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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园园 :离婚门槛低:理解农村离婚现象激增的新视角 ——基于鄂西D村的实地研究
  •  2015-01-12 22:04:14   作者:杜园园   来源: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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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门槛低:理解农村离婚现象激增的新视角
    ——基于鄂西D村的实地研究
    杜园园
    (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摘要:离婚现象激增是当前农村离婚状况的一个重要表现和特征。通过将农村离婚分为理性离婚和感性离婚两大类发现,乡村社会调解机制的瓦解和风俗习惯的改变释放了因“气所导致的感性离婚。正是由于感性离婚数量的不断攀升造成了农村离婚现象激增。而民间调解机制的瓦解使得婚姻矛盾和离婚之间缺少了缓冲器,离婚演变成夫妻彼此出气的一种手段。随着对离婚前的硬性规定和离婚后的软性约束的消除,离婚在村庄获得了彻底的自由,演变成一件私事。
    关键词:离婚自由;婚姻家庭矛盾;感性离婚;民间调解
    The Low Threshold of Divorce: the New Persp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phenomenon of the Rural Divorce
      ——Based on Empirical Research of a Village in Western  Hubei  
    Abstract: Divorce surge is a key feature of current status of rural divorce. There are two kinds of divorce which contain rational divorce and emotional divorce in this paper. By which it discovers that the collapse of mediation mechanism of rural society and the change of customs caused emotional divorc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wo different types of divorce. It is because of the rising of the number of emotional divorce caused a surge in rural divorce. Author found the lack of a buffer between marital conflict and divorce attributed to the collapse of mediation mechanism of rural society and divorce evolved into a means of venting to each other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In pace with the mandatory of pre-divorce and the soft constraints of post-divorce  eliminating, divorce evolved into a private matter that have been given a total freedom in the villages.
     
    Key words: the freedom of divorce  Marital conflict  emotional divorce  civil mediation
     
     
    一、研究缘起
    离婚率上升是农村婚姻现状一个重要特征。离婚的攀升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疏仁华认为离婚给农民工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创伤;给子女带来了心灵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1]。离婚的上升也给村庄社会带来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在D村调查发现,村庄因离婚产生的光棍数量日渐增多。离婚后,家庭代际分工随之失衡,并出现了代际剥削。可见,对农村离婚现象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市场经济在农村的不断渗透,改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冲击了农民的婚姻家庭生活。村民离婚的原因变得更加纷繁复杂。这引起了农村家庭研究者的广泛注意,并取得了诸多优秀成果。既有对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追溯中,大致可将其归为二类:
