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文章梳理了技术效率派和制度环境派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研究,提出回到村庄内部视角看待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确定。结合松江家庭农场调查经验,指出村庄强大的集体制传统、基于村落成员权的土地福利分配、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兼顾的村庄大公平观等与政府、市场共同建构了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对家庭农场的整体性认识和政策制定均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家庭农场  适度规模  技术效率派  制度环境派  村庄内部视角

     

    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重要特征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成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具有同等重要位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说在农业部指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6600多个家庭农场。其中,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安徽郎溪和浙江宁波作为家庭农场发展的成功模式得到积极推介。

     

    那么作为另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其核心特征是什么呢?

     

    农业部给出的解释是,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国农业部长韩长赋201391日以答记者问的形式指出,中国也需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但中国的家庭农场要强调适度规模,不可能搞到美国、阿根廷、巴西那么大的规模。

     

    可见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应该成为认识家庭农场的关键,即以家庭为单位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它区别于传统小农和雇工制农业资本企业的重要特征。与传统小农相比,家庭农场强调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与雇工制农业资本企业相比,家庭农场强调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并以农业收入(特别是生产环节)为主要来源。

     

    同样学术界也基本达成共识:适度规模应该是家庭农场最重要的特征。甚至有些学者还根据地方实践经验或数学模型估算出家庭农场的具体规模。

     

    朱启臻认为家庭农场第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一定规模,以区别于小农户[1]。袁赛男认为,从经营规模来看,家庭农场是介于传统小农户和雇工农场经营规模之间的一种“适度规模”。雇工制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一般从几十公顷到几百公顷乃至上万公顷不等,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是以不超过夫妻二人或一个家庭2-3个劳动力的经营管理能力为标准。“度”这个特征是家庭农场的生命力所在。[2]高强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3]董亚珍基于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经验指出,土地规模经营并非规模越大越好,在法国,中小型家庭农场占比重最大,优势更为明显。[4]顾海英结合松江农场发展经验指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个特征其实是与“家庭经营”特征相对应的,如果规模过大超过了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就会出现不经济而难以提高效益,甚至会转化为雇工制农业资本企业。[5]党国英认为,现代化规模农业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结合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土地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切实可行的。[6]罗艳和王青指出,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要求。[7]陈令民援引美国《纽约时报》报道,“由农场主及家人,至多再加一名工人经营的农场,是最有效率的农业生产单位,这是一条规律。在世界各地进行了无数次的研究,其结果都是支持这条规律的。”进而指出,家庭农场本质上是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的结合。[8]朱立志在安徽郎溪调研后指出,家庭农场规模的确定不能但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去追求“大规模”,而必须坚持适度规模。[9]高帆指出,中国语境中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化经营主要是相对于此前分散化、零碎化的小农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横向比较中发达经济体的大农场模式而言的。[10]万宝瑞在《家庭农场土地适度经营规模探索》一文开篇便指出“实践证明,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应当适度,过大过小都不好。”如果规模过大,容易导致粗放经营,如果规模过小,会导致“放空”生产能力。[11]

     

