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语
从国家诞生的那天起,国家管理便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当权者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在不断地探索和创新国家管理。但是事实的尴尬是,无论当权者如何努力,其国家管理总是跳不出治理“历史周期律”。国家治理体系作为党和国家首次提出的新概念,是党领导人们进行治国理政的创造性实践产物,它体现了对传统的国家管理运行模式的跨越性创新。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更是极大深化了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内涵的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首创性提法意义极为重大,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执政规律的积极探索和深刻认识,将不断拓展和革新我们传统的研究思维和执政意识。
一、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阐释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实现治理的方式逐步完善,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作为治理环节的重要参与者,他们本身的“治理参与能力衡量参数”的重要性也将越来越明显。我们知道,每个人的治理参与能力受其观念意识、教育状况、生活环境、物质基础等因素制约,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治理参与能力衡量参数”。“治理参与能力衡量参数”越大,说明参与治理的能力就越强。与传统的对治理参与者“治理参与能力衡量参数”要求较低的野蛮粗犷治理相比,现代国家治理对治理参与者的要求甚至超越了治理制度本身,这是因为,没有一个合理的治理参与者的“治理参与能力衡量参数”做支撑,仅仅依靠制度是不可靠的。
所以,一个完整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应该是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制度)、治理客体的集合体。治理主体以治理方式为实践中介对治理客体行使治理权力,治理客体则以对治理方式这个实践中介的基本评估而对治理主体提出逆向治理诉求。治理体系作为一个“治理集合”,其内含元素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时刻变化的。并且,它有着明显的时代性、动态性、开放性等特征。它的时代性体现为不同的历史时期治理体系的内含不同。动态性体现在它时刻处在“新进旧出”的动态变化中。开放性体现为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的治理体系总在不断丰富。简单来说,脱离了治理背景的治理体系,可以形象地表述为治无定人、治无定式、治无定向。
(二)、国家治理体系的分类
从人类治理文明史来看,无论从纵向的历史时间轴来看,还是从横向的世界国别轴来看,我们会发现人类的治理体系是复杂多样的,其中主要有政治体系(政府、政党主导的行政治理)、法治体系(法主导的法规治理)、神治体系(宗教领袖主导的政教合一治理)、德治体系(德主导的道德治理)、社会自治体系(公民主导的自我治理)、及综合治理体系(多种治理体系混合的治理体系)。其中,不同的治理体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典范。政治体系:当权者通过颁布相关法令、律政等手段实现国家的治理,这也是最早实践的治理模式。古代国家诸如古埃及、古巴比伦、古代中国等。这种治理体系一般由政府、政党主导。法治体系:通过公民遵守法的契约来治理国家,这是近代以来各国治理实践中较为成功的一种模式。主要典型有光荣革命后的英国、独立之后的美国、大革命后的法国等。神治体系:有宗教领袖代替神的旨意来直接参与治理国家,律政和教规高度融合统一。比如以基督教立国教皇国,以伊斯兰教义为精神支撑的阿拉伯国家等。德治体系:以“礼义廉耻、孝悌忠信”来维持国家治理。这种治理体系典型主要体现在中国的孔孟时代。社会治理体系:社会公民、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等的自我管理,它是随着治理文明进步产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自治已经超越了地域和意识形态,为当代大多数进步国家所实践。混合治理体系:政治、神治、法治、德治、社会自治的综合运用。比如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就是政治、法治、德治、社会自治的综合运用。在这几种治理体系中,其中政治体系、法治体系最为经久不衰,从古至今,一直在主导着人类治理实践,此两种治理体系也是当今世界采纳最多最广的治国方式。
二、国家治理体系的演变与选择
(一)、国家治理体系的演变
追溯人类社会的国家治理实践史,其本身就是一部治理的不断优化史。这是因为,每个国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时期、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选择了不同的国家治理体系。虽然不同时期的治理体系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进步,但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永恒的,它们都在随着历史车轮的不断迈进而演绎着“立-废-再立-再废”的周期性置换更迭。旧问题的解决也往往会伴随着新问题的到来,而新问题的解决也将再次倒逼治理体系的革新与调试。因此,国家治理体系一直处在动态变化中。在这个动态变化中,如果没有治理体系的及时革新与调试,那么,人们所言的“为万世开太平”只能是一种治理理想。事实上是,也没有哪一种固定的国家治理体系能够延续“万世”。人们只有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并且在体现国家治理精神的前提下去不断修复、调试、革新旧的治理体系,才能形成符合本国国情的最优治理体系,才能不断解决时代赋予的难题。
总的来说,国家治理体系演变的基本向度应是由政府主导的一元单向治理向政、社、企等协调治理的多元交互的回归。一方面,这表现在政府作为治理权利的“受托者”,不再是治理权利的“垄断者”,政府本身必须更加自觉地遵守“权力契约”。另一方面,表现在社会公民、社会组织、企业等也将成为重要的治理参与者,并且随着国家治理越成熟,社会公民人格越健全,这种参与积极性就越主动。所以,在此意义上讲,衡量一个国家治理文明进步的重要量度便是治权(治理权利)由政府向社会理性回归的程度。
实际上,国家治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本身也有一定的历史性,它像国家一样会逐渐消失。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讲,随着阶级和阶级差别的彻底消灭,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将完全消亡。那时,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虽然存在,但它的社会职能已经失去其阶级性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上,虽然实现国家治理的治理体系各不相同,但实现“善治”却是殊途同归的,并且他们的衡量标准也是基本相通的。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治理理念是否先进成熟;其二,治理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其三,治理边界是否清晰明了;其四,治理秩序是否井然有序;其五,治理方式是否以人为本。
