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培育现代新乡绅是一个具有丰富的历史意蕴和现实内涵的命题,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命题。何谓现代新乡绅?现代新乡绅与传统乡绅、民国新乡绅的异同何在?现代新乡绅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如何培育现代新乡绅?大多各自表述,且不乏分歧。清晰界定现代“新乡绅”的内涵及特点,系统回答现代“新乡绅”培育的实质及路径等基本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认为,现代新乡绅培育是基于当前农村精英流失、农村空壳化这一现实困境,为应对不断加剧的乡村文化和社会治理危机而提出来的,具有现实合理之处。基于传统乡绅、新乡绅到现代新乡绅发展演变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基于农村发展的现实语境,应将现代新乡绅定位为农村知识分子为主的乡村文化和社会精英力量。现代新乡绅培育问题的实质是现代农村文化和社会重建问题。为此,应建立包括经济支持、政治支持、社会支持等在内的支持体系,挖掘乡村固有的知识和社会资源,同时鼓励现代城市知识分子回到农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为农村文化、社会重建和农村社会整体性现代建构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现代新乡绅;知识精英和社会精英;农村社会资本;农村文化和社会重建

     

    当前,基于新农村建设的现实困境,学术界开始尝试探究通过挖掘传统社会治理资源实现农村社会善治的路径问题;加之,受多中心合作治理理论视角下政府、精英与民众三者良性互动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影响,新乡绅治理、新乡绅回归等命题开始为研究者所热衷,并成为当前一大热词。乡绅这一历史的名词,加上一个“新”字后隆重登场,颇为热闹,俨然成为当前农村研究中的不可忽视的话语体系,着实值得玩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学术界对现代新乡绅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并不清晰,乡绅话语体系也较为模糊和含混。单就称谓来说,除了“新乡绅”外,直接称乡绅者有之,称社会主义“红乡绅”(或简称“红乡绅”)、红色绅士者有之,称“乡村精英”、乡村富民阶层”、乡村“富人”者有之,还有农村“中产阶级”、新中农之类的表述,等等。现代新乡绅似乎是一个沿袭传统乡绅的一个习惯性表述,寄托着人们对农村社会良好治理的一种现实期盼。这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深刻联结,也反映了人们对当前乡村社会失衡和某种程度衰败的担忧和不满,以及对已经遥远的看起来很美(不少人认为古代乡村社会是比较和谐平衡的)的乡村治理状态的怀念和呼唤。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传统乡绅、新乡绅到现代新乡绅的“路径依赖”中,现代新乡绅的表述应符合乡绅一以贯之的话语体系,否则该话语体系便缺乏应有的解释力和生命力,或者说,如果其他现代词汇或话语体系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这一群体的整体性特征,现代新乡绅这一提法无疑应该淡化乃至可以取消;另一方面,现代新乡绅的内涵界定应立足于现实、符合当前我国农村实际以及改革发展的需要,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对现代新乡绅的内涵、特征等基本问题的探讨要历史的、辨证地展开。本文从如下三个方面对现代新乡绅培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现代新乡绅与传统乡绅的联系与区别

     

    人们对“乡绅”这个词并不陌生(特别是民国时期“土豪劣绅”的表述可谓众所周知),

    一般而言,乡绅是与“城绅”相对应的,是绅士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我国封建时代居乡的退职官员和取得生员以上功名或一定职衔而未为官的居乡绅士。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依托封建政权所赋予了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权,扮演了朝廷、官府政令在乡村的执行者和乡村民众政治、文化代言人的角色,是乡村社会的文化发展、道德教化、公益事业的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也是防止官府力量过于消极或过度干预乡村事务、平衡地方社会国家与民众关系、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的基础和重要力量。乡绅自治被称为是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一大特征。费孝通认为,在中国双轨政治下,绅士统治具有重要地位。还有研究者认为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是政权、绅权、族权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封建时代,乡绅在乡村社会中具有特殊身份和独特地位,是乡村事务的主要组织者、参与者和协调人,也是在政府和乡民之间发挥媒介作用的农村“中间社会”的主要代表之一;民国时期,由于乡绅城市化步伐大大加快,乡绅劣质化趋势亦日趋明显,造成了此一时期乡村社会的深刻危机,并对民国政治、文化、社会产生了明显的侵蚀和破坏作用,为实现乡村社会的改造和重建,政府和民间有识之士提出打造新乡绅阶层这一命题。但今天所指的“新乡绅”与封建时代的乡绅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民国时期的新乡绅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一,由于与国家政权、国家正式权力之间的关系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管是从制度性规定或实质性方面,现代中国不可能主要或直接依靠政权力量造就一个乡村特权阶层来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其二,新乡绅培育,是着眼于回应当前农村社会需要、克服农村治理困境这一现代语境而提出来的,呼应了现代农村社会所需、体现出与当下农村建设与发展的内在一致性,是一个现实问题。

