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原有行之有效的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模式产生的结构性低效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文从探讨农村基层政权权力基础入手,提出农村基层政权的法律授权性权利、继承式宗族权利和获得性社会权利三大基础,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内卷化”的根本机制和助长机制,最终为解决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内卷化”难题提供可行路径。

      关键字:权利基础;内卷化;政权组织;运作

      

        一、问题的提出

      始于上世纪逐步推行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现阶段中国农村权利结构的最重要源头,虽然在操作层面稍有不同,但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也就是说,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直支撑中国农村变革的基石。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向着纵深化方向发展,如农业现代化趋势、基层民主建设、依法治村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人们发现,原有的行之有效的村民自治产生了结构性低效,比如:形式选举、监督不力、一言九鼎以及各种形式的腐败和村民参政质量低下、意识不强,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内卷化”。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是我国国家政权组织建设的基础,也是积极践行国家大政方针的责任主体,因此越来越多学者高度关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为了深入探究农村基层政权“内卷化”,国内一部分学者做出了巨大贡献。江苏大学李炳烁认为“当代中国农村权利体系不断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在于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人口流动和信息畅通带来的社会效果’处于一个权利时代,越来越注重个体理性的农民在村民自治进程中必然极度关注自身权益的保障’与此相对应,乡村治理的局部异化包涵了自治体内部的利益冲突和自治机构与国家基层行政机关的外部权力冲突两个层面”。[李炳烁《乡村治理中的权利冲突及司法规制》学习与探索 政治发展研究 2011年第4]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李氏将农村政权组织的“内卷化”归因于农村市场化进程带来的村民内部利益诉求的分歧,借鉴于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村民自治模型,不仅忽视了治理结构与传统乡土文化的对接,而且究其内部结构而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村庄权利失范。而另一学者范和生则从另一维度—族权与政权的关系解释了困扰当代中国农村政权的“内卷化”难题,他强调“自二十世纪初期开始,稳定而强大的族权遭到冲击。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族权几乎遭到毁灭性打击。但改革开放以来,族权在农村社会中不同程度地恢复并对政权产生着全方位的影响。”[范和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族权与政权的关系》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12]可以说,族权的全方位介入基层政权是基层政权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最根本原因。也有其他人员阐述关于基层政权组织“内卷化”的观点,如王林委员指出,“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在推行民主自治过程中,有封建势力抬头#黑恶势力操纵选举的苗头,一方面,优秀的村干部难以选拔,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宗族封建势力掌控基层组织,试图把村变成家族控制的势力范围,此外法律不配套”。纵观上述文献资料,他们对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内卷化”探究往往发生对立,一方面将其解释为受现代市场经济带来的个人利益观念驱使,而另一方则主要将其与农村族权相联系,从传统中发掘对现代农村基层政权产生影响的因子,因此,这两种不同的路径分析往往会走向极端,这就需要我们寻求更好的路径模型来窥探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原貌,以此为现代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结构的高效运作提供可行性措施。学生认为,要解析当代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内卷化”效应,有必要深入挖掘其隐藏在背后的权利结构基础,否则,只能是纸上谈兵,陷入一叶障目的困境。

      二、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利基础

      正如马克思·韦伯所倡导的,要探讨权利必然要对权利基础加以剖析,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当然也不例外,农村基层权利来源正是基层政权建设的定海神针。现阶段,中国农村基层权利来源相当复杂,不仅仅存在国家法律授权性权利,而且还受到中国传统的宗族权利的左右,而这一特殊的权利基础构成是西方社会不存在的,这也就造成了在学习西方村民自治过程中遇到的极大困难的局面。因此,研究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力基础实属必然。

