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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华:西方视角下的中国“乡村爱情”
  •  2015-01-08 20:16:37   作者:桂华   来源:社会学视野网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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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文化纵横》2014年第12

     

    一、下岬村之于“中国”

     

    在追究这些之前,不妨回到《私人》的研究对象,重读下岬村的“经验”。下岬村是个距离哈尔滨市50市公里的普通村庄,在中国地图上无任何特殊之处,正因如此,阎云翔尝试以一个村庄的历史发展向西方读者讲述中国的变化。正如《私人》中所描述的:“与关内的农村比较,下岬村的历史非常短,只有大约100年。”(第25页)下岬村是个移民村,由清末关内人“闯关东”落脚定居所形成。多年之后,阎云翔回忆他在1971年,身揣5元钱,离开老家山东,只身流浪,后被下岬村“收留”。可猜想的是,在那样一个“非自由”年代,若非是移民村才具有的开放性结构,是不可能接纳一个“盲流”(阎云翔并非“知青”)的。这是题外话,不过却可印证接下来我们对下岬村村庄性质的判断。基于村庄社会结构的划分,下岬村属于我们所说的“中部农村”。

     

    村庄社会结构即村庄内部社会关系的样态,在长期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国的村庄社会结构呈现出显著的区域性特征,既表现为同一区域范围内村庄社会结构的相似性,也表现出不同区域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性。为了清晰下岬村在中国农村中的位置,有必要先简单地描述全国农村(主要是汉人居住区)的图景。

     

    在调查过程中,当我们将在不同地区农村观察到的村庄社会关系样态进行总结比较后,发现如下规律:华南地区的村庄历史较长、姓氏单一、宗族组织发达、社会规范完整,村庄内部社会关系紧密,社会结构与社会规范相互强化,形成了团结的村庄社会结构样态;华北、西北地区的村庄多为宋元明时期移民形成的、少数几个姓氏杂居、村庄封闭、地方规矩显著、村庄内部派系林立,生产生活中分门分派现象突出,派系间竞争性强,形成了分裂的社会结构;而长江流域、西南地区和东北地区农村历史较短、多为清代以及以后形成的,村庄规范发育不足、多姓杂居、村庄开放程度高、村内通婚多、地缘关系重于父系血缘关系,造成村庄内部社会关系涣散,形成了分散的社会结构。华南地区农村的村庄社会结构具有内聚、有序和规范发达的特征,我们称之为“团结型村庄”,南方大多数村庄属于这一类,因此又被称为“南方农村”;以华北地区农村为典型的村庄社会结构具有内部分裂、家族间竞争性强的特点,我们称之为“分裂型村庄”,华北、西北地区农村多具有此特点,故又称之为“北方农村”;在长江流域、西南官话区和东北地区村庄中,先赋性社会关系弱,社会结构的后天建构性强,我们称之为“分散型村庄”,又将这类村庄称为“中部农村”。

     

    南方农村、北方农村和中部农村属于村庄区域类型的建构,其是社会文化意义的,而不完全对应于村庄的地理位置,这是我们将东北农村归于“中部农村”的原因。阎云翔没有直接描述下岬村的社会结构,但对照本书与他在《礼物的流动》和《中国社会的个体化》[ 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社会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 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等作品中的描述,下岬村明显属于最后一类。比如,阎云翔描述了下岬村存在“中部农村”所独有的,姻亲关系高度发达的现象,“多年以来,各个家族之间相互通婚,因此村落许多家庭之间都有姻亲关系”,他在1991年统计发现,全村被“全村姻亲关系连接起来的家庭达到了228个,占家庭总数的62%”(第43页)。村内通婚发达是“中部农村”典型特征,“南方农村”有“同姓不婚”风俗,“北方农村”分裂结构也抑制了村内通婚。下岬村村内通婚发达的意义在于,发达的姻亲关系瓦解了父系血缘关系,使得姐夫与舅子的关系替代了兄弟关系,成为村庄社会结构的基础。由此进一步造成的后果是,传统汉人家族结构无法生长,与之匹配的家族伦理文化也不能发育。

