准,是不法的行为政府角色扮演不当从法理上讲,政府是人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应该全心全意地为百姓谋福利政府如果不能代表民众的利益,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意义农民房屋的拆迁中,政府应且只应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全方位搞好后勤服务工作笔者认为,无论是维护公共利益,还是商业运作,政府都不能置自己的服务型角色于不顾而尽情发挥和施展它的权力力量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常常利用行政权力将低价征收来的农民土地高价出售给商家企业使用,或者用地人通过给政府某些好处后低价使用土地,实际上政府已经充当了合伙人的角色个别政府甚至亲自组织参与农民房屋拆迁,充分反映了政府角色扮演不当

    政府法治意识淡薄一个政府有没有法治观念,主要应看该政府是否遵循法律至上,是否依法办事,是否切实呵护和保障老百姓权益在实践层面,要看政府是如何对待和认识公权力的———是把公权力看作为小团体谋利的工具,还是为民众谋福利的方式?如是小团体利益的攫取者,它就会置民众疾苦于不顾而尽情施展它的权术,这是一种权力的扩张型意识;反之,政府在公权力的使用上会格外小心,时时关注呵护民众的权益,这是一种权力的服务型意识2004 3 22 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表明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使权力的行使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当前,尤其是在农村,个别政府常常把手中的权力视为刀把子,为所欲为,反映了政府法治意识的淡薄和缺位

    农民权益损失大。“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当前,农民房屋拆迁无序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导致农民权益受到严重损失一是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得不到保障或及时保障;二是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受到不当限制;三是行政机关不当干预,非法剥夺了农民的诉讼权;四是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补偿款明显偏低,安置有失公允;五是法院受制于党委政府,导致判决不公;六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够重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农民往往采取极端方式对抗拆迁,如聚众闹事暴力抵制甚至自焚等,既严重损害了自身的人身权利,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和目标背道而驰

    救济的基本路径

    加强农民房屋拆迁立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基本权益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考虑到中国地域化特征,目前要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农民房屋拆迁的法律尚不现实但全国人大可通过修改物权法对有关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如规定政府不得参与拆迁原则,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原则,补偿安置的公正原则等具体操作层面上,全国人大可授权省级人大通过地方立法来逐步落实

    规范农民房屋拆迁主体农民房屋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开发商笔者认为,立法中规定由开发商担任农民房屋拆迁的主体是成立的这有利于开发商与农民之间平等民事关系的形成,便于农民争取自己的权益;有利于政府监管职责的发挥,特别是其服务职责的发挥;便于法院依法维护双方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建设法治国家

    规定农民房屋拆迁应遵循的程序程序正义才能实现实质正义农民房屋拆迁可遵循以下路径:先由集体(村委会)收回农民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开发商从集体(村委会)购买土地使用权并交付土地出让金(价款由村民大会协商确定),由集体(村委会)统一管理该出让金;集体(村委会)所得该资金应给予农民因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土地的年收益来计算,计算公式为:¥=每亩土地的年收益×提前收回的年限使用权的补偿解决后,地上物———房屋的补偿安置即相对容易办理对于因种种原因不需安置房的农民,则采用对拟拆房屋经济补偿的方式办理,具体事项由双方酌情协商补付,但必须考虑和满足农民的重购成本对于需要安置房开发商又能为农民提供的,原则上所提供住房质地应高于农民原住房;开发商拟建的农民住房,应达到当地被拆迁农民住房的上等水平,就高不就低,等等另外,还应考虑农民的怀旧心理,对生于斯长于斯的他们来说,要改变其生活环境,总会有一些依恋,这也是人之常情这方面作一些适当补偿也是应该的遗憾的是该问题长期被忽视

    界定政府违法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责任在农民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层层转授行政权,使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行政行为缺乏法律边界,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受到不当限制;三是行政机关不当干预,非法剥夺了农民的诉权;四是恣意放大行政权力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施以相应的制裁和惩罚即,对政府及有关人员轻则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则应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则处以罚金)加强宣传和教育,使政府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农民的维权观念

    使政府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此举意味着政府应定好自己的位,明确自己存在的目的,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无论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拆迁,政府都只能扮演服

    务性角色,不能代表农民签订合同,更不能武断意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若亲自参与指挥拆迁,那就更是错上加错了从法理上讲,政府的权力应特别受到限制它的权力不应该无限扩张;一旦权力不受严格控制,滥用就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农民对开发商与政府的微妙关系十分敏感”。对于政府的工作,农民的心理期盼趋于无穷大”。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农民心理的失衡因此,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使政府在农民房屋的具体拆迁上做到思想上自律,行为上自觉

    使政府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在农民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应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德沃金曾说:政府如果不认真对待各种权利,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实务中,政府应积极依法维护公平与正义;依法加强对拆迁人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规范拆迁行为,建立良好的农民房屋拆迁秩序,化解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政府应坚决摈弃土地财政

    的经济发展模式,树立正确的政绩意识,依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依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尊重人权的关系,做到破坏环境的事不做侵犯农民权益的事不为,真正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树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不断增强农民的维权观念在农村,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及相关阅历和知识的匮乏,加上农民本身的弱势地位,造成其对打官司缺乏基本的物质和精神基础一是对法的知晓不甚了了黑格尔认为,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法与自由有关,是对人最神圣的东西,如果要对人发生拘束力,人本身就必须知道它;二是对诉讼的时间和方式缺乏及时和准确的掌控;三是个别法官对农民的诉讼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关爱;四是受到政府公权力的非法强力干预鉴于此,培养扶持农民的维权氛围维权观念异常重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或通过法治讲座巡回审判等方式提高农民的维权观念,使他们懂得如何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注释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年,第1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年,第82

    [美]德沃金:认真地看待权利,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77 年,第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224225

  • 责任编辑:wyl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