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间流传新一届中央政府决定花五年时间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为农村土地制度下一步的改革作铺垫;又有传闻认为中国农村发展下一步有可能走向“家庭农场”,无论这些坊间的传言是否可信,但“确权”和“家庭农场”的实现不仅涉及到中国社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而所有这些疑惑都集中在一个问题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围绕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争议,形成了不同的“话语”,这些话语中有一种以“自由主义”自居的学者们认为,“三农”问题的症结在于土地产权的模糊而导致的农业低效,他们也坚信唯有实现土地的产权明晰,即私有化才能彻底根治中国的“三农”问题。这看似一个简单而普世的话语,不但浸透着对农民道义上的支持,而且也逐渐为大众媒体和社会所认可。而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
一、什么农村?什么农民?什么土地?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
第一,土地和土地的分类及性质。他认为,中国农村实际上存在着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土地:一是转化为非农用地的建设用地;一是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而土地之属性的特殊地方就在于它的非可再生性以及用途不同而带来的级差价值,这就导致权力拥有者往往受利益驱使实行土地制度用途的严格管制,将土地的所有权垄断在自己手中,并限制土地使用者随意进入土地市场,而这也将一笔丰厚的级差价值收入囊中,这可以从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可以得到印证,这是我国农村问题研究学者们的共识之一,也是讨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第二,不同类型的农民。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民群体也已经高度分化,利益诉求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在今天也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定义来界定“农民”这一概念,这也是农村研究中的一个常识性问题。贺雪峰认为,中国当前农民大致分为以下几个亚群体:(1)从收入来源来看,大体可以分为四种农户:一是纯农户,二是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三是以农业为次的兼业户,四是外出务工经商已不再兼业的农户。农经学界分别将这四类农民称为纯农户,Ⅰ兼户,Ⅱ兼户和工商户。而每一个类型中又会分出不同的亚类别,如纯农户中可以分为种粮大户和小农经营户;(2)从职业特点看,农民群体又可以分为农村从业者和进程农民工。进程农民工里又可以分为普工和技工;(3)从是否占有土地或是否有土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的角度看,当前的中国农民又可以分为失地农民和仍然承包经营农地的农民。而失地农民中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中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第二类是中西部中小城市的失地农民;第三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廉价永久转让出去的失地农民;(4)从农民所处的经济区位看,我们又可以将农民分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和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民。
暂且不论
二、围绕土地的博弈:土地背后的政治经济学
关于围绕土地而展开的各种博弈才是导致目前很多因土地而引起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始作俑者”,分析他们的运作逻辑是探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因此,
(一)征地过程中的土地及其政治经济学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一种分离、两种土地以及两种市场”,即土地的城乡分离,其中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两种市场即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其中一级市场是由政府垄断的,这就意味着只有政府才有权力进行土地的征收或征用,而二级市场是在政府通过一级市场中的征收或征用后,再经过公开的“招、拍、挂”等形式流转土地的使用权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实则是政府和开发商的交易平台,一级市场并未真正体现土地应有的价值,而只有通过二级市场中的流转才能体现土地的高额价值,正因为这两个市场都是政府主导的,因此,该过程中的土地政治经济学实则演变为政府如何平衡土地使用权从农民手中流转后形成的经济利益之分配问题,一方面,政府不得不对被流转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补偿,尽管这个补偿由于土地性质公有制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性,但政府仍然会考虑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在一级市场中进行充分补偿,而且这个补充的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政府在一级市场中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则需要权衡社会经济发展的启动资金与开发商的积极性问题,即土地财政的“度”的问题,既要满足当地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也要考虑到各开发商的项目启动门槛问题。因此,正如
(二)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土地政治经济学