     

    上述论断也被其他学者的研究所证实。在回应阎云翔研究的一篇文章中,唐戈解释了下岬村为何会出现姻亲关系在日常生活中重于宗亲关系这一有悖于汉人生活方式的现象。[ 唐戈:<从姻亲在亲属网络中的地位看东北汉族乡村社会的特点——对人类学家阎云翔的回应>,载《东北史地》2007年第6期。]他从东北移民史的角度解释了当地村庄形成过程,下岬村截止到1949年下岬村只经历过一两代人,不可能形成典型的家族结构,东北是“非宗族社会”。唐戈的研究印证了我们对东北农村的社会结构的观察,也证实了我们将下岬村归为“分散型”的“中部农村”的判断。

     

    阎云翔基于下岬村清晰地描绘出了一幅中国农村从传统向现代变迁的过程。阎云翔所谓的“私人生活的变革”就是指“走出祖荫”的过程。由于“祖荫下”的伦理生活方式是阎云翔研究的起点,因此,我们不得不深究这个问题。在《私人》一书中,下岬村的故事从1949年中共建国以后开始,而他第一次接触下岬村是1971年,他认为,在1949年以前,下岬村的农民是生活在“祖荫下”,遵循着受传统儒家伦理影响下的宗族(家族)逻辑支配的生活方式。事实恰恰相反,下岬村是一个没有文化传统的移民村,其历史很短,宗族(家族)文化自始就不发达。一直以来(其实不过一百年),这里基于父系血缘的家族关系不发达,具有实用目的的姻亲关系相对重要,由于家族结构不完善和家族伦理规范发育不全,或许下岬村的农民自始就生活地较少受束缚,也更加“个体化”。

     

    这么说,当然不是否定新中国几十年来,政治因素和市场因素相继带来的中国人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变化,只是说,对于一个在1949年只有大约五十年历史的村庄来说,它的“传统”绝然不同于有千年历史的“南方村庄”和五百年历史的“北方村庄”。如今的下岬村,的确是告别“祖荫”很远了,但也许它本来就不是从“祖荫下”走出来的。如果下岬村本来就不存在父系血缘关系、宗族结构、传统伦理、父权发达、大家族理想等一套许烺光基于南方农村提炼出的“祖荫下”的文化模式,那么,阎云翔描述的“变迁”就丧失了其历史维度的真实基础,而变成纯粹理论逻辑的产物。

     

    二、被理论遮蔽的下岬村“经验”

     

    阎云翔将下岬村19491999年的半个世纪变迁过程,放置在整个中国现代化的背景下处理,且其文章的分析起点正是许烺光所建立的传统中国农民的生活方式和道德体验的理想模式,即“每一个个人都是生在祖荫下,长在祖荫下,并通过延续祖荫的努力而赋予短暂的肉体生命以永恒的意义。由于中国的伦理体系强调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从家到天下的大大小小的集体利益,那种独立、自立、自主的个人在传统中国社会也几乎不可能存在”,但阎云翔未能意识到上文所举的姻亲关系发达这一细节现象的典型意义,另外,诚如前文所言,下岬村农民原本就没有生活在发达的家族结构下,自然就谈不上在“祖荫下”形成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和不独立、不自立和不自主的人格特征。

     

    阎云翔对“变迁”的描述之所以让人易于接受,是因为他用了一个流行的叙述逻辑来讲述下岬村的“故事”,在《私人》的中文版自序中,他写道:“近百年来中国文化的历次变革都是以觉醒的个人反抗祖荫的控制为特征的。从晚清知识精英的‘冲决罗网,恢复自性’到20世纪社会改革者的‘婚姻革命,家庭现代化’,我们看到的是同一主张,即只有彻底改造的文化人格,才能塑造新的独立、自主、自立的个人,并由此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现代化大业”。由此可见,传统与现代的对立是隐含在《私人》中的基本理论框架。