    第一类主要是从宏观层面阐释农村离婚现象,可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是从市场经济视角出发,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后,打工经济兴起,村民的流动性不断增强。这严重影响了村民婚姻家庭生活。疏仁华从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出发认为,处于流动下的农民工,由于夫妻长时间的两地分居,使得农民情感世界的裂痕不断扩大,这也导致了农民工离婚率的不断上升[2]。打工经济的兴起不仅改变了夫妻居住模式,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李萍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村女性选择外出务工,争取了经济上的独立,女性独立意识增强。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使得她们不再固守传统的婚姻观念,导致了离婚率上升[3]。李燕舞则是从婚姻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家庭结构的改变阐释农村的离婚现象。他认为自打工经济兴起后,原有的小区域婚姻圈被全国性的婚姻圈代替,妇女在婚姻市场中占据着优势。这种结构性的变化折射在家庭结构中主要表现为离婚的大量出现[4]
    二是从宏观的法律层面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不再依附男性,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的保障。陈小勇,兰宁认为《婚姻法》使得妇女从“从一而终”的封建礼教中解放出来。离婚不再是一种罪恶,广大的妇女敢于向“死亡婚姻”宣战,积极追求幸福美满、民主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5]。无独有偶,李巧宁,陈海儒通过对陕西女性的离婚潮分析发现,《婚姻法》颁布之初,离婚自由的观念尽管在传统文化深厚的陕西农村备受误解。但是一些妇女依靠新婚姻法大胆的提出离婚,兴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离婚潮[6]。徐安琪则通过引入历史分析方法,认为法律对离婚限制的减少直接导致了婚姻解体的增加。中国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的离婚率上升,与婚姻法的颁布直接相关[7]
    除了宏观经济和法律层面外,第二类则是从微观视角阐释离婚。微观层面主要集中于对夫妻双方的分析。寻朝兰,蒋爱群认为,草率结婚,婚外情,不良嗜好,家庭暴力等方面都造成了婚姻的解体[8]。易松国通过对深圳女性的实证研究得出,离婚的原因虽然多样化,但多数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婚外情仍旧是多数人离婚的最主要原因[9]。而陈迅在其博士论文中对农村离婚原因进行了个体价值层面的深层次剖析,认为人的本体性价值的变化最终导致了农村离婚现象大量出现[10]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有关离婚现象的原因分析,学术界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从离婚的门槛方面来解释离婚现象在学术界还未给予关注。通过村庄调查发现,离婚门槛低是导致农村离婚现象激增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正是下文需要重点探讨的。笔者通过文献综述进一步发现,既有研究尚未对农村离婚案件进行类型划分,以致在对离婚的原因解释方面总感觉力道不足。为此,本文将对乡村离婚现象进行两种类型的划分:理性离婚和因“气”而导致的感性离婚。通过D村的调查发现,很多离婚事件实际上是因夫妻一时之气造成的,是可以避免的。对于这种类型的离婚,如果村庄“大社员”或者是家族长参与调解,其数量可以得到减少。笔者将鄂西D村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农村离婚的类型、离婚条件、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和村庄规范这三个方面来解释当前农村离婚激增这一社会现象。
    二、田野资料
    D村位于湖北省西部山区,离县城约三个小时车程,但乡政府坐落在村中心位置。D村550户,七个生产队,总人口1950人。由于山区地形崎岖,大山将村庄切割得七零八碎,导致村民居住分散,各生产队之间缺乏交流。
    村民家庭收入主要是来自于种茶和外出务工。茶的采摘主要在清明前,由于夏茶的利润低,年轻的妇女采完春茶后选择外出务工,其去向主要集中在宜昌、武汉、广州、深圳、上海等地,大多数从事服务业、制造业等。村庄只剩留守老人和妇女依靠采摘夏茶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但是,由于村民建房成本高和人情繁重,单靠种茶难以为继。在这种双重压力下,村民需要获取额外的收入以贴补生活开支。
    打工经济兴起前,D村村民的婚姻大部分通过村内通婚的形式解决。由于交通条件不便,县域范围内的通婚都是极少数。由于男女比例失调,村庄出现了大量光棍。其多数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而被婚姻市场所抛弃。据D村组长介绍,仅一个生产小组就有19个光棍。而据民政局成员统计,D村所在的乡年轻男性光棍达到了几百人。加之,村庄大量年轻女性外出务工更加剧了婚姻市场的竞争力,很多男性在村内找不到结婚对象。然而,在结婚日渐变得艰难的情况下,离婚现象却在D村大量涌现。
    根据笔者在法院所搜集到的离婚案件材料,春节这段时间,离婚案件明显增加。据司法所所长介绍:“离婚现象的激增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 90年代后期,村庄离婚数量基本稳定,到了2000年之后离婚数量猛增,2005年和2006年间其数量达到了村庄历史最高。”根据镇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离婚案件占全年总案件的50%-60%。在离婚者中,年龄最长的有70岁,最少的22岁,其中80后居多。而法院的离婚案件只占总离婚数量的20%左右。可见,离婚现象激增成为了D村近年来婚姻现状的一大特征。
    三、离婚类型