1.农业税时代。众所周知,取消农业税前,农村税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部分是农业税,即所谓的长达两千年之久的“皇粮”,国家抽取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部分,该部分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大部分农民都会“硬着头皮缴纳”;第二部分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三提五统”,其中“三提”是用于发展村集体事业的“提留款”;“五统”是用于发展乡镇公共事业的“统筹款”,这部分由于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往往是个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来源,但需要地方政府“软硬兼施”,通过各种非正式运作来实现这部分经济收入;第三部分则完全是由村集体为方便农户生产、为农户小规模经营提供必要的共同生产基础设施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尤其体现在村集体的水利设施上,这部分则要靠村干部的努力来实现,尤其是具有一定权威的村干部,在这部分收入来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因为各种税费的摊派,农民苦不堪言,“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警告才在千年之交的时候被农民学者李昌平提出来,在基层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由于税费的摊派导致国家在农村基层合法性的丧失,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言过其实,事实就是很多农村出现大面积的“抛荒”,不是因为不愿意种地,而是因为种地的成本太高,高到农民一年忙到头不仅不能赚钱致富,反而因为各种税费和农业基础设施费而“贴钱”亏本,种地越多,亏本越大,笔者深有体会,从小就因为家长未缴纳各种税费而不能正常入学,最终还是硬着头皮缴清了各种费用,这对笔者造成了很深的影响,土地不但不能成为保障农民权益的工具,反而成了农民的负担。
因此,正如贺先生在书中所言,“这个时期的农地政治经济学之焦点是农民负担的分摊与征收,及与紧张的干群关系”。既要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度对农村进行“汲取”,又不能伤害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合法性问题。
2.后农业税时代。正因为农民种地的负担过重,到2006年,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等各种针对“三农”的税费,不仅如此,还对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民给予补贴,主要包括种子、农药、粮食、农机补助等项目,据贺先生的统计,这些项目的补贴每亩平均直补已超过百元。因此,这样一来,原本农民种地是一种负担的,现在因为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种地反而成了农民的“生财之道”,至少可以成为一般农业地区农民收入的一部分,尽管国家直补的部分在很多类似江浙等发达地区的农民看来仍然微不足道。所以,此时的土地政治经济学的矛盾问题与农业税时代大不相同,如果前一个时期农民纷纷“抛荒”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那现在农民纷纷要回自己的土地也是为了获得国家的农业补助,因为后税费时代的土地的“含金量”增加了,成了各家各户尽相争取的“香馍馍”。但问题的关键是虽然国家赋予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但土地究竟能产生多少收益还要取决于农地的产出,而不仅仅只能靠国家的微薄补助,因此,农业基础设施发展就成为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瓶颈,而这又是由于村集体的退出导致农民作为经济理性的个体很难形成集体行动,农民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并不能满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需求,即农民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正如贺先生在书中指出的:“村干部彻底退出农户经营事业后,农户因为地块太小而要求有基本的生产服务已不再可能,农户不得不独自面对生产中的基础设施条件的不足,并因此以代价高昂的私人品来补充供给不足的公共品”。同时,贺先生在他的另一本著作《什么农村,什么问题》中明确指出要解决农民集体行动的困境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公共物品供给(筹集及使用)必须要强制力”,这就要求“将村庄民主作为国家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保障”。概言之,这里的最主要问题是农民个体理性难以满足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即农民个体理性就要求“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集体行动之困境,同时,农村村集体的退出,农民集体行动的成本变得更加高昂,结果却是国家花了钱,农民出了力,农村却没有走出落后的困境,农民也没有迈入富裕的大门。而这又不是仅仅如有些学者所提倡的“私有化”所能解决的,因为私有化看似赋予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以及一系列的与土地相关的用益物权,但正如任何商品一样,土地也需要有健全的市场去实现其价值,尤其是要在一套公平合理的规则下进行充分的市场化交易。同时,“私有化”还会带来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土地垄断,因为即使有完善的市场交易和公共的交易规则,土地会逐渐聚集到某些集团手中,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也是土地私有化后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议题——新时期的土地积聚,而这种土地垄断就不但不能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反而会使得他们的土地权益流失更快。
因此,笔者认为,彻底的私有化(即自由主义话语所谓的“明晰产权”)在目前的中国是行不通的,这不仅是由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变迁的规律决定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同时,即使从道德角度出发,全社会都有保护弱者——“农民”的意识,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成本是高昂的,以至于转型期的中国是不能承受的。这也是
三、回归常识:实践逻辑与文本规则的契合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土地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学逻辑,而不同的农民也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问题的关键就变成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而这又牵涉到学界和社会上的另一个主张——土地私有化。