    但是,现代新乡绅无疑是属于“乡绅”范畴,现代新乡绅内涵的界定,仍然必须在把握新乡绅与传统乡绅共同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我们认为,现代新乡绅与传统乡绅具有如下共同的特征:其一,传统乡绅和新乡绅都是一种社会权威力量(即非在朝,为在野),新乡绅也是如此。乡绅不是一种正式的国家或行政力量,而是相对独立于正式政权力量之外的社会性力量。这是乡绅的本质属性,是新乡绅与传统乡绅共同的特征。新乡绅与政府更多是一种合作关系,是弥补各自治理的不足而存在的,换言之,是为克服政府不足(或失败)和社会不足(志愿失灵或社会失灵)而存在的,有共同的目标,但承担不同的治理责任。其二,传统乡绅和新乡绅都具有知识和文化上的独特优势。传统乡绅的主要来源有考取秀才无法外出为官而居乡者(当然还有由捐监生后居乡者,此为异途),以及退休文武官员或拥有职衔而回乡定居者(官员中多数是由科举考试而获得入官资格的,也有部分是因捐纳、军功、荫袭等获得虚、实职衔的),可见乡绅中绝大多数都是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相当的知识和文化优势的传统知识分子。封建时代,民众识字率约为10%,拥有知识优势的乡绅在乡民中具有很高的地位。民国时期的新乡绅,也是作为一个接受过新式教育的群体而被国民党政府所借重。其三,大多传统乡绅和新乡绅都具有相对明显的经济优势地位,是名副其实的中产阶级(或中等阶层)。虽然传统乡绅的特征是“贵”而不是其“富”,强调其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而非经济地位,但是,不少乡绅同时具有地主身份(即“富户”),退职回乡官员的经济地位也是比较高的(一般称之为大户),比一般乡民相比,传统乡绅处于某种的经济优势地位,并因此在乡村实际社会生活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在市场经济时代,经济优势作为个人能力和影响力的一大体现,新乡绅亦不能忽视其自身的经济地位以及由此所提升的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其四,传统乡绅和新乡绅都具有一定的道德优势、社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一般而言,传统乡绅既作为传统封建道德教化的化身,又扮演着乡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和代理人、代言人角色,大多是年龄较大、道德水准较高、颇具社会声望的文化精英或社会精英分子。现代新乡绅的角色和地位亦与此有类似之处,他们是德高望重、具有明显的道德优势和话语权、发言权的社会精英分子,能够充当农村道德的捍卫者、农村秩序的有效维护者、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有效协调者、仲裁者,是一种能整合各种道德资源、形成农村强大的道德舆论,并对违反道德者以一定约束或“惩罚”的社会力量。

    基于此,我们认为,现代新乡绅主要是指以知识分子为主的农村文化和社会精英,是独立于国家系统之外具有知识和文化上的独特优势和明显的道德优势、社会声望的农村精英分子。这是现代新乡绅与封建时代的传统乡绅、民国乡绅所具有的共同特质。也就是说,现代新乡绅属于乡村精英,但不等于乡村精英,只是乡村精英中的文化精英、知识精英;他们可能有一定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但不以财富作为判断标准,他们的特质是知识性、文化性和社会性,他们的影响主要是文化层面和社会层面的。