    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D村村民的流动性增强。外出务工村民接触了外面的新鲜世界,思想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人们对于感情有了新的见解。个人私密性的情感享受不再被家庭责任所牵绊。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更加注重个人情感上的满足,对家庭的责任意识有所下降。通过调查发现,目前D村村民的婚姻稳定性有所下降,婚姻显得很脆弱,而离婚的原因也趋向多元化。在离婚案件中,为了更好的分析离婚原因,笔者将其归为两类:一类归之于理性离婚,另一类归之于因“气所导致的感性离婚。
    1.理性离婚
    寻朝兰,蒋爱群通过对湖南省某人民法院121个离婚案例的分析归纳出离婚的三种直接原因:草率结婚导致离婚;婚外情导致离婚和不良嗜好导致离婚[11]。 笔者将这一类型的离婚归之于离婚者理性选择的结果。即婚姻的破裂过程是村民经过了一个长期考察所作出的理性选择。这种类型的离婚主要是因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问题所致。它很少涉及到来自整个家庭层面的原因。个体层面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因为夫妻彼此之间感情出现了裂缝,共同生活难以为继。笔者将夫妻之间因感情出现问题所导致的离婚称之为理性离婚。
    2.因“气“所导致的感性离婚
     “夫妻吵架,是现起的”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吵架没有预谋,都是因为一些小事临时起了纠纷。笔者将因家庭层面的原因所导致的离婚称之为感性离婚。由于农村的居住模式仍旧是复合居住,婆媳、妯娌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间接影响着夫妻之间的婚姻。感性离婚相比于理性离婚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夫妻之间还存有亲密感情,其离婚原因主要不在夫妻双方。所以,感性离婚相比于理性离婚的回转性更大。农村夫妻之间因为一时之气所导致的离婚随着民间调解的丧失日渐增加。由于村庄日益盛行“别人家的事不管”的思想观念,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建国后,由于婚姻自由观念的倡导和妇女地位的提高,D村理性离婚有所增加,然而,2000年后,D村在理性离婚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感性离婚却大量增加。其实,夫妻生活中这两种离婚冲动在任何时代都存在。只不过受外在约束的影响程度不同,离婚付诸实施的类型有所不同,而这就需要探讨离婚的外在约束条件。
    四、离婚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结婚自愿,离婚自由”道出了婚姻法的实质。《婚姻法》的颁布是中国婚姻制度的革命性进步,它颠覆了传统婚姻制度中对女性的压制,使得妇女在婚姻中获得了平等的权力和地位。王思梅指出,1949年在整个《婚姻法》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的问题。部分人担心离婚太自由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基于各方面的衡量,离婚自由获得了通过[12]。然而,离婚自由的规定在村庄的执行不是一蹴而就,离婚受到了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政府政策的约束,二是村庄内部的约束。
    1.离婚的政策约束
    封建婚姻制度对婚姻的离异有严格的规定。有所谓的“七去”和“三不去”之说。“七去”指的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大戴礼记×本命》所指“七去”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三不出”即妻即使有“七出”只因,但有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后富贵(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夫富贵),不去”。封建时代,D村村民的离婚严格遵守着“七去”和“三不去”的离异规定。
    2000年前,民政部门针对村民的离婚设置了一定的条件。离婚自由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牵制。据访谈对象介绍,在2000年前,D村村民要想离婚成功必须要先出示村庄调解证明。即村民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必须要接受村干部的两次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对于没有出示调解证书的村民,民政部门不给予办理。可见,2000年前,离婚自由的观念在村庄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实现。民政部分在婚姻出现纠纷到离婚成功之间设置了一道关卡,被村干部严格把持着。在婚姻出现纠纷后,村干部作为纠纷的调解者涉入其中,且规定村干部必须要进行两次调解,确定确实无法调解后才会进入离婚环节。民间调解介入婚姻家庭纠纷中,能否维持住婚姻家庭的稳定。下面是在D村收集的几个离婚案例:访谈对象为D村村干部间某:
    案例一:90年代的时候,间某的妹妹和妹夫之间闹离婚。当时村里都已经同意两个人离婚了(因为那个时候离婚要村出示证明)。有一天妹妹走都了街上,聊起了离婚的事情。间某了解到原来是因为妹妹的婆婆对她不好。然后间某就找到了妹夫,建议妹夫安排其母亲亲自去妹妹家把妹妹接回来。妹夫的母亲照做了。这件事后,妹妹就不闹离婚了,而且婆媳之间相处特别融洽。
    案例二:2005年,间某的表哥和表嫂闹矛盾,其表哥打了表嫂一个巴掌,导致矛盾升级,两人闹离婚。间某当时就找到了表哥谈话:“你有两个儿子,正所谓母要生根,儿要亲生。如果再找一个媳妇的话,对自己的儿子不好”。间某就是这样做表哥的思想工作。对于表嫂的工作,间某又是如何做通的呢?
