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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吕德文:劳教制度错了吗?
  •  2013-07-17 15:44:03   作者:吕德文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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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教的制度淤塞

     

     

     

    Lens视觉》杂志20134月号的调查报道《走出“马三家”》,指责辽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激起了巨大的舆论漩涡。辽宁省于49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制日报》419日披露了相关调查结论,指出“《走出马三家》一文内容严重失实”。马三家劳动教养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劳动教养制度已受到广泛质疑,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317日的召开的全国政府工作会议中指出,近年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李克强在317日的答记者问中也回应称,年内将出台劳教制度改革方案。

    绝大部分批判人士认为劳教制度具有法理缺陷,且被广泛滥用,从而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根源,这也是《走出“马三家”》这一报道的基本逻辑。这一逻辑存在基本缺陷,劳教制度存在了几十年,它是在特殊政治环境中产生的,在巩固政权,开展政治斗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无论这一作用是否正面;改革开放以后,劳教制度基本上被改造成单纯的行政处罚制度,在法理依据上并无多大问题,且制度的实施也越来越规范,如19791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这改变了之前劳教制度充当政治斗争手段时,在劳教年限上的随意性。尤为重要的是,劳教制度事实上一直在规范改革,社区矫正早已在推行。至于说劳动教养院可能存在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问题,并非劳动教养制度的核心问题,事实上,任何的行政处罚,乃至法律惩戒,都难以杜绝滥用职权的问题,同在20134月引起广泛关注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充分揭示了执法过程也可能出现类似问题。如果因为执法人员因为滥用职权就废除相关法律,无论如何都显得有点滑稽。

    劳教制度面临的真正问题显然不是其内在运作机制已经扭曲,没有效率,恰恰相反,是因为这一制度太有效率,以至于承担了过多的社会治理功能,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多面手。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基本上确定了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即那些犯法却有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比如,犯罪团伙中的从犯,屡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却又不够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轻微犯罪分子。1990年代以后,随着吸毒、卖淫嫖娼等社会问题的凸显,符合劳教的对象越来越多,劳教制度几乎成为相关社会问题的唯一的治理手段。近些年来,闹访、缠访等非正常上访不断增加,已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重大负担,劳教制度就此成为上访治理的重要制度依赖,因为,绝大多数非正常上访人员都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劳教制度还承担了特定时期的重大社会治理行动,比如对法轮功人员的劳动教养,辽宁省的调查结论称,马三家劳动教养院一直以来就受到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恶毒攻击,《走出“马三家”》大量使用了法轮功恶意攻击的用语。

    可以这样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所遭受的批评,大多数来自于人们对相关社会问题处置的不同认知,很少有媒体质疑劳动教养制度在解决传统社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比如,对扰乱社会治安、吸毒、卖淫的轻微犯罪分子的强制劳动和教育感化,但却强烈质疑劳动教养制度在信访等问题上的作用,因为,信访制度一直存在群众的信访权利与政府维护信访秩序之间的张力,而人们显然认为,维护公民权利要显得重要一些。问题在于,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信访治理的手段已经捉襟见肘,劳动教养制度或许是最重要的治理技术,因为,没有什么手段比它更方便有效:由于无需法院审判,地方政府可以很方便地启动这一制度;只要限制了非正常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就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一劳永逸地解除维稳的高压预警。

    近些年来公众质疑劳教制度的切入口主要是信访问题,《走出“马三家”》的主人公几乎全是闹访、缠访人员,2012年延续至今的湖南永州“上访妈妈”事件中的主人公唐慧,也是去北京二三十次,上省里百来次的老上访人员。仔细审视这些案例,很难说地方政府的信访治理存在问题,当然更谈不上劳教制度在信访治理中角色存在不当。问题在于,只要媒体愿意,就可以找到无数类似案例,并以此为由否定劳教制度,因为,上访者是否冲击信访秩序并不重要,维护上访者的权利却是最重要的,媒体只要作如是观,即可顺其自然地质疑劳教制度,因为这一制度充当了地方政府维护信访秩序的主要手段,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罪魁祸首。很显然,劳教制度成了信访问题的替罪羊,正因为此,孟建柱在1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强调,应审慎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闹访、缠访人员不再劳教。

    将信访等有重大争议的社会治理问题与劳教制度切割,倒是可以让公众客观看待劳教制度。舆论对劳教制度显然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以为废除了劳教制度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滥用公权问题,却不知道问题的另一面,假如没有劳教制度,面对一些基本的社会治理问题,公权力将措手不及,到时,社会失序带来的问题要比滥用公权的问题,性质要严重得多。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制度来替代劳教制度呢?