     

    二、现代新乡绅培育的实质

     

    一百多年来,随着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变动,乡绅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封建时代,皇权不下县,乡村社会明显带有“乡绅自治”的色彩,乡绅扮演了农村安全阀、稳定器的功能;民国时期,由于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乡土精英向城市或城镇聚集,以及农村整体政治和社会生态的衰败,乡绅的流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特别是正派乡绅的大量退出,国家政权力量难以弥补这一权力的真空,土豪劣绅大行其道,乡村社会愈加失衡和衰败,遂有新乡绅阶层培育问题的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乡土精英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乡村社会产生了巨大和深刻的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困境和矛盾日益凸显,现代新乡绅培育也是在此现实背景和现代性语境中提出来的。

    当前农村面临的精英流失、治理资源匮乏、社会共同行动能力的下降、社会整合乏力、道德失范、社会无序等治理困境,农村村庄空壳化、空心化、散沙化,农村文化荒漠化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解决现代农村知识阶层的断层,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农村社会共同体的脆弱和失落问题,亟待加强乡村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重建。而集城市里的农村人与农村的城市人双重身份或双重特性于一身的现代新乡绅群体,具有某种的知识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本,且能广泛联系、沟通政府、村级组织和村民,承载了重要文化和社会功能,无疑是承载农村文化和社会重建使命的重要依靠力量。这是培育现代新乡绅最大的现实诉求。有研究者指出,来自农村的中高层知识分子大量涌入城市,不仅加大了城市的人口压力,而且使农村失去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不仅进一步拉宽了城乡二元经济的鸿沟,而且使农村失去发展本土文化的主力军。值得提出的是,到法定年龄退休的中高层知识分子(包括退休干部、退休教师、退伍军人等)按照传统本应该成为发展乡村文化的动力之一,但城市便利的生活条件、优厚的退休金、身体条件的限制以及无法摆脱的裙带关系使其多数留在了城市。因此造成大量有机会成为发展乡村文化的中高层知识分子滞留城市,而农村却成了文化发展的空地的结局。[1]而且,人们完全有理由担心:如果没有“乡绅阶层”, 听由政治强权、黑社会和贪腐村官的鱼肉,道德理想和文化建设会渐行渐远,中国乡村将陷入更大困境、面临更大的危机。

    换言之,现代新乡绅命题,正是从当下农村社会失衡、秩序失范、文化缺失、社会共同体意识淡薄的现实出发来思考问题的。如何挖掘、利用各种治理资源,实现现代乡村社会的重建,是能否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一大关键问题。新乡绅的回归,似乎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那么,现代新乡绅培育的旨趣、目标与基本途径等是什么呢?现代新乡绅培育的实质是什么呢?是传统乡绅的回归吗?不是,因为,传统中国,乡绅作为官民中介,在乡土社会治理结构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定位,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是传统乡村社会平衡、稳定的主要力量,但到了今天,传统乡绅的回归已经成为一种空洞的想象。是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将所谓乡绅吸收进入基层政府之中直接为政府服务的新乡绅培育吗?也不是。此举只是民国政府为解决乡村治理危机、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所采取对文化精英的吸纳之举,作用亦极为有限;是梁漱溟、晏阳初等人发起的新乡村运动所提倡的知识分子下乡,对农民进行“卫生、文化、生计、公民”四大教育,塑造新农民吗?不完全是。此举更多是一种调动知识界力量参与乡土重建的一种努力,难以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和国家行为。是农村精英的回归吗?如前所述,现代新乡绅培育不是一般意义上农村精英的回归,更多是指农村文化和社会精英阶层的培育。

    因此,可以说,新乡绅培育问题是一个典型的现实问题,是一个基于农村文化建设严重滞后、农村社会失范、农村社会资本缺失、农村精神共同体涣散背景下提出来的现实命题。虽然新乡绅完全可以是外生的,但要强调的是必须以乡土为本位的、是扎根农村、自觉服务农村和农民的现实力量。新乡绅培育的目的是打造一批受过相当教育的知识分子为主体构成的乡村文化权威和社会权威力量,为打造现代乡村共同体奠定思想和道德基础,亦为乡村社会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资源有效均衡配置提供支持或约束条件,并夯实农村社会治理的现实基础和动力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新乡绅培育的实质是培育当代农村稳定与发展所需要的文化精英、社会精英,是现代乡村社会资本的建构、农村文化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现代性建构问题,是一个农村文化和精神生活现代性空间形成的问题。