    间某找到表嫂聊起离婚的事情。当时其表嫂用很大的声音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和委屈。然后间某就大声的回应:“你这个女人,真的是太没有良心了,两个儿子还正在读书就舍得离开他们”。表嫂听了眼泪就止不住的往下流。后来间某的表哥和表嫂就没有离婚了。间某说:“现在表哥表嫂的两个儿子都大了,一家生活得很幸福,两个人只要见到我就感激当年劝和了他们”。
    以上两件婚姻主要是由于家族内部的亲戚主动参与调解使得婚姻没有破裂,保持了家庭的完整性。但是村庄很多婚姻是处于无人调解的状态,导致婚姻瓦解。
    案例三:2012年,村庄有对夫妻,男的26岁,女的20岁,有一个儿子才2岁。有一天夫妻两人吵架,一个人吵着吵着就喊离婚,然后另一个人就说:“离就离”,于是夫妻俩开着车就把婚给离了。由于两个人碍于面子都不愿意主动提出复婚。离婚后,儿子主要是由母亲照顾。男的买了一栋房子给孩子,让孩子的母亲住在里面专门照顾孩子。在村民看来:“现在一家不像一家,两家不像两家”。
    可见,2000年前,离婚需要出示村庄调解证明使得民间调解主动的介入婚姻家庭矛盾中,这一硬性规定使得村民离婚不那么自由。笔者认为这样的硬性规定其根本目的不在于要为难离婚者,而是希望通过村庄调解的介入可以挽救一些因气导致的婚姻,守护家庭。那时,村民的个体化意识不强,村民的婚姻被当作村庄层面的事情处理。
    2.离婚的村庄软性排斥
    2000年前,除了民政部门规定离婚要出示调解证明外,村庄还有很多牵制村民离婚的风俗习惯。D村自古就流行着一种风俗习惯:离异之人在参加结婚庆典时,主家不让其进入新房和福堂。在村民看来,离婚者进入婚房对新婚夫妇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在新娘新郎拜堂时,伴郎伴娘的选择必须要是村庄里面有口皆碑且儿女齐全的夫妻。这预示者日后夫妻婚姻美满、女儿成双。对于被选为伴娘伴郎的夫妻来说,这是一种荣耀,是一件另村庄所有人羡慕的事情。由于村民在红喜事上的类似这种讲究,使得在一个相对封闭化和熟人社会里村民谁也不愿意成为红喜事上被驱逐的对象。所以,村民对于离婚比较慎重。
    可见,对于离婚,无论是从硬性规定还是风俗习惯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民对于离婚的决定。2000年前,D村的离婚要遵循某些村规民约,离婚不是一件简单的私事。诚然,相比于2000年后的离婚,它显得不那么自由。
    3.离婚自由
    2000年后,离婚自由观念在村庄获得了全面的贯彻。村民离婚需要出示两次调解证书的规定被取消。自此,民间婚姻家庭调解机制在村庄丧失殆尽。村干部和“大社员”丧失了调解权。而村庄维稳和带领村庄搞好经济发展的任务又占据了村干部所有时间和精力。据D村的治调主任反应:“现在的村干部任务繁重,村庄很多婚姻矛盾主要是引导其走司法程序,村干部根本就没有精力管婚姻调解了”。如此一来,调解婚姻纠纷这一道防线也基本上流失。扮演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另一个主体是村庄大社员或家族权威人士。以前,村庄大社员和家族权威人士会积极主动的去调解村民的婚姻家庭矛盾。打工经济兴起后,新的思想观念不断的冲击着村民的传统思维方式。 “亲戚不管亲戚事,免得受牵连”的观念成为了很多家族权威人士推诿的理由。访谈对象间某一直以来都是村庄婚姻调解主要人,他说到:“现在自己也不主动去调解了,只有村民主动要求调解,才会去”。可见,对于村民婚姻家庭纠纷,民间调解也已经瓦解。而对于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基本上直接走讼诉程序。据司法所所长提供的材料,2005年和2006年,婚姻诉讼案例达到了村庄历史最高,全年28件。其中3件劝和,18件成功解决了婚姻关系,另外3件则选择打官司。司法所的调解方法主要是做工作,但劝和的几率一般都比较低。
    与此同时,村民对于离婚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婚礼习俗上对离婚者不再歧视,更加宽容,这本身就是一件进步的事情。然而,风俗习惯也不再能影响村民对离婚的慎重选择。同时,随着流动性的增强,很多离婚者在离婚之后选择离开村庄生活,所以,村庄再也不能“限制”村民的离婚行为。 
