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社会变迁是导致村落纠纷的多样化、随机性和无序化的原因之一。当前社会变迁既是村落纠纷产生的原因,又是其结果。村落纠纷的缘起既有因现实利益为诉求的“入世性”(现世) 纠纷,也有因现实利益为原点衍生的“出世性”(来世) 纠纷,不同利益诉求制造了村落社会纠纷的二重性。当前村落纠纷与社会的结构、组织、秩序的变迁有重要的关系。

    关键词村落纠纷;社会变迁;乡村治理

     

        荀卿云: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 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1]158 纠纷可以说和社会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我国学者历来重视对纠纷的研究,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和城市有别的“无讼”社会; [2]翟学伟认为纠纷是人们在人情、人缘、人伦出现了紊乱; [3]陈伯峰认为村落纠纷是村落人“气”的“释放”过程; [4]赵旭东则认为村落纠纷是违反了村落社会衡平原则的结果。[5]100-144 这些研究从不同视角对我国村落纠纷做了诠释,但其研究都是“静态”化的,没有把村落纠纷放在历史动态中去探究,即社会变迁和村落纠纷互动关系是什么?为什么当前村落纠纷会成为“多发期”? 本文以西部G 村作为考察点,试图厘清当前村落纠纷的类型、特点、根源是什么,社会变迁与村落纠纷是怎样互动的,以及掌握这些情况对乡村治理有何重要意义。

     

        一、当前村落纠纷的类型与现状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把纠纷的基本类型分为对争、争论、竞争、混争和纠纷五种。[6]2-3 冲突理论家科赛把冲突归因为两类: 一为“物质性原因”( 即为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 ; 二为“非物质原因”( 由于信仰或价值评判标准的差异所导致的冲突) 。笔者对西部G 村104 户进行调查与统计,调查结果显示从1990 年到2011 年共发生较大的纠纷①43 起,纠纷类型较多。笔者以国外科赛和国内传统文化的理论为依据,把该村纠纷界定为“入世纠纷”( 39 起) 和“出世纠纷”( 4 起)两大类型②。

        (一) 入世纠纷。入世纠纷源于现实中的互惠原则或利益平衡性被破坏,大致有经济型、面子型和权利型三种类型。

        1. 经济型。因经济利益引起的纠纷共21 起,占“入世纠纷”总数的53. 8%。其中生产类纠纷9 起,如牲畜践踏庄稼引起的纠纷5 起,争场2 起( 因为碾场紧张发生矛盾) ,牲畜“翩工”( 两家牲畜都无法成对,他们便“合伙”耕种) 2 起; 财产类10 起( 因地界、道路6、墙界2、水道2、做生意2) 。从目前看村落社会的经济纠纷仍然是各种纠纷的主流。

        个案1: S 和Y 是亲房( 同一宗族) ,又是邻居。2008 年汶川地震该村未能幸免,灾后在政府的扶贫下进行危房改造。S 在修建房屋的过程中因檐水面积与Y 家发生数次争执,最后村委会介入处理两家纠纷,村干部认为界墙年代久远,无法确定到底属于哪一方,此事不了了之。2010 年10 月的一天晚上,Y在朋友家喝酒,酒过三巡后觉得此事委屈,认为村委会处事不公,“偏刃斧子砍”,就在自家院落大骂邻家。S 听见后拿起斧子要和对方算账,并砍坏了邻家的大门,由于村民的及时劝阻,双方罢休。

        2.“面子型”。“人要脸,树活皮”成为地方性话语中对“面子”最好的注释。“顾面子”符合人们“能见得人”的耻感心理逻辑,“伤面子”和“顾面子”这两种力的碰撞就会产生矛盾,导致的结果就是“伤和气”。

        个案2: P 于2008 年某夜晚丢失一辆架子车,由于同村F 以前因偷盗事件被派出所拘留过,P 怀疑是其所为,遂到他家打听。F 认为自己已经悔过自新了,P 没有任何根据怀疑自己是伤自己的“面子”,双方当场就发生争吵。P 自讨没趣地回了家,车子丢了还引来一身麻烦。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F把此事告诉其姐夫及一位姐姐( 都是本村人) ,其姐夫认为这不仅仅是对小舅子的羞辱,而且是对所有与小舅子有关系的人的羞辱,一定要挽回这个“面子,不然无论谁家的东西丢了都会给F 栽赃。其姐夫纠结一帮人赶到P 家要个说法,P 自认为当时问的太唐突,觉得理亏,承认自己的错误。最后在村干部的斡旋下P 为挽回F 的“面子”举行了赔情仪式,邀请庄家及F 家族人,为F 道歉并挂“红”一匹( 红被面,代表农村中最高荣誉) ,村里“头前人”受邀参加。