      (一)国家法律授权性权利

      自从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宪法性法律的方式肯定村民自治制度的价值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乡村政权建设的基本格局已然有了法律基础。《组织法》的颁布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一个最重要来源,它属于韦伯所认为的权力来源的“法理基础”层次,理解该法对于认清农村政权组织有极大的意义,首先,它意味着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利是授权性质的,即农村政权组织是经过国家层面认可的,它是国家政权在农村基层的自然延伸,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基层政权代表国家政权行使权利,没有经过国家的许可,任何人不可以任何名义否决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同时,按照本法,农村基层党员组成基层党支部委员会,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委员会,实行“两委制”,党员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即“村支书”,而村民选举产生村主任即“村长”,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两委”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决策,共担责任,其他的一切执行机构均在“两委制”下。而在现实生活操作当中,根据我们的调查,村两委的一把手经常是“一肩挑”,监督机构更是成为一把手个人的私人机构,因而往往发生基层腐败案件和一言九鼎,使得原有制度得不到应有的制度效益,而发生“制度内卷”的严重反差现象,这一方面是原有制度设计缺陷所导致的,而更大层面则是非制度性因素引起,它与实施的具体社会环境密不可分,受到外在环境的巨大冲击。

      (二)继承式的宗族权利

      族权,即家族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这是一种根据家族目的影响他人和群体行为的能力。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族权是一种强大而稳定的力量,这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现象造成的。宗族观念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受到打压,这一方降低了大家族扩张势力进而威胁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培育了人人平等,不分贵贱的精神,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宗族观念死灰复燃,宗族权利也大大介入农村基层世俗权力当中,改变了农村基层权利基础。这首先表现在对政权主体的影响,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第一大姓,他们往往“实力”强大,基层政权组织都要礼让三分,深刻影响着基层政权的决策、执行效果的发挥。因而基层政权往往采用“妥协”姿态,与族权相结合,表现在“村两委”的人事安排上,关键岗位都委任大家族成员担任,从而有效施政,在短期内,对于村务的执行有巨大作用,但是从长期看,必然滋长族权干政的“野心”,村务完全被大家族所控制,而其他老百姓的声音被淹没,最终牺牲百姓的利益,此外,法律授权性政权组织一步步退让,使得百姓对国家政权失去信心,降低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其负面影响更是难以言说。其次,表现在对权利实施过程当中,族权唯亲不唯法的原则,可能是村务只能局限于满足大家族的利益层面,即使是科学合理的村务决策,族权也会动用广泛的号召力而对其施加压力,促使其破产、付诸东流,甚至发生族权对抗农村基层政权的事件,严重危害农村基层的稳定,这无疑会为基层政权组织施政带来变数。

      (三)获得性社会权利

      获得性社会权利是当今农村基层政权基础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们需要积极倡导的农村政权基础来源,获得性社会权利的特征主要为:可复制性和公正性。可复制性表现在,个人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积累掌握农村政权组织建设需要的知识技能,它不会限制于血缘、地缘等非理性因子当中;公正性在于获得性社会权利由于不受传统权威影响或者说影响较小,政权实施能够最大限度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它以大多数人为主要参照系,因此,不管是其决策还是执行都具有相对于族权的更大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可获得性社会权利多种多样,他们大多具有后致性的特点,学生在此主要探讨重要的且显而易见的社会性权利。1知识权: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种知识社会,知识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掌握一定的知识储备,也就意味着拥有了社会知识资本,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中,我们可以发现,基层领导的知识能力考查得到相当的重视,而拥有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村领导,无论是在决策还是在执行当中遇到的阻力远远小于非知识领导,从中发现,在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力基础当中,获得性社会知识资本俨然转化成为权利资本,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当中不可忽视的力量;2财富权:在中国广大农村还不是普遍富裕的状况下,一旦村里个人具有相对较大的财富时,其对于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力基础的影响就格外巨大。财富资本首先转化为财富权,财富权的转化率极为大,并且速度极快,他不像知识权那样需要时间的限制,他可以通过快速的转化率转化为权力资本或者知识资本,进而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产生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财富权要么与农村基层政权走得很近,要么直接转化为政权组织中一份子,从而左右村务的开展;3信息权:信息权是指个人独自获得的信息的能力,且这种信息具有重大价值,它具有独占性和流失性,独占性指在那时那刻有且仅有个人掌握这个信息,其他人还没有掌握,而流失性在于,信息迟早会为第二方了解,那时也就失去了价值。信息权对于基层政权的影响在于通过舆论发表对于村务的看法,间接获得村民的支持,从而形成对于自己有益的局面,在这需要指出,信息资本往往会发展成为专家之词,进而转化为科学的代言人,糊弄群众,因此往往被人利用。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当中,信息权的获得往往借助于上级政权组织当中亲属或者信任的人,这就会造成政权泄密事件,对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威胁显而易见。其实,可获得性社会权利的种类远不止此,还有如技能、人际交往等等,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知识权、财富权和信息权并不是只有一条路径转化为政权,他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最终达到同一样的目的。