    可见,婚姻调解规定和风俗习惯是从离婚前和离婚后两个阶段影响村民对离婚的选择。但随着婚姻调解机制的瓦解和风俗习惯的消失,这两方面不再对村民离婚的选择构成阻碍,离婚变成了一件私事。
    五、两种婚姻调解机制的比较
    村庄调解机制瓦解后,正式的、官方的调节机制逐渐渗透到村庄。村庄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村干部有意识的引导村民寻求官方调解。民间调解和官方调解这两种机制在婚姻纠纷调解中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与官方的正式调解相比,村庄“大社员”或者是家族长这类民间调解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从调节主体来看,“大社员”或者家族长更具有权威。村庄“大社员”和家长的调解权力来源于村民的主动给予。这种权力背后所依靠的是村民或者是家族成员的共同认同。而这种认同是村民长期生活在一个共同体,通过千百次的接触所形成的。正是由于权力的形成来自于村民自下而上的给予,使得权力的行驶更加有效。其次,从调解规范看,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唯一标准。张金勇认为限定“夫妻感情”是诉讼离婚认定的唯一标准,使法官评价婚姻状况的出发点过于狭隘[13]。法院进行婚姻纠纷调解时,其主要目的是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周宏海认为诉讼离婚制度中以感情破裂作为标准存在取证困难和标准
    滞后性的问题[14]。而民间调解过程其主要目的并非验证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相比于司法调解注重对夫妻感情的评判,民间调解的重心在家庭层面。它除了关注夫妻感情外,更重视夫妻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对家庭的伦理和责任是民间调解主要的标准和原则。
    然后,从调解的过程来看,民间调解更加注重顺气。由于村庄调解主体的选择来自于村庄本身,具有长年村庄生活经验的调解人对每家每户的生活状况比较了解,相比于官方的格式化调解,民间调解更加有的放矢。由于农村夫妻的婚姻矛盾一般涉及到多方面的原因,有时不单纯是因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出了问题。例如传统社会的农村,婆媳之间闹矛盾引起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占据多数。所以夫妻婚姻矛盾的调解有时要附带解决家庭诸多问题。例如,案例一中的夫妻就是因为婆媳相处出现了问题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只要顺利的解决婆媳关系,就能成功挽救婚姻。可见,民间调解相比于官方正式调解由于更具针对性所以更加有效。民间调解除了注重顺气之外,在调解的方法上也非常讲究。最后,在调解效果上:村庄调解注重在村庄场域内做工作。民间调解和官方正式调解都是以做工作的形式调解。但是在做工作时,民间调解立足于在村庄内部做工作。笔者认为调解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宣传和教育过程。官方正式调节在做工作时也是进行一个宣传和教育。一般都是从家庭关系,结婚不易、离婚后的种种不好等方面劝和。但是这些抽象的言辞总是显得很苍白。民间调解也是一个宣传和教育的过程。据村庄调解人介绍:民间调解注重谈心,耐心和细心的倾听是民间调解最大的优势。在谈心的同时,民间调解也注重举例子。民间调解人所举得例子一般都是从村庄内部提取。笔者认为从村庄内部提取的例子具有形象生动的特点。村庄是村民所熟悉的场域,从熟悉的场域中提取例子是大家所能亲眼目睹的,这种例子相比于官方正式调解的言辞更加具体。人们总是能从身边活生生的例子中获得更多的人生感触,从而慎重的选择离婚与否。