    虽然政策界和学术界大都认可家庭农场必须坚持适度规模原则,但是他们所估算的这一适度规模却又千差万别、莫衷一是。本世纪初,著名历史历史学者和农村学者黄宗智就指出,“中国的农场规模不可能达到美国式的劳均六十公顷的农场,而将长时期徘徊于0.671.33公顷的小家庭农场的规模。”[12]朱启臻指出,山东栖霞果农,一对夫妇全部精力都用在果园上,最多只能经营0.33公顷规模,每年纯收入4万多元,可以注册为家庭农场;黑龙江的农民开着拖拉机,每个劳动力可以种20多公顷粮食,一户如果有3个劳动力,这个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达到千亩。[1]袁赛男认为,北方一季种植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为8公顷,南方两季种植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为4公顷。[2]农业部“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问题”课题组认为,从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双重标准进行衡量,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6.67公顷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3.33公顷左右。[13]顾海英从现有生产力和各类农事生产状况考虑后指出,在南方地区,生产粮食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可在1015公顷;生产蔬菜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可在1公顷;园艺场经营面积可在1015公顷为宜。[5]张绪科指出,发展6.67公顷左右规模的家庭农场,与小规模经营和大规模经营相比,具有成本小、风险小、土地流转难度小、经济效益高、生态效益高、产量高等特点,便于政府管理,是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最合适的“度”、最适合的经营方式。[14]党国英提出,我国平原地区耕作大田作物的家庭农场一般不宜超过20公顷,蔬菜规模不宜超过2公顷。[6]陈令民认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一般以1.33-2公顷为宜。[8]万宝瑞通过对东北地区对地多人少和地少人多两类地区196个家庭农场的调查,提出了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六个类型:一、地多人少地区。1.全盘机械化,133.33-200公顷。2.主要作业实现机械化,一部分作业靠人力畜力,20-33.33公顷。3.以畜力作业为主,机马牛相结合,10公顷。二、地少人多地区。1.人工插秧,人工收获,1.33-2公顷。2.机器插秧,人工收获,3.33公顷。3.实现全盘机械化,包括整地、插秧、收获和脱粒等各个环节,16.67-20公顷。[11]

     

    从全国各地实践来看,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不一。20133月,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了统计调查。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35公顷,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0.5公顷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3.33公顷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3.33-6.67公顷的有18.98万个,占21.6%;6.67-33.33公顷的有17.07万个,占19.5%;33.33-66.67公顷的有1.58万个,占1.8%;66.67公顷以上的有1.65万个,占1.9%。即使在同一地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也不能够保持一致,而且会发生变动。比如笔者调查的上海松江地区,同一个镇的不同村庄和不同年份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都表现出不同。

     

    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为什么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会表现出如此不同?决定或影响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因素有哪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是否客观存在?还是一个各方力量共同建构的产物?这也是本文试图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

     

    文献回顾:适度规模的影响因素

     

    在尽量阅读了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相关研究文献之后,笔者认为,政策界与学术界关于家庭农场规模大小及其影响因素的探讨大抵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技术效率决定派与制度决环境定派。

     

    技术效率决定派重点关注微观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其经验研究围绕着技术实现、效率、成本-收益、投入-产出、边际效益、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等西方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展开。这是经典的微观经济学分析套路。这一研究派别多从以下几个具体指标方面着手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

     

    农户家庭经营能力。由于家庭依然是家庭农场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所以农户家庭的素质会对土地规模形成约束,包括家庭劳动者的实际劳动力数量、农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市场信息和农业政策信息掌握利用程度等。如果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了农户家庭的生产经营能力,很可能出现粗放经营、规模不效益等现象。在此意义上,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必须保持一个适度规模,即与家庭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的规模。万宝瑞当年的调查显示,家庭农场的主事者,都是有经济头脑,有胆识,懂得科学技术的种田能手,多数当过生产队长、村长、支部书记、技术员和会计。[11]其实家庭农场的地方实践经验已经彰显了家庭生产经营能力对土地规模的约束作用。湖北谷城县的陈国秀2009年被评为“全国种粮大户”,但是去年接受记者采访时候,却准备接下来减少土地耕种规模,因为农忙时期雇工成本太高。

     