(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选择
如上文所说,国家治理体系往往由一个国家所处的意识形态、历史时期、发展状况、经济水平及其社会矛盾、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诸因素支配,这些因素紧密相连,综合而成的结果就成了“国家治理精神”。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必须体现国家治理精神,才算是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而且,一个国家在选择治理体系时一定要和本国的国家治理精神相一致,不能机械地照搬或模仿他国。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历代领导人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断深入探索并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逐渐形成了包括政治体系、法治体系、德治体系、社会自治体系四种治理体系在内的国家综合治理体系。从国家治理效益来看,这套治理体系总体上顺应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内生性演化”,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治理精神”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价值取向。
三、 我国国家治理困境探析及“善治”所归
(一)、我国国家治理困境探析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国家实现“善治”进行了不断地探索和讨论,所带来的研究成果和治理进步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治理期待与治理现实还是有些差距。这表现在:
首先,人们的社会公民意识依然欠缺。这表现在:其一,主体意识和责任观念较弱;其二,参与意识和权利观念不强;其三,体现现代公民的理性精神有待提高。我们知道,大多数情况下,在普通百姓眼里,治理从来都是政府的事儿,他们往往会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显然,这是一种理性欠缺的公民意识。然而,公民个体的公民意识的提高,本身就是现代化国家治理进步的一个维度。但事实上是,我们的公民做的还远远不够好。
其次,治理主体、治理客体的理性互动依然不够协调。一方面,治理主体由于自身治理思维和自身素质的欠缺导致“治理跑偏”,诸如钱权交易、抵制监督、暴力及钓鱼执法、野蛮行政之类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治理客体由于治理认知不足和治理行动能力较差,致使参与积极性和能动性较弱。比如,在群众非法聚集、缺少基本理性的打砸抢、动辄“包围”政府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再次,体现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社会精神依然不够强大。其一,社会治理文化方面:民主文化、法治文化、德治文化氛围还不够浓厚,培植现代化国家治理理念的土壤还不够肥沃。几千年来的封建强权统治带来的传统治理文化惯性,仍旧影响着人们现代化的治理思维,使民主法治意识依然薄弱。其二,社会心理方面:根深蒂固的“官本位”社会心理状态,让人们在价值判断上形成了定式,使以“官和权”为核心的治理价值观深入人心。
(二)、我国实现“善治”的“四个回归”
其一,治理主体的本位回归。其体现在治理主体从“领导者”向“服务者”的回归。传统意义上的治理者作为治理权利的行使者,相较于治理客体而言,往往会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治理优越感”,而这种感觉正是导致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不对等地位,致使治理参与群体分化进而使治理失去公信力的始作俑者。而治理一旦丧失公信力,好的措施好坏的措施都是难以为治理客体所接受的。但是,若给治理主体手中的治理权力套上监督与课责的“紧箍咒”,并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治理权力是由谁赋予的,其高高在上的领导者形象自会向服务者慢慢转变。
其二,治理方式的人本回归。其体现在由“野蛮粗犷型治理”向“文明人本型治理”的回归。我们都知道,传统意义上的治理方式,大都是依托强权和暴力,方式单一野蛮粗犷,一般很少考虑到治理客体的处境和感受。但是,人类的文明的车轮总在不断前行,而野蛮粗犷型治理作为反人类的治理形式,被历史的洪流彻底冲散是迟早的事。作为新时代的文明人,我们需要文明的治理,需要体现文明、进步、人本的现代国家治理价值观,这不仅是对治理主体的综合治理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文明治理的主要特征。
其三,治理客体的理性回归。其体现在治理客体由“被动感性”向“主动理性”的回归。由于处在治理环节中的被动处境,传统意义上的治理客体往往会对治理产生一种感性上的“习惯性冷漠”,这种“习惯性冷漠”直接影响了治理客体参与治理互动的主动性。然而,良好治理从来都不是由治理主体所能单方完成的,很显然,这需要在治理客体理性的互动参与下共同完成。并且,治理客体作为治理权力的赋予者,其本身也有责任和义务去协同参与并保证治理环节的良好完成。客观地说,21世纪的国家治理将是社会公民集体参与治理的时代,每个社会公民都应是构建治理大厦的构筑师,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和健全公民资格的社会公民应在国家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
其四,治理权利的向度回归。其体现在治理权利由“单向传递”向“双向传递”的回归。要明白,治理主体的治理权力是人为赋予的,而治理权利是人人都有的。而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由于治理客体被剥夺了治理权利,往往是治理主体向治理客体行使治理权力。但这种单向度治理往往会催生缺少反向监督的绝对权力,最终“绝对的权力导致了绝对的腐败”。或者,随着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不断牢固,治理客体对参与治理的深度和广度提出更多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衍生出引起社会不稳定的暴力抗拒。
结语
国家治理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每一次进步,都使人们认识世界的水平达到新的高度,改造世界的能力产生新的飞跃。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对我国国家治理的理性审视和不断反思的创造性探索,将对我国治理文明的进步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