        这是典型“面子”纠纷。当F 认为自己的“面子”被伤害后,为挽回面子便让对方赔情,让更多的人参与仪式以扩大效应,可见“面子”是公共性场域的产物,在根本上是一种由于个人表现出来的形象类型而导致的能不能被他人看得起的心理和行为。[3]176

        3. 权利型。这类纠纷发生于村民和基层组织之间,表现在村民与村干部的抵触或对立行为。“干群之间的冲突的重要原因在于村干部的角色与社区成员预期之间的冲突所致。”[7]85

        案例3: 2011 年,因为大风刮倒一棵白杨树,白杨树在断裂过程中打断了通往村里的主电线。之后,村干部决议每人收取20 元维修电路。但是,大家觉得收费太高而拒绝交款,大致有以下理由:

        1. 让白杨树的主人多出一点; 2. 有人说这是天灾,镇政府会承担一些损失,但村干部说没有这样的事; 3. 大家认为若每口人收20 元,全村将近收1 万元,一个水泥杆和电线用不了这么多费用; 等等。几经周折电虽然接通了,但村民们一直没有交钱,村干部不断地到各户中索要,可收效甚微。仲夏收麦子时节,村民从田地里回来后发现没电,得知是村长把电闸拉了,大伙非常气愤,有些村民到村长家质问,部分直接往其家房子上扔石头。冲突过后村民还是交了维修费,因为不交的人越来越少,村民害怕村干部报复。

        在此,我们认识村落秩序生成原则时仍然离不开布尔迪厄的“依据场域进行思考”的方法,这个场域恰是一个斗争的场域,“既是统治的场所也是抵抗的场所,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在一起。”[8]140

        (二) 出世性纠纷。出世纠纷的参与者预设了一个现实终结的续期———“来世”,并认为“来世”就是“现世”的延续,呵护“来世”就是庇护“现世”。“两世信仰论”决定了村民不但关注“现世”,而且祈望“来世”,如果有人对“来世”玷污就意味着对“现世”的猥亵。这类纠纷大致有两种类型。

        1. 风水型。因风水发生纠纷的导火索一般是“迁坟”。这类纠纷基本发生在同一宗族之内。虽然纠纷着眼点在于“来世”,但根源仍在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是现实中资源结构性差异引起的纠纷。原来地位差不多的人在社会变迁中拉开很大的距离,一方认为宗族内家境好的是祖荫的庇护,接了祖坟的“龙脉”,自己不如意是错失祖荫庇护,要想改变贫困的现实就得改变祖坟的位置或方向,在祖坟的“迁”与“不迁”中引发了矛盾,纠纷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对“来世”存在的共同认同。

        个案4: 2010 年,C 之父去世,邀请阴阳先生选择坟茔。几经折腾,终于择定一块风水宝地。当家族人准备打墓时,村里Y 认为自家的坟在新墓地下面,新坟会“拦截”自己坟地的龙脉,他所希冀的“三代内会出一位高官”的愿望会落空。当新坟打好后Y 便睡到坟墓里阻挡对方下葬。双方发生争执,无奈村民劝说C,“你们是孝子,穿着孝服不宜和别人争吵,既然人家不让埋就另做打算。”在村民们的努力下,C 终于妥协。直到现在两家的积怨依然很深,见面互不打招呼。

        2. 巫术型。巫术型纠纷产生的基础是涉事者都认可巫术的真实性和可转化性。在村民没有得到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巫术能否在现实中起到效应时,他们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因此,巫术对规避风险能力很低的村落社会而言仍具有一定的震慑力。部分村民在现实中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纠纷,睚眦必报的心态在强大的法律震慑面前无法实现时,他们就想到用超现实的力量达到惩罚对手的目地。因为实施巫术有以下特点: 一是巫术具有隐秘性。施巫者相信巫术能在不为对手察觉的情况下达到目的。二是巫术的实施低成本性。村民一旦想实施巫术就很容易能找到巫师或进“爷庙”自己操作。三是高期望值。施巫者完成巫术后他们的期望值很高,相信一定会使“仇家”财产损失,甚至家破人亡。虽然巫术纠纷不多,但对乡村秩序的影响是深远的。