首先,受道德话语的控制,认为土地私有化就能保障农民的权益。这种道德论证显然缺乏社会基础,也缺乏现实的可行性论证,而这种论证一般为大众媒体和社会民众所认可。
其次,一些经济学家则主张土地私有化,即通过明晰产权来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益。
最后,从法律层面讲,土地私有化也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力,这个主张提倡通过土地私有化后的重组来再造中国新的产权制度基础。同样,这种理论层面的探讨同样缺乏可行的社会基础。正如
作者
首先,土地制度安排要服从中国发展的大局,尤其是要服从中国城市化的大局。这是基于中国历史变迁的必然,从相当一个长的时间来看,城市化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要讨论中国的土地制度就不能脱离这个大的背景,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孤立地探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问题,而是要用系统的观点,用整体的角度去考察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现实可能性,即要将农民市民化(不是仅仅空间上的城市流动,而是社会意义上的“融入”城市,享受与市民同样的待遇)与土地制度安排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中国特色土地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快速发展的秘密。这是一个逻辑上很简单、实践中有切身体会的观点,但往往被很多三农学者所忽视。我们都知道中国三十几年的快速发展靠的就是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即经济学界所谓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而这个最大的“改革红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业劳动力,而他们为何选择进城务工,成为一个很尴尬的群体——“农民工”,一个学术界和官方都很难界定的两种职业和身份(农民+工人)的集合体?难道这不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经济社会学的“理性人”假设以及人口流动里的“推拉理论”早就替我们回答了这个简答的问题。同时,作者提出了另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正是因为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使得中国可以以低廉的成本扩张城市和基础设施,从而可以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条件,这应该是一个常识”。
第三,土地的级差收益来自二、三产业的发展。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常识性问题——级差地租,即土地性质改变而带来的级差收益。正因为二、三产业发展度土地的需求量增加,导致土地在非农化用途后的急剧增殖,这也是掌权者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并对土地市场进行严格的交易限制,以获得丰厚的土地级差收益,这也是坊间所谓“土地财政”的运作逻辑。因此,假使土地需求下降,或者即使有大量需求,二、三产业不能快速发展,亦或土地市场不健全、交易制度不完善等等一系列限制,那么即使赋予农民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私有化,也不能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因为土地增殖的秘密不是土地本身,而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后的级差收益。因此,明晰的土地产权不但不能保障农民获得高额的级差地租,反而有可能因为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与土地私有化改革配套的一揽子政策而损害农民的权益。因此,不能本末倒置地认为,土地私有化后农民就能得到全部的土地增殖收益,因为二三产业发展导致对土地的大量需求,从而导致土地增值才是本,这才是土地增值的现实逻辑。所以,笔者认为,目前讨论的土地私有化问题其实是一个伪问题,真正实质性的问题时如何分配土地增值后的分配问题,因此,涉及土地所有权的真问题应该是如何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理利益诉求在土地级差价值分配博弈过程中得到表达,即如何建立完善的价值分配机制保障土地增值分配的公平、合理,这不仅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之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最后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是,农村和农民都已高度分化,已经不可能通过一刀切的办法——“私有化”来解决依附在土地上的全部问题,这不仅缺乏理论基础,更缺乏可行的社会基础。关于农民、农村分化的问题正如
四、结语
正如《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的作者赵冈所言:“一旦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除非政府强力干涉,地权是不会平均分配的,实际分配的情况是由市场交易所决定,这种过程是自然过程”。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早已告诉我们,土地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也是国家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如何公平、合理地在两者(国家和公民)之间分配土地收益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对国家来说土地就成为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很多经济学家认为的经济问题,也更不可能是一个道德问题。回到现实中探讨中国土地制度未来改革的方向,就要求我们不忘历史,尊重现实的基础上,秉着对人民的负责,将土地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也作为公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载体。
作者简介:田鹏(1986.7— ),男,江苏镇江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移民研究中心(NRCR) 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社会评估、工程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