     

    《私人》描述了发生在下岬村中,婚姻方式、择偶标准、性爱与情感、居住空间、分家模式、老人赡养、代际关系、夫妻关系、生育观念等常见而又重要的农村现象及其变化。在面对那些精彩现象时,阎云翔不是对每个现象发生原因做具体分析,而是用“权利”、“自主性”、“私人性”、“隐私观念”、“浪漫”、“个体”、“独立”、“自我意识”等这些充满“现代性”色彩的大词定性。例如,阎云翔将下岬村的房屋格局从公共大坑发展为独立卧室,归结为农民“隐私权”的兴起,他解释说:“家庭生活以夫妻为中心,家庭成员也更具有个人权利意识,于是就又产生了对个人空间和隐私的更多追求。在更深的层面上,这种变化标志着人们在私人生活领域对个人权利的要求在增加”(第155页)。对于同一现象,贺雪峰则认为是由村庄社会分化与村民交往方式变化所造成的,村庄中形成了一种“有了兴趣和爱好,有了需求,就到公共场所一走,而没有兴趣就可以退回自己的生活空间里去”的生活方式,村庄生活的半熟人化是解释“下岬村住宅结构的变化”,贺雪峰批评阎云翔是用“外来的逻辑来替代下岬村本身的逻辑”[ 贺雪峰:<农村的半熟人社会化与公共生活重建——辽宁大古村调查>,《中国乡村研究》2010年第6辑。]

     

    阎云翔看到那些社会现象,但没有把它们转化为一种基于农村社会自身逻辑的“经验性认识”,而是迅速地进行理论分析,使得原本存在自身实践机制的社会事物,被理论和概念所肢解。仍以居住格局的例子说明。谭同学以传统“南方农村”的居住方式,有力反驳了阎云翔的“权利”话语,他说:“1949年前中国南方农村的农民家庭内部居住空间历来即有着相对私密的空间。一对夫妇只会带着不谙世事的小孩住一间房,有了性意识的黄花闺女绝不会与成年异性住一间房,更遑论睡一张床。可是,那时候怎么就没有见到他们的自主性得到伸张呢?”[ 谭同学:<中国乡村研究中的经验修辞与他者想象 ——以《私人生活的变革》为例>,《开放时代》2013年第4期。]

     

    阎云翔是用外来的理论逻辑阐释下岬村,为了实现阐释的自洽,他必然是选择那些与理论具有表面相似性的“现象”,或者是选择某个现象的相似性片段予以解说。如果将这些碎片现象还原为实践经验,就可以显现出与阎云翔结论完全相反的面貌。比如,对于下岬村出现了“公共舆论”在赡养老人问题上“沉默”的现象,阎云翔认为这与农民“隐私”观念出现造成的“家庭生活私人化”有关,也反映出“个体意识兴起”,这样的解释正好对应于他所提出的“私人生活的双重转型”。“家庭生活”相对于社区规范的“私人化”,以及个体在家庭内部的自主化,对于阎云翔来说,都意味着农民“权利”观产生。实际上,在当前中国任何一个农村,我们尚未发现“不赡养老人”行为会被农民认为是个人“权利”。在观念层面上,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觉得“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农村公共舆论在这个问题上沉默,只表明传统的社区规范发挥作用的机制丧失,农民觉得没有必要“得罪人”,而并不是觉得别人“不赡养老人”行为具备正当性。

     

    阎云翔将农民的自由恋爱兴起、居住结构改变、妇女地位提升、孝道衰落、分家方式变化、性约束减少等所有现象都指向着个人“自主性”的兴起,以及农民现代“权利”意识的觉醒。换而言之,即中国农民正向“现代人”转变,中国农民正趋同于“西方人”。基于对现象的“理论化”分析,阎云翔认为:“在过去半个世纪里,农民的私人生活经历了双重的转型:私人家庭的崛起以及家庭内部个人私人生活的普遍出现。这一转型的核心在于个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兴起。”(第20页)其研究之所以未能深入事物的复杂过程,是因为在分析某个具体现象发生机制之前,就选择了“私人生活”这个概念,并将所有相似现象装入其中。