     

        二、当前村落纠纷的特点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村落纠纷具备以下特点。

         (一) 入世纠纷与出世纠纷并存。在当前村落纠纷中不仅入世纠纷与出世纠纷并存,而且表现了各自运行特点的差异性。1. 纠纷的酝酿时间差异。入世纠纷或然性比较大,情境性比较强,随机产生的机会大,如耕种时牲畜践踏庄稼等。所以纠纷发生大多是偶然的冲动,具有突发性。而出世纠纷酝酿时期较长,最后外显出来的冲突行为不是涉事者一朝一夕的冲动,而是长期积淀的不满情绪的释放,如某成员认为宗族内他人“拦截”了本应属于自己的“祖荫”,最后导致的冲突发生,属于渐变性。当然无论是渐变性还是突发性的纠纷都会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 2. 价值评判差异。入世纠纷的涉事者无可避免地会受到村民褒贬不一的评判,可大家认为是为“吃饱肚子”或“一世光阴”,终究会得到村民的谅解。但对于引起出世纠纷的施巫者村民则嗤之以鼻,认为他在“损阴德”“折阳寿”,是道德败坏极致之徒。相比较而言入世纠纷所导致的关系紧张更容易得到修补或缓和,而出世纠纷的修复则极为困难,并且很可能成为两家长期宿怨的起点; 3. 侧重内容差异。如果我们用二元结构分析模型看,入世纠纷多侧重于现实利益; 而出世纠纷多侧重于民间信仰利益。

        (二) 村落纠纷体现了“多、大、广、深”的特点。所谓“多”指数量越来越多,尤其是有关经济利益的冲突逐渐增多; “大”指覆盖面越来越大,从户内到户外,从村内到村外,从生产到消费,从家庭到婚姻,从“入世”到“出世”,即人类社会关系范畴和纠纷范畴大小的边界是重合的; 所谓的“广”指涉及人员范围广,从驹齿未落的孩子到风烛残年的老人,从乞儿马医到三姑六婆,从善男信女到方外之人,从家族到宗族都曾被或大或小地卷入过纠纷。村落纠纷的表现也不尽相同,潜在的与显在的,剧烈的与缓和的,长期的与短期的,小范围与大范围等等; 所谓的“深”指对社会秩序影响较深。村落纠纷引起的不仅是个人的对立,常常会连带到群体之间的冲突,具有涉及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容易激化等诸多特点,如群体性事件。纠纷所表现的冲突形式如谩骂、羞辱、甚至暴力,直接威胁村落社会稳定。

        (三) 纠纷具有梯级特点。村落纠纷从一开始仅为个体之间的冲突( 原生性的) ,如果没有停息会“网动”到两个家庭( 过渡到次生性的) ,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会上升到两个家庭的所有人脉资源的较量( 变成衍生性的) ,如打官司,纠纷呈螺旋上升趋势。当然,不是每件纠纷都会有这三个阶段或遵循这三个层次。如果纠纷原生性上没有被放大或渲染而得到解决,就不会进入次生性或衍生性阶段。在原生性和次生性阶段的解决几乎停留在村落内部,属民间处理或半民间处理(如基层组织参与) ,若上升到衍生性阶段就会引起政府行为的介入,如镇政府、派出所、法院等。

        可见,纠纷逐渐由个人到群体,从民间到政府逐级上升。无疑,次生性与衍生性的纠纷对社会的影响更大。图1 显示了村落纠纷的几个阶段的状况,一般从时间的扩散上看有初( a) 、中( b) 、高( c) 三个阶段,对应的纠纷分别是原生性纠纷、次生性纠纷和衍生性纠纷。纠纷源于触发因子,随即到耦合因素的干扰,最后到合力较量阶段,也是政府行为的介入过程。从图中反映纠纷n 的强度是x( 扩散时间) 和y( 演化动力来源) 的乘积( n =x·y) 。

        图1 村落纠纷的发展与处理(略)