     

    三、现代新乡绅培育的政策设计与现实路径

     

    我们认为,培育现代新乡绅不一定能解决农村所有的问题,但可以促成某些关键问题的真解决,是一个真问题。培育现代新乡绅的制度设计及具体路径,则不宜简单比附历史上的乡绅现象而提出。由于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背景和主题,历史上和现实中似乎是一样的或相似的问题,不可能是同一问题,解决问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重复过去的办法。因此,破解乡村治理相关难题,应从当下中国政治和社会的现实生态以及农村治理的困境出发,既大力挖掘传统的资源、汲取传统的治理经验与教训,又充分利用现代的法治、市场经济、民主等现代性资源,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完善和现实激励等,既积极推动本土化新乡绅的崛起,又努力实现新乡绅的回归,或实现人才资源在城乡社会的良性互动,更多促进优势的人才资源更多流向农村,形成一个以农村文化知识分子队伍为主的强大的农村中间社会阶层。这需要注重内育外引,从内部和外部两条路径着手进行。一方面,农村需要内生动力,需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育高素质的现代农民,培育现代农村公共知识分子(有现代意识和责任感的农村文化人),这是内部途径。另一方面,乡村无法为自己培养大量的知识分子,只能更多来自于外部,要求吸引从乡村走出去的知识分子回归,以及其他各种对中国的前途命运、对乡村的前途命运怀抱深沉责任感的社会力量到农村来,为农村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持力量。目前文化下乡、科技下乡、卫生下乡等政策的制度化、长效化、志愿化、实效化,吸引包括公务员、大学生、城市文化科技教育工作者等在内的志愿者投身农村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及各种公益事业是新乡绅培育的重要途径,这是外部途径。同时,在此过程中,应注重培育现代新乡绅的政治文化、精神文化信仰和信念,形成强大的农村文化舆论氛围和良好的道德环境,这对于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秩序与治理至关重要。为此,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解决新乡绅的实际利益关切,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性支持和保障。这是新乡绅阶层产生与壮大的基础和保障。

    要充分尊重新乡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基本权利,为他们服务农村解除后顾之忧。而经济产权的保护尤其重要,是基础。新乡绅在农村绝对不应该是无根的莲蓬,而与农村是一个利益共生关系。不然,他们无法扎根农村,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新乡绅在农村的住所及其他拥有个人独立产权等实际利益应受到法律、村规民约的严格保护。有学者指出,城乡差距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制度的问题,现阶段的制度鼓励和推动了农村精英和劳动者向城市的“单向流动”,却限制了城市精英和城市居民流向农村。城市人不能以合法定居者的身份融入农村社区,“堵塞了城市精英、个人身份、知识与信息主动向农村流动的通道,也使农村失去了与城市体系相互交融、城乡协调发展的良好机会。”土地产权激励是一个最重要最有效的激励机制,要创造一个精英双向流动机制,即鼓励农民向城市流动和鼓励城市人流向农村,关键在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化,要通过土地产权激励鼓励城市精英流向乡村社会。他还提出,大力培育乡村精英,推动乡村发展是中国农村未来发展的希望,应要进一步加强“人才下乡工程”;要下大力气培育新农民,在农村本土发展新的社会精英群体;需要创造一个精英“双向流动”机制,并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2]这一观点颇有见地。通过有效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解决新乡绅关切的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强化国家的政治性支持和政策性支持,建立有效发挥新乡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作用的制度性机制和平台。