     

    “私人生活”是从法国年鉴学派——以菲利普•阿利埃斯为代表——那里借鉴而来的,[ 参见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编):《私人生活史》,宋薇薇、刘琳/译,北方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 ]阎云翔将其定义为“在理想状态下既不受公众监视、也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那部分个人生活。私人领域实现的关键仰赖于家庭,因为家庭以有权对外关闭、自称一体的特性保护其个体成员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第12页)。西方“私人生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总体形势是伴随着现代“自由社会”兴起而出现的家庭领域内个体选择生活方式权利的扩大。“私人生活”的出现象征着“自由社会”的发育,以及政治权力趋于“价值中立”而不再干预个体的价值选择。

     

    在阎云翔对“私人生活”的定义中,可看到其对“个人不受国家权力干预”和“家庭保障个人的生活选择而非生活目标”的强调。这两点恰恰与中国的常识相反。且不说“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纵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家庭生活也从来不是一个脱离“公共性”干预的自主领域。这里涉及到复杂的对“公共(Public)”与“私人(Private)”概念的辨析问题。

     

    此处仅举一个例说明。黄宗智研究新中国的“婚姻法”实践,发现20世纪六七十年代,“调解成为非常严格的程序要件,对于有争议的离婚请求,法庭一般全部驳回,而着力于‘调解和好’”,这一方式在八十年达松弛,到了九十年代制度上又加强了对单方离婚的限制。[ 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离婚”属于“婚姻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婚姻生活属于阎云翔所说的“私人生活”领域,而中国的强制性“调解和好”制度表明国家权力干预性,这不符合“自由社会”中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二分理念。实际上,这种领域意义上的“公”与“私”的分割,在中国是一直不存在的,正式权力或者社区家族规范一直积极地影响着家庭内部的生活方式选择。

     

    仔细分析则会发现,中国农村的情况与菲利普•阿利埃斯描述的个人私生活的社交形式并不相同,菲利普•阿利埃斯强调的是家庭替代了公共的“无名社区”而变成个人的社交中心。而在中国农村,作为社会关系基本类型的“人伦”和“人情”关系都是基于家庭结构,农民社交的起点是“家庭”而非个人,这是与“个人私生活”根本不同的地方。菲利普•阿利埃斯描述的个人私生活的变化包含了“个体主义”的社会观,而当前中国农村的家庭生活变化也还没有改变个人依托家庭而参与社会交往的基本模式。当前农村家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核心家庭”替代了传统的“小家族”成为家庭生活和村庄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但并没有出现个体替代家庭成为基本社会单元的现象。

     

    “私人生活”转型的另一方面是指,伴随家庭内部“个体化”出现的家庭生活的工具化,即个体而非家庭才是最终目的。这也与我们的实际调研经验不符,中国农民从未将家庭当做实现个体目的的手段。如果按照与“公共政治”相对的标准来定义“私人生活”,那么,具备“祖荫”传统的中国农民何曾不是将生活聚焦于家庭生活领域,对于将生命价值的实现寄于家庭生活中的中国农民而言,家庭又何曾不是私人生活的圣地,而又何必依赖于当下的变迁呢?