     

        三、社会变迁与村落纠纷

     

        冲突理论家齐美尔认为社会冲突是人们的一种互动形式,有社会关系就无法避免社会冲突,社会互动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发生冲突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就是不断地冲突———调整———再冲突———再调整循环往复的过程。虽然冲突理论为我们认识村落纠纷提供了一种视角,但不足以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分析当前乡村纠纷。下面笔者试从我国当前社会的结构、组织、秩序方面的变迁探究村落纠纷发生的缘由。

        (一) 社会结构的变迁。

        首先是经济结构。传统社会结构是一个简单的农业社会,人们的地位、角色、收入、消费等几乎处在同一水平线上。随着社会变迁,单一的社会变得多元与复杂。“几十亩地数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日子成为乡村人们忆旧的谈资,传统农民的外出务工使家庭经济结构蜕变为半工半农的模式,同时村落社会的各种服务业和其他副业相互掺杂,家庭经济结构的改变导致一系列社会潜在因素的变革。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人们的交往在人伦、人情、人缘等文化资本下运行,当然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冲突不是没有,只是蛰伏在人际交往的情感之下的潜在层次上。在市场经济运转模式下,乡土社会原有的角色发生了位移和转化,村落社会中的“情感人”转向“经济人”。村民往往将投资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奉为圭臬,在“情”与“利”的抉择中偏向于后者。

        其次是权利结构的变迁。权利效应在村落中极为明显。韦伯的三维视角的冲突理论认为导致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对名、权、利的追逐,他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权威,即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人格魅力型权威。[9]238 在农村公社时期,公社干部曾经和村民一起吃住在工地,在村民的眼中,他们执行着中央政府的政策,而且身体力行,这时的人民公社就是国家的化身,人民公社和国家是一体的,由此确立村民对国家的强烈认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村民常感到基层干部的出发点与村民自身利益并不相符,他们日益扮演着一个无助于或阻碍村民利益实现的角色。因此,村民对基层政府和国家一体的观念渐淡,在农民眼中“上面的政策是好的,就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可见,“村民对中央政府仍持信任态度,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并不只是一个政治心理层面的问题”。[10]193 由于基层政权和村民的国家认同感发生冲突,降低了基层政府的权威性和在其在村民心中的地位,基层政权对村民的震慑力降低。正如达伦多夫认为: “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的对抗。”[11]3 同时,也因为村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告状难,反映问题难,利益诉求不被重视都会导致民与官的冲突。

        最后是价值结构的变迁。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们的处世态度、生存哲学和价值标准因人们生活的同质性而趋于一致,但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异质性,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生活方式等也必然处在磨擦、矛盾、冲突之中。传统的伦理道德对社会中人的规范效应式微,而新的价值观又没有形成,导致村落社会暂时处于“真空价值”的时代。不同的思想、看法、观点、行为时而相互交织,时而分庭抗礼。对同一事件不同人群的评判差异性很大。村民( 尤其是青年) 日益渴求张显个性、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他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态度“碎片化”①的趋向更加明显,这种趋向摧毁了传统文化在人们认识和观念上设置的屏障。吉登斯认为,传统国家本质上是裂变性的,其可以维持的行政权威及体系整合水平非常有限。[12]63 同时,社会变迁使传统社会中人们单一的身份地位逐渐层化,贫富分化拉大,“代沟”问题明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价值观上出现分歧,“不仅存在生活水平和消费文化的差异,而且还每时每刻地滋生着在政治观点上的分歧”。[13]133 似乎“克己复礼”“修身为本”等传统道德因素都被无视,“孝悌”之类的道德要求也都开始让位于“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兄弟阋墙也不会再受到别人的严重指责,夫妻反目也被当作个人权利。[4]