    现在最成熟的制度无疑是社区矫治。且不论社区矫治实行的效果如何,只简单讨论它所必须的条件就够了:首先,社区矫治必须配备相应的社会力量,如社区管理者、社会工作者、一些社会团体等的,这显然不是短期内可以达成的目标;其次,社区矫治对象只适合那些不适合或无需监禁的越轨者,比如轻微的吸毒者、不良少年、过失犯罪者等等,但并不适合那些惯犯,也就是说,即便社区矫治制度完全建立起来,也需要类似于劳教所的行政强制措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不现实的,至少短期内没有这个可能,哪一天宣布废除这一制度,那也只能是换汤不换药,因为,劳教制度所指向的社会问题并不会消失,政府的社会治理功能也不可能消除,任由社会自我规范是不可想象的。

    既然废除劳教制度并非可欲的目标,那么,较为现实的目标是改革劳教制度。事实上,现在劳教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与改革开放初期有类似之处,即它承担了过多的政治功能。劳教制度应对的问题本是明确的,即轻微犯罪者,立足于教育挽救,而非惩罚。但长期以来,劳教制度过多承担了行政处罚功能,教育挽救功能却被淡化,在改革开放之前,劳教制度不仅承担了巩固政权,教育挽救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功能,且还成为历次政治运动的制度支持,扩大了劳教范围。近些年劳教制度之所以开始在国内备受诟病,核心也是仓促扩大了劳教对象范畴,强化了行政处罚性质,比如,依据全国人大关于禁毒以及全国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劳动教养事实上成为对吸毒和卖淫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非正常上访者被纳入劳动教养的范畴,同样存在这一逻辑,因为,纯粹从“量刑”的角度来说,大多数非正常上访者的扰乱社会治安行为,是否够得上劳动教养,值得商榷。2008年以后,大量的非正常上访者被劳动教养,实际上是出于政治考量和技术治理相结合的需要,因为,面对愈来愈严峻的信访形势,已经没有更好的办法进行信访治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劳教的确是维稳的一道生命线。

    劳教制度首要的改革目标是为其瘦身,回归到其本来的职能。在去政治化的今天,劳教制度本来不应有太明显的政治功能,可以肯定的是,劳教制度之所以备受诟病,根源并不在于劳教制度本身,而是相关社会治理技术的缺失。典型如信访,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维稳”还未被赋予强大的政治意义,成为“和谐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指标,也还不是影响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地方政府实际上还有足够的治理技术来应对这一问题,比如,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村基层组织还未完全弱化,具有治理小事的功能,可以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即便问题转移到了城市,信访部门也有足够的治理资源,早些年饱受争议的收容遣送就是地方政府“截访”的合法手段。中央政法委已明确表示劳教制度不再参与信访治理,这为劳教制度摆脱附加功能创造了机会;不过,应该担心的是,失去了劳教制度之后,信访治理将走向何处?简单地说,仍然需要准确定性那些闹访、缠访等附带着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非法行为,且还需对这一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强制、甚或行政处罚,没有了劳教制度,信访治理里面应该具备相应的功能。

    劳教制度的另一个改革目标是强化其行政强制性质。行政强制很难摆脱一定的行政处罚性质,事实上,人身监禁本来就是最典型的惩戒手段。但是,劳教制度从一开始即立足于教育,强制劳动也只是教育的一个手段,这是它与通常所说的劳改不一样的地方。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劳教行为,如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对少年犯进行管教,都很容易体现其行政强制性质,由于它包含了较多的专业教育行为,人们也很难怀疑劳教制度的合理性。但是,对那些专业性并不强的劳教行为,却很容易产生问题,比如,对上访、缠访人员进行劳教,除了让其学习相关的法律政策,没有更多的专业性教育,并且,地方政府将这些人员送进劳教所的动机主要是行政处罚,没有多少“感化、教育”的想法,如此,人们当然容易质疑劳教上访人员的合理性。

    当然,并不是说专业性不强的劳教行为就一定是行政处罚性质重于行政强制,而是说因为有专业性教育,降低了行政处罚质疑。事实上,劳教制度从来都有严格的关于教育的规定,比如一天需要多少教育时间,且劳动也有相应报酬,甚而还可在劳教期间学习技能,这些已经充分表明劳教制度的教育底色。在这个意义上,假使要否定劳教制度,最好的办法是找到劳教所不事教育,只事惩罚的证据。《走出“马三家”》的报道逻辑便建立于此,只是,这一报道很有点诋毁的味道,比如,把劳教所里面的学习活动本身也看成是惩罚,把合适的强制措施也当成是酷刑,假如按照报道者的理解,或许世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教育感化”。如果所有的行政强制都要遵从劳教人员的“自由”,那还存在行政强制么?因此,强化行政强制的性质,并不仅仅指淡化行政处罚性质,还在于要理直气壮地坚持合理的行政强制措施。

    劳教制度的存在具有毋庸置疑的合理性,它承担了别的制度无法替代的社会治理功能,当前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并不足以否定这一制度的合法性。真实的问题是,劳教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制度淤塞,由于社会问题越来越多,而政府的治理技术却越来越少,导致了劳教制度承担了本不应该由其承担的社会治理功能,使其具有了“全能主义”的特征,当然会冲击其应有的角色。

                                            2013-4-23

     

     

     

     

     



  • 责任编辑:毒菇酒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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