    新乡绅培育其实就是政府与地方精英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这是一种法制基础上的新型国家——社会关系的建构。提高现代新乡绅的组织化程度,是一种制度化的根本性实质性保障。为此,应完善党领导下的完善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将村级行政事务与村级内部自身的自治事务区别开来,克服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问题,让村民自治真正回归到自治的道路上来,这是吸引和培育独立的有效对村民负责的新乡绅的基础。同时,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为新乡绅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提供制度化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应明确规定新乡绅的村民地位。村民选举方面,要打破狭义上的村民概念,给予户口不在农村、但实际生活在农村、也愿意长期生活在农村为农民服务的人以“村民”资格和待遇,让他们自由参选、通过平等竞争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或委员、村委会主任或委员。2010年新修改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包括大学生村官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基本解决新乡绅参与村民选举的资格问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方面,可以出台新乡绅(或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村党政联席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监事会等正式平台的制度性规定,实现新乡绅的民主权利的制度化、常态化保障。

    同时,国家制度层面应该有更畅通的机制保障那些具有向上流动意愿和可能的新乡绅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面发挥作用。建立新乡绅正常流动和体制内上升机制,让新乡绅有向村官和乡官流动的渠道和机制,这也是对新乡绅的某种政治性支持、保障或鼓励。还可考虑为那些村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新乡绅给予政治待遇和解决一定的政治身份,如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

    与此同时,还应出台政策性支持措施,建立科学的常态化的新乡绅作用机制和平台。如可以根据现代新乡绅的特点,结合乡村发展实际,扶持一批由新乡绅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支持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群众认可度高的农民自主创业,实行定单式项目式村级开发,或把他们培育成农村经济能人,让他们成为农村带头致富、并带领农民一起致富的积极分子;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社会责任感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或者根据新乡绅职业、身份等不同特质组成相关服务小组,建立由村里设立的联络小组负责搭建服务小组参与村级相关公共事务的渠道和平台,为村民和村级公共事业发展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帮助。同时,还可考虑在村一级建立新乡绅联谊机构和相关活动场所,提高新乡绅的组织化程度,为新乡绅在乡村持续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三,完善激励措施,加大精神性支持的力度,提高新乡绅服务农村扎根农村的热情和积极性。

    目前不少地方对“五老”非常重视,甚至视为复活乡绅力量的主要措施。这是将支持引导离退休人员回家乡定居和积极发挥文化水平、社会声望较高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村内生社会权威结合起来的有效做法。当然,不仅仅是“五老”作用的发挥,还应挖掘和整合利用各种现代性资源支持乡村的建设和发展,让现代新型文化占领新农村的主阵地,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现实保障。为此,应实行有效的政策性支持和社会性激励相结合,培育庞大的现代新乡绅阶层。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资源配置必然会集中到利益最大化、利益实现最快捷最有效的领域,而农村、农业等相关领域一般来说是最不受市场亲睐的,为克服市场失灵,防止农村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有必要将经济激励和社会激励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一方面要给与新乡绅们基本的、合理的、可以预见的市场回报,另一方面需要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特别是对于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以及对于哪些从农村走出去的新乡绅,则更多地采用社会性激励和精神性激励,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对于现代新乡绅而言,他们投身农村公共事务,主要的心理动机是回报农村,是一种精神性的追求。若能给予他们代表政府和社会认可和认同的地位、荣誉和某种身份,他们会愿意付出更大的热情和努力。如授予做出过重要贡献的新乡绅予各种荣誉称号(如荣誉村民、村级发展功勋奖章之类),村级重大活动时特邀他们出席,以新乡绅的名字命名相关公共设施(包括各种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等)等等。

    第四,建立农村社会舆论和村民心理上认同支持新乡绅及监督的社会性支持保障机制。

    这方面有很好的基础和现实条件,总体上看,农民对新乡绅的道德感、精神追求以及现实作用的认同度应该是很高,经验和现实都可以支持这一点。此处不复赘述。同时,应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包括政府、村级组织、村民等多元参与的新乡绅考查评价和监督机制,为发挥新乡绅的作用提供制约和保障。

     

    结语

     