    总之,由于民间调解机制在农村消失,使得村民的婚姻家庭纠纷处于无人问津的地位。因“气“所产生的婚姻矛盾由于缺少了这个缓冲器以致更易选择离婚。针对因气所导致的婚姻纠纷,其调解的关键是要顺气,气理顺了矛盾就解决了。而民间调解讲究的就是顺气,它重视在根源上解决问题。笔者通过长期的农村调研发现,农村村民的思维方式从来都不是“就此事论此事”。例如,夫妻之间的婚姻问题从来都不只是婚姻问题,它更是家庭问题,有的时候还是村庄问题。而村庄问题有时候也是一种历史问题。很多眼前出现的事情都是因为过去的事情所引起的。正是由于这样的一种思维方式,所以在调解纠纷的时候就必须要找到纠纷背后的历史问题。例如婚姻纠纷的调解既离不开对家庭的考量也离不开对村庄的考量。婚姻纠纷的背后实质隐藏着更深的问题,所以调解也不能“就事论事”,必须要附带的解决很多历史遗留问题,而民间调解具备了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
    笔者认为,民间调解不仅仅是一个顺气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为婚姻争取时间的过程,让婚姻获得喘气的机会。2000年前D村针对离婚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必须出示调解证明的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挽救了因“气”所产生的婚姻问题。笔者认为“气”的背后所承载的是一种尊严。夫妻因气选择离婚,此时离婚变成了一种出气的手段,变成了个人“维护”尊严的一种体现。访谈对象间某告诉笔者:“夫妻吵架,大弯别人转,小弯自己转,有的时候旁人就是给他们搭一个台阶”。民间调解的丧失使得婚姻纠纷直面离婚,加之村庄层面所能给予的限制越来越少,离婚再也不要“过五关斩六将”了,离婚成为了一件相当容易的事情。
    六、总结和讨论
    通过分析D村近年来离婚激增这一现象,发现离婚限制性条件的消失是农村离婚数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通过对离婚案例进行类型划分发现,离婚现象激增主要是因感性离婚的大量增加所造成的。笔者将夫妻双方感情尚在,因纠纷或者家庭矛盾所导致的离婚归之于感性离婚。而这部分的离婚通过设置一定的离婚条件是可以避免的。
    本文还通过对离婚条件的历史梳理发现,无论是村内规范还是外在法规对离婚的约束都在变弱,这种变弱一方面释放了理性离婚,这对很多不幸的婚姻是种解脱。但是另一方面也为感性离婚提供了太大的空间。调查发现,传统的感性离婚因对离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条件限制而被逐步化解了。但是,当前离婚约束性条件的消除使得婚姻家庭纠纷和离婚之间缺少了缓冲器,释放了感性离婚。那么,通过在整个离婚过程中重新激活一些外在的“约束”性因素,以此从离婚事件中过滤出因一时之气而导致的感性离婚,创建出一个健康的、良性的农村家庭婚姻生活场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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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1] 寻朝兰,蒋爱群.离土背景下的离婚案例分析——对121例农村离婚案例的调查[J].法制与社会,2009,(5):86-87.

    [9] 易松国.离婚原因、后果及社会支持——深圳离婚女性的实证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12-16.

    [10 ] 陈讯.婚姻价值变革:三河乡离婚研究1978—2012[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3:146

     

    [12] 王思梅.新中国第一《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J].党的文献,2010(3):23-27

    [13] 张金勇.“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的司法认定缺陷及困境突破[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4):19-23

    [14] 周宏海.论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0(3):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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