     

    自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以来,中国家庭一直是被批判和改造的对象,认为受“集体主义”理念支配的中国家庭是压抑人性的,家族文化和家庭制度与个体自由不相容,家庭限制了人格发育和中国民主文化的发展。与之相反的则是西方“自由社会”中的家庭,其属于“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不干预个体的生活方式选择。这种对中国与西方的刻板认识深入人心,既变成了一种流行的意识形态,也成为黄宗智所说的学术研究中的“规范认识”——“那些为各种模式和理论,包括对立的模式和理论所共同承认的、已成为不言自明的信念”。[ 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的悖论现象>,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6153.html]要打破这一“规范认识”,需要深入经验本身,发掘中国人生活的真实过程和中国家庭的真实价值,在此基础上再对话“私人生活”概念,建立一套基于实践逻辑的中国人家庭生活理论体系。[ 我在博士论文中做了这方面的尝试。参见桂华:《礼与生命价值: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宗教与法律》,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三、他者的“眼光”

     

    在阎云翔对中国农民的道德世界的解读中,他将中国农民的道德生活方式与现代西方人的等同。而“权利”与“义务”概念具有浓厚的政治学色彩,因此可见阎云翔是紧紧地从政治因素上分析农村变革的过程,他提出:“半个世纪以来,国家政策一直是推动家庭与当地道德观变化的主要动力”(第20页)。中国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的被处理成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命题,与“私人生活”内涵一致,这个概念包含着公共权力与私生活边界清晰的假设。

     

    阎云翔观察到由国家主导“私人生活变革”的后果是“无公德个人”的出现,即变迁中并没有产生出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新道德,他将这称为“社会主义国家与私人生活转型的悖论”(第251页)。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是“国家用对社会主义集体的忠诚来取代了对家庭的忠诚,用集体主义来取代了家庭至上”(第258页),即国家公权力对私生活的控制,亦可称之为“全能主义政治”。[ 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在关注政治因素对私人生活转型影响的同时,阎云翔却未从文化传统和现实因素方面深究中国的“个体主义”为何走向了极端自私的“自我中心主义”,毕竟“个人主义”为何不能在中国不能健康发育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应将这复杂的学理问题简化为政治塑造的产物。

     

    作为一部学术专著,《私人》语言简练,现象描述生动细致,学术问题意识清晰,用一条完整的理论线索贯穿全文,在材料处理与写作上也具有借鉴意义。另外,《私人》对中国社会现象的解释,也十分符合大众口味。对于中国读者来说,“私人生活”代表着西方“自由社会”下的自主生活方式,它近似于一个包含了“权利”、“民主”、“独立”、“自主”、“个性”等一类价值选项的生活“菜单”,与之相反,中国人在“封建礼教”下生活了两千年,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是不自由的,打破束缚、走向西方是近代以来的中国主导意识形态。《私人》很好地满足了当下中国人的意识需求。对于西方读者来说,“社会主义”中国在政治上“集权”,那里没有发育出市民社会,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没有边界,中国人民生活的“不自由”,中国未来的出路是向西方学习。《私人》也很好地满足了西方读者的口味。理论解释与大众口味背后的“规范认识”一致,其是《私人》在国内外都能够被接受的重要原因。

     

    作为一项前后观察近20年的社会人类学研究。如果阎云翔放弃“私人生活”这一类大框架,进入到下岬村农民生活的实践中,而不是搜罗证据式地处理材料,那《私人》将能更真实地反映中国农民生活逻辑。可惜的是,阎云翔带着人类学“他者”的眼光在观察中国。这是由于阎云翔从事着美国“中国研究”,且他要讲述的对象首先是西方(美国)人,因此,他必须要以西方人所能够接受的话语以及西方人所能够理解的语言表述。

     

    “中国研究”原本就是将“中国”当做客体,整体中国都是被西方理论肢解的对象,更遑论一个下岬村。真正将中国当做主体,从中国历史和社会经验中抽象出具有解释力的本土概念和理论,属于具有主体性的中国社会科学的目标。“中国研究”属于美国社会学科的一部分,它并无此责任。对于志在建立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的中国学者,和对于从本体角度上具有主体性的中国实践经验来说,《私人》这样的“中国研究”的作品属于“他者”。

     

     

     

    【作者简介】桂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

     
  • 责任编辑: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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