    本文对“新乡绅”基本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旨在挖掘农村治理历史传统与因应现实治理需要,为解决当下新农村建设的困境提供一定借鉴和启发意义的改革设想。我们认为,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利用包括经济性支持、政治性支持、精神性和社会性支持等在内的政策性手段打造现代新乡绅阶层,发挥新乡绅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农村改革与发展意义重大。甚至可以说,建立一支强大的现代新乡绅队伍,应该成为中国今后一段时期有关农村政策设计中的重要现实取向和基本内容之一。

     

    注释:

    ①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从某种意义说,新乡绅培育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新中国成立后,乡绅和新乡绅彻底告别现实舞台、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所以,我们今天谈的新乡绅可以说是一个新“新乡绅”的命题了,也就是现代新乡绅的问题。为与民国时期提出的新乡绅区别,笔者所指的新乡绅主要是指现代新乡绅(并以此冠名),即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乡绅现象和新乡绅问题。然而,若不与民国新乡绅比较和区分,此处的现代新乡绅可以直接名之曰“新乡绅”,多数论者言及新乡绅问题时亦未加“现代”字眼。

    新乡绅研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林文勋所著《历史与现实:中国传统社会变迁启示录》(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对历史上富民阶层与当前乡村精英培育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王雄军在《乡村基层政权的走向——“乡绅回归”现象分析》也探讨了“乡绅回归”问题。(徐湘林主编:《渐进政治改革中的政党、政府与社会》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申端峰在《“新乡绅”治理的政经逻辑》(《人民论坛》2009年第2期)对新乡绅治理即“富人治村”进行了探讨。杨国勇、朱海伦的《“新乡绅”主政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6期)、解晓燕、冯广华的《乡绅文化与新农村建设新探》(《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4期)等专题论文对新乡绅与农村政治、文化建设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讨论。

    ②王宏旺在《复活乡绅力量:农村先试三权分立》(《南方农村报》200894日)指出,近代以前,皇权不下县,乡绅作为“宗族长老统治”结构的核心,在乡村实行自治。近代以降,国家权力下沉,直接面对农民,社会空间被压缩,乡绅自治退出历史舞台。由于没有缓冲地带,乡村治理和社会稳定难免受到影响。目前居住于农村的老干部、老党员和老模范等三老类似于建国前的乡绅,本行政村中的“‘三老,镇人大代表和在本村有较高威信的村民,他们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并认为,复活乡绅力量,参与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成为当下一条可行的路径。这一“乡绅”标准不尽明确,所指范围亦较为狭窄。

    ③《农村工作通讯》2010年第10期刊发了一篇专门解析新乡绅内涵及特点的文章《新乡绅》,认为,在新农村建设的大潮中,出现了一批“新乡绅”,也称为社会主义“红乡绅”,主要是指受过良好教育的,通过诸如政府及社会支持等而获得一定资本的或者具有创业能力的,乐善好施的,经过一定时间努力得到了村民的信任进而具有话语权的回乡人士。并对该定义中的核心词语进行了详细说明,如“受过良好教育”(上过大学)、“拥有一定资本或创业能力”(具备了在乡村创办经济实体的能力)、“乐善好施”(公益事业的热心人)、“有话语权”(具有较高的威望,是值得信赖的人)等。(第47 页)有人还提出大学生回乡当村官即是培养红乡绅的可靠途径。柯可亦将新乡绅称之为“红乡绅。他认为,红乡绅有以下几部分人组成:乡镇党政部门与村委会里有政治资本的党政干部,及其亲属;有功勋荣誉、海外关系、上层社会关系等社会资本的乡村退休官员、复退军人、知名人士、乡绅村民及其家属等一批有社会影响的人物;受过专业训练立志回乡发展,有文化资本、独到眼光和较高技能的知识分子和专业人才;执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乡村首先赋予起来的有经济资本的乡镇民营企业家,外出经商、创业、务工致富的返乡农民等。其共同特征是:有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有较高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和较宽广的文化视野;有一定的基层组织的权力或支配这些权力的社会影响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多的致富门道与社会资源;有代表民意肯定或批评地方决策的乡间舆论话语权;有与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保持较为一致的官方或准官方立场。(柯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红乡绅论》,南方网2005-12-30)他把乡镇党政干部及村官、荣归故里的退休官员、复退军人、知名人士、先富起来的乡镇企业家、返乡打工族等都归于红乡绅的范围,基本上将红乡绅等同于广义上的乡村精英,界定过于宽泛。而且,乡绅突出的是“红”,政治意味很浓。