    2、技术装备水平。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与农业机械化程度直接相关,适度规模的大小取决于农业机械化的支撑。贾敬敦1988年基于山西雁北地区种粮家庭农场的调查指出,发展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发展农业机械化。[15]一方面,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需要扩大家庭经营的规模,因为原来分散的土地规模不适合推广农业机械,也不利于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基于农业机械化角度的考虑,曹东勃认为在平原地区,种植粮食作物的家庭农场通常能够承受6.6720公顷的规模和劳动强度。[16]顾海英认为有农机服务队统一经营的集体合作农场的规模可在3050公顷。[5]万宝瑞上世纪八十年代基于东北地区的调查揭示,在地多人少地区,如果实现全盘机械化,133.33-200公顷是合适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主要作业实现机械化,一部分作业靠人力畜力,20-33.33公顷可以作为适度规模;以畜力作业为主,机马牛相结合10公顷。而在地少人多地区,人工插秧、人工收获,1.33-2公顷为宜;机器插秧、人工收获,3.33公顷;实现全盘机械化,包括整地、插秧、收获和脱粒等各个环节,16.67-20公顷。[11]党国英更加乐观,单从技术潜力讲,我国平原地区的家庭农场耕作上万亩大田作物也不是什么难事。[6]另一方面,农业机械化实际水平、农业生产的某些环节无法实现机械对人力的替代(特别是种植蔬菜家庭农场)等又限制了土地的耕种规模。故朱启臻认为,黑龙江种粮农民每劳动力最多可耕种20公顷左右;河北山地一个劳动力最多可以种1.33公顷的规模;菜农家庭农场的规模是0.33-1.33公顷,而种苹果果农夫妻两个最佳经营规模是0.33公顷。[1]

     

    生产效率。生产效率包括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效率两个方面。从生产效率角度考虑适度规模,就要求以每单位的最小产品获取最大收益。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会使得单位产品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具体到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就是能够获得较好的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效率的土地经营规模。农业部“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问题”课题组指出,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同时兼顾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如果土地规模太小,虽然可以实现较高土地产出率,但是会影响劳动产出率,不利于农民增收。如果土地规模太大,实现了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是会影响土地产出率,不利于农业增产。[15]“海盐县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效益研究”课题组认为,能够取得最佳土地规模效益的土地经营规模就是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要实现最佳规模收益,家庭农场就要考虑各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和各阶段的最优规模范围。他们在考察了海盐县规模在0-100公顷之间家庭农场规模与农业纯收益间的关系后指出,粮食家庭农场应该控制在6.67-26.67公顷,蔬菜、水果、养殖类家庭农场控制在 2-6.67公顷。[17]黄新建等认为,亩均纯收入最大的土地经营规模是家庭农场的最佳规模。当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小于最佳规模时,扩大土地面积会提高亩均纯收入;当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大于最佳规模时,扩大土地面积反而会降低亩均纯收入。基于此,他们指出4.7310公顷是适度规模。[18]袁赛男也主张基于微观经济学的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来确定家庭农场适度规模。[2]

     

    此外,从效率出发的学者们还特别关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在家庭农场内部的组合状况。如果土地规模能够允许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在家庭农场内部实现最优化配置,即是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这种适度规模经营会同时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务农与务工的收益比较。聚焦农户收入的研究者倾向于比较农户务工收入与务农收入。他们认为农户是理性行动者,如果务农收入相当于务工收入,那么农户会把务农当成一项职业来对待,而不是兼业、流转甚或抛荒。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本质上就是支撑务农作为一项体面职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主要表现为务农收入与务工收入的大体对等。农业部“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问题”课题组认为,为了吸引青壮劳动力从事农业,解决农业继承人危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实现中低收入与进城务工收入相当。[15]朗秀云结合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经验指出,家庭农场规模必须达到与非农产业劳动所得相均衡的“最小必要规模”以上。[19]袁赛男认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要能保证种粮家庭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基本相当。[2]党国英基于“让农户平均收入赶上城市水平”的标准,测算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在4公顷上下。[6]

     

    与技术效率派关注微观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不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研究的制度环境派与制度经济学派和组织社会学派的分析路径相似,重点探家庭农场所处的制度环境,即宏观社会经济条件对家庭农场的形塑作用。其实,早在1988年,贾敬敦等学者就提出来,家庭农场适适度土地规模的研究,离不开微观的农业生产过程,更离不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劳动力的研究,离不开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的研究。[15]具体来讲,制度环境派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了对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的研究。

     

    1、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人口多、耕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这一基本国情在总体上对家庭农场发展形成了硬约束,即短期内家庭农场规模不宜太大。正是因为人多地少,全国范围内分散的小农生产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态。这可以被看作先天自然资源禀赋的制约。这就是为什么黄宗智等学者一直坚持中国不可能发展美国式大农场,而将长期维持在0.67公顷到1.33公顷的小农场的原因所在。高帆指出,考虑到农村人地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国家庭农场难以和发达经济体相提并论,规模不宜太高,以3.33公顷为宜。[10]