      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利基础来源复杂,从法律授权性权利、继承式的宗族权利以及获得性社会权利三个方面阐述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力基础,力求为我们窥探农村政权的真实面貌。

      农村基层政权的三大根本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法律授权性权利是农村基层政权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获得性社会权利是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以及历史传承的影响,继承式宗族权利依然在基层政权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甚至与法律授权性权利产生严重分歧,这无疑造成政权基础的动摇,农村基层政权的“内卷化”也就不可避免。同时,在法律授权性权利和获得性社会权利的主体当中,他们对自身肩负的责任认知存在偏差,往往选择依附于当地继承式宗族权利的主体,成为他们的“附庸”和“代言人”,无形中削弱了百姓对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产生的信任,反而产生怀疑情绪,间接对基层政权的运作进行抵制,进而恶性循环,如果说继承式宗族权利与法律授权性权利的矛盾是基层政权“内卷化”的根本机制,那么后者可以说是农村基层政权“内卷化”的助长机制。

      三、农村基层政权组织高效运转的路径分析

      上文我们着重探析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利组成以及由此得出的农村基层政权“内卷化”的根本机制和助长机制。因此,要根本上解决农村基层政权“内卷化”问题,主要就是消除其根本机制和助长机制,从而达到良性高效运转。

      首先,要坚持法律的无可侵犯性,坚持法律授权性权利是基层政权的根本,一切获得性社会权利和继承式宗族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认可,均不可在基层施政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就是法律授权性权利引导继承式宗族权利和获得性社会权利的有效发挥。当然考虑到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绝对不可能真正消除继承式宗族权利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因此,发挥继承式宗族权利在基层施政当中的正面作用依然是可行的。但在利用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分清主次,绝对不能助长宗族权利的过度膨胀,必要时,可以进行非物质性的荣誉奖励,一旦提出无理要求即可寻找另一替代人,分而治之,达到良性运转。

      其次,农村基层政权“内卷化”现象是一个双层面的相互牵涉,不只是指涉农村基层政权的主体—基层政权组织,而且还指涉基层政权组织的施政对象—普通老百姓,百姓的行为导向尤其是产生的对于基层政权组织的极大不信任也是基层政权得不到有效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疏通百姓的建言渠道,给予百姓正当的监督权力,将游离于整个施政系统外围的百姓纳入到系统之中,发挥百姓的主体作用,建立基层政权组织与百姓的良性动态互动,从而为减少二者之间的相互偏见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最后,基层政权组织内部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也是基层政权信任流失的主要因素,从而间接对基层政权组织的有效施政产生消极影响,为此,建立健全选材机制,为基层智力人才提供晋升渠道,同时,适时建立基层施政人员的科学考评机制,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对于考评不符合标准的施政人员坚决辞退,差额递补,保持基层政权组织内部一定的流通性和竞争性,以此缓解基层政权“内卷化”危机。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基础决定了在缓解基层政权“内卷化”危机过程中我们必须采取的措施和解决路径,破除其根本机制和助长机制,最终发挥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正面作用。

      四、总结

      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展现出来的基层政权组织的“内卷化”难题是与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基层政权的权利基础息息相关,其独特型决定了我们不能忽视具体国情而盲目借鉴外国的经验,决定了我们必须加以选择,有所扬弃。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有三大权力基础:法律授权性权利、继承式宗族权利和获得性社会权利,三者之间相互转化、相互影响,构成当下基层政权组织的基本面,而也正是三大权力基础之间的不协调导致了基层政权组织“内卷化”的根本机制和助长机制,因此,我认为必须坚持法律授权性权利的主导地位,适时发挥继承式宗族权利和获得性社会权利的辅助功能,如此,为缓解和最终解决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内卷化”难题提供可行路径。我也深信,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产生的问题是中国国家层面转型中的一阵伤痛,随着国家整体转型的成功,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内卷化”问题最终会迎刃而解。

  • 责任编辑:徐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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