    ④林文勋所著《历史与现实:中国传统社会变迁启示录》一书中乡村精英与士绅是混用的。他对比传统乡绅与现代新乡绅后,直接将新乡绅表述为“乡村精英”、“乡村富民阶层”。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长期保持发展和繁荣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乡村社会形成了一个乡村精英阶层,这是乡村社会的“动力层”、“发展层”、“中间层”。乡村精英是指有一定社会地位、文化知识和经济实力,在乡村社区公共事务中起到积极的作用的一个群体。并指出,唐宋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并向广大农村渗透,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阶层在乡村社会崛起。在科举制度这一社会流动通道的支持下,富民通过培养弟子科举取士,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并逐渐演化成士绅。这些乡居的士绅因掌握文化知识、拥有社会地位,以及在经济上和社会资源上有优势,成为乡村社区的话语权者。他还认为,目前农村“文化荒漠化”、“村庄空壳化”、“社区散盘化”等问题仍然较为明显,培育乡村精英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2—91页。)还有人更多以经济地位作为界定新乡绅的标准,把乡村富人或实力雄厚的农村企业主称为新乡绅。王雄军在《乡村基层政权的走向——“乡绅回归”现象分析》(徐湘林主编:《渐进政治改革中的政党、政府与社会》,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276页。)一文中将乡村精英们重新登上乡村政权的舞台现象称之为“乡绅回归”。申端峰在《“新乡绅”治理的政经逻辑》(《人民论坛》2009年第2期,第38—39页)一文中将新乡绅视为“富人”,认为“富人治村”是乡村治理模式转换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现象,是乡村社会对村级组织弱化的自主适应和应对,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并且对基层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他们所探讨的“乡绅回归”、新乡绅治理主要是指农村富人“当官”、富人治村现象。杨国勇、朱海伦等提出,传统社会中,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拥有权力和财富、植根于土地的乡绅阶层,连接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成员与国家,充当了乡村的治理者。而现在,在农村所形成的新利益群体——乡村富人,他们在掌握着农村社会财富的同时,也日益掌握着农村政治权力。由于他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与传统的乡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逐渐被称为“新乡绅”。(《“新乡绅”主政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6期,第177—181页)

    笔者认为,那种将拥有一定财富或者创业能力的富人作为新乡绅的特质或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恰当。而若把新乡绅等同于乡村精英,新乡绅的提法没有太多的意义;而且,如果用乡村精英可以把农村复杂的社会阶层简单化,可以把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明晰化,那还不如就用乡村精英。

    ⑤《观察》以“中国未来的脊梁——新乡绅”为主题发表了宋青宜的《我们需要新乡绅吗?》、《新乡绅阶层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大学生是构成新乡绅阶层的主力军》等数篇文章,对新乡绅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作用及有效发挥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称新乡绅是指受过良好教育的,拥有一定财富或者创业能力的,乐善好施的,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乡村人士。由无数个这样的“乡村人士”所构成的一个新的阶层,可以称之为新乡绅阶层,或农村“中产阶级”。并认为大学生是构成新乡绅阶层的主力军,可让更多大学生成为新乡绅。(《新乡绅阶层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观察》2010年第5期,第1922页。)贺雪峰提出“新中农”概念。他基于解决农业经营中的困难,提出大力培育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村新中农阶层,并认为中农阶层是党在农村基层最可靠的支持者,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骨干。(《当下中国亟待培育新中农》,《人民论坛》2012 年第13期,第6061页)农村“中产阶级”、新中农之说政治色彩很浓,且极易引起争议。

    ⑥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当前城乡一体化趋势明显、人员加速流动的实际,现代新乡绅应是指主要时间居住在农村或以参与乡村事务为主要活动的人士。

     

    作者系湖南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 责任编辑:齐燕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