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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翔:用法律制度保障自由空间的典范——评两高信息网络司法解释
  •  2013-09-15 23:00:44   作者:高翔   来源:四月社区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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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法律制度保障自由空间的典范——评两高信息网络司法解释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开始实施,这项司法解释的实施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中国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的里程碑。
    追求自由是全人类的一种自觉,可以说自由的概念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历史成为对人权概念进行反思的元命题。摆脱束缚,追寻最终的自由和解放是指引人类文明发展和思想进步的旗帜。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成为了最近人们热议的话题。如何将网络空间建设成为一个自由的空间,如何有效的保障网络空间中网民的各项自由,这成为了全社会都要思考的一个历史性的问题,而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了我们这方面一个初步的回答和思考。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罗素曾经对于科技发展与自由空间扩大之间的关系作过系统的论述,有趣的是,科技发展未必都有助于自由的扩大,有时反而会成为非自由体制得以稳固的一个因素。比如一战结束之后的德国,希特勒很大程度上也利用了当时的跨时代的影视、广播传媒技术的进步,蛊惑了对战败国地位不满的民众,不但利用合法的民主制度成为了德国的国家领导人,还把德国引向了发动战争,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法西斯之路,成为了人类历史上无法抹灭的民主丑闻、自由的悲歌。如今的互联网技术也是一项跨时代的传媒技术,它突破了国界,它有着超乎寻常的及时性,它能够产生即刻的互动,使用网络技术的网民具有匿名的自由。这样的技术,的确会有效地推动我们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但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话语空间的拓展除了网络技术的推动以外,非常重要的还需要法律制度的跟进。人类的发展史表明人类发展的进程就是不断突破束缚进入新领域的过程,然而如果在人类进入新领域之后没有法律制度的跟进和保障,任何富饶的处女地都会变成不法之徒为非作歹、藏污纳垢的空间,这也意味着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人类根本没有办法从新领域,新的处女地获得想象中的自由。在互联网领域也是如此,如果没有法治进程的及时推进,如果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言论没有丝毫约束和限制,那么网络自由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网络空间也将成为野蛮生长的不毛之地。
     
    西方政治学家柏林曾经在《两种自由的概念》一书中详细区分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概念。以互联网技术发展为代表的科技进步代表了人类所一直最求的积极自由的成功。正是积极的自由概念,让人们突破了自身的局限,让人类可以获得像鸟儿一样飞翔的自由,像鱼儿一样潜水的自由。然而著名政治学家哈耶克曾经强烈批判过这种“去做….的自由”,他认为积极的自由最终不可避免导致独裁政府或者多数暴政,以自由为借口的种种措施,最终反而会使人们走向被奴役之路。此前中国网络空间的种种发展,不幸印证了哈耶克的这种担忧。所谓网络控制和微博大V们,利用庞大的粉丝群体,在网络空间中左右着舆论的导向。对中国政府、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现行制度进行恶意的攻击、对中国革命史和社会主义建设史进行系统的自我丑化、对中国爱国学者和著名军事专家等等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诽谤。更有所谓网络推手和网络公关公司将在网络空间造谣传谣视为一项有利可图的生意,将在网络空间随意发表言论,恶意中伤视为“无所谓的行为艺术”。如此等等已经在网络空间上造成了民粹主义式的多数人的暴政,不但侵害了很多网友的言论自由,更危害了整个社会不虞恐惧的自由,侵害了个人权利,危害社会稳定,更危害了国家形象和国家安全。
    此次两高司法解释是在网络空间中对消极自由重新保障。所谓消极自由,简单说就是“免于…的自由”。通过法治触角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大多数人将不再恐惧网络空间的语言暴力,将不再惧怕少数大V的造谣生事,将重新对自己的民族、自己国家的历史充满信心和荣誉感。可以说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开了以往打着自由旗号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的少数人的华丽外衣,网络空间不是没有法治、人性和道德约束的不毛荒地,而是全体网友的公共空间,是一个具有大众传媒和自媒体性质的公共平台,这一公共设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特别是需要法治的跟进和保障。
    两高司法解释,让自由重回网络空间,网络空间重新成为了一个自由的空间。
  • 责任编辑: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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