        (二) 社会组织的变迁。从组织理论而言,组织内部越紧密,其群体的团结力量越强大,它的内向性和排外性就越强烈,个人对组织越是忠诚和膜拜,组织内就越秩序井然。随着社会大生产的作用和农业科技逐步普及,以前生产中必须的人力合作因为大机器生产逐渐消融,与之伴随的互助性、依赖性、联合性降低,社会逐渐“原子化”,户与户之间的独立性、竞争性增强。托克维尔指出,现代性带给人类的是分裂、孤独、软弱的原子地位,彼此除了利益和权利的纠结与冲突外,并无更深层次的关联。[14]637 农村的社会分层也逐渐由原来的“政治身份型”向“经济型”转变。随着原有的社会组织纾解,人们逐渐模糊了“组织人”或“社会人”的概念。村落社会的政府组织和民间 组织的弱化导致人们的群体规范性减弱。正是由于“组织人”的概念淡化会使“个体”膨胀了个人主义。美籍日裔学者长谷川晃总结了“组织人”与“个体人”的特点,虽然他承认“个体人”是开拓新路者,但“个体人”是游离于组织之外,会离间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影响人们的责任感和对组织的忠诚度。[15]230 在仇视的社会组织氛围下,使权者不敢弃其权,得利者不敢弃其位,卑下者意欲攘夺之,社会失范事例增多。

        (三) 社会秩序的变迁。首先,是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运行中,“拜金主义”会影响、左右人们的行为取向,金钱成为单一的衡量“能力”的标准时,人人都做着发财梦,憧憬着金钱所带来的享受与尊严。“金钱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隐喻,一个价值符号,一个双重的象征: 既象征着全部有关幸福的梦想,又象征着所有追逐金钱者的噩运。”[13]40 在这一思维模式下,传统社会人们交往中重“礼”的习惯被消融与替换,出现了关系及其伦理的位阶低于利益的诉求现象,利益的争议是微观社会结构分解、崩溃并重构和新组合的关键点。同时,市场经济把农民置于生存边缘,其生存状态好似水淹到脖子,即斯科特的“水齐脖子理论”,任何一些小的变动和风险都会使农民的生存状态受到威胁。一旦他们自身利益被威胁或受损就会“玩命”,“抢槽”现象导致的“撞车”就是村落纠纷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其次,互惠原则的失衡。互惠原则是内藏于村落的社会网络关系中,没有互惠原则,也就没有了既定的网络结构。单方的获益既打破了互惠规范的伦理要求,又分裂了社会网络结构的整体性,从而使互惠原则失衡。互惠原则实际上是我们理解乡土社会结构的基础,因而在习俗中,乡土社会 对待公平的原则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达成互惠的原则。谁如果对这种互惠的原则予以冒犯的话,不公平的事件就会显露出来。因而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最初寻求的是一种对相互都有利的“互惠的正义”( justice as reciprocity) 这种双向原则,纠纷往往是在互惠的正义原则受到侵犯而表现出不公平时才会出现。当个人冒犯了互惠的交往原则时,个人之间的纠纷便会产生。当个人权利被侵犯而诉诸法律手段时,若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将国 家赋权当成一种资源与特定的人进行交易时,社会的不平等便会由此产生,村民对国家的威权体系就失去了必要的认同和信任。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村民与国家相互交往的互惠原则受到了挑战。[5]144 无论哪种失衡都必然导致村落秩序的失序和紊乱。

        小结

        社会变迁使各种纠纷因素构建成一个相互依存的系统,是三种因素的互动产生的,即纠纷的导火索( 致纠因子) 、纠纷产生的温床( 孕纠环境) 、纠纷的主体( 涉纠者) ,这三种因素构成了一个村落纠纷的系统,三要素在纠纷的形成过程中缺一不可,它们都是纠纷的必要与充分的条件。孕纠环境越不稳定,致纠因子的风险越大,涉纠者越脆弱,则纠纷更容易出现,反之也是同样的。就致纠因素而言,因社会变迁产生了良好的孕纠环境,这就决定了当前村落纠纷表现出多样性、差异性、随机性、突发性、重现性和无序性等复杂特点。

        可见,社会变迁既是村落纠纷发生的原因,又是村落纠纷发生的结果。它使原有的社会制度和规范体系出现裂变,并产生了新的致纠因子、致纠环境和致纠主体,出现了村落纠纷“新”面貌。另一方面,合理及时地处理村落纠纷又会促进社会变迁的文明化。当前,预防和规避村落纠纷既能规范和梳理社会中人的关系,又能够推动社会变迁朝着有序化和理性化的发展。当然,对“新”纠纷必须通过新制度和新规范,最主要的是深化农村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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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李培林. 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 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4]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 下) [M]. 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5]龚敏. 组织行为学[M]. 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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