     

    2、城镇化与非农就业水平。只有较高的城镇化水平和充分的非农就业率才有可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从而集中土地,这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条件。郑风田指出,发展家庭农场应该因地制宜,那些城镇化率比较高的发达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务农比较收益低,土地流转比率大,应该积极发展家庭农场。而中西部地区,土地流转率较低,非农就业机会少,城镇化率低,这些地区不应该强制发展家庭农场。[20]曹东勃指出,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内在要求本地非农就业比较活跃,具备土地自发走向集中的人地关系结构。[16]王战指出,86%以上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是松江集中土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关键所在,农村土地去保障化也是松江模式的成功经验。[21]总之,家庭农场的规模取决于地区城镇化率和非农就业水平,不应该全国一刀切。

     

    3、社会化服务体系。家庭农场作为一个企业,其规模、产出水平、专业化水平,以及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需求都不同于传统小农,要求更高、更专业、更精细。而这种需求很难通过家庭单位自我满足,即使能够满足也需要较高成本。这就对本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要求。党国英指出,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配套的专业化服务体系。[6]郑风田也认为,提供完善的培训与社会化服务是家庭农场能否搞活的关键。[20]一些学者和农业政策工作者借鉴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经验,道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农业部长韩长赋称,搞家庭农场,要考虑后续配套问题,尤其是要有社会化服务。西方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健全,拖拉机坏了,打个电话就有人来修,打药也有专业队伍服务,“秋后算账”。这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比较大。同样,董亚珍认为,不同于传统小农户家庭,家庭农场的各生产经营环节,如耕种、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都需要相对独立的专业化服务,由家庭农场之外的政府部门、专业企业来承担。[4]可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会制约家庭农场的规模与经营状况。

     

    4、社会稳定。有学者审慎地提出,鉴于城乡二元结构、与户籍制度捆绑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城市工业经济萧条时期的农民回流等(我国虽然城镇化比率已达到51%,但有城镇户籍人口的只有35%,还有16%的人口虽然已在城镇有工作,但没有城镇户籍,不可能把承包土地彻底流转),针对家庭农场规模经营必须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防止家庭农场住与土地流出农户之间的矛盾。适度规模可以将这些社会风险降到最低[2]。贺雪峰等学者一直反对大规模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主张培养农村新中农阶层(中等规模家庭农场主)[22]也是基于这样的考量。

     

    此外,制度环境派还关注土地制度、农作物生长制度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比如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和不规范、一季种植还是两季种植等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制约。

     

    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研究的制度环境派启示我们:一个由技术或效率决定的客观适度规模并不存在,不过是不同制度逻辑建构的产物。不过制度环境派主要关心政府或市场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影响,而忽略了来自村庄内部的影响。须知,家庭农场最早在村庄内部自发形成,即使现在也扎根在村庄。

     

    令人欣慰的是,还是有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分别是朱立志的《家庭农场要适度规模发展》和曹东勃的《家庭农场:一种激活本土性资源的有益尝试》。朱文指出,“适度规模经营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范畴,更是一个社会学范畴”。[9]但是他把社会学范畴归结为城乡发展对比、人口转移等方面就未免过于简单了。曹文敏锐地指出,“适度规模在经济、技术之外,还存在社会乃至政治层面的深层考量。”[16]很可惜他并没有展开论述。

     

    本文正是在他们的命题上前进,着力探讨作为社会学范畴的适度规模是什么?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在社会乃至政治层面的深层考量又是什么?笔者尤其关注村庄社会结构、社区规范和历史传统与政府、市场共同形塑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作用机制。

     

    本文所使用的材料来自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201212月笔者到松江区X镇驻村调研,文章所使用材料均来自对N村、L村和X村的观察和访谈。

     

    个案介绍:松江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

     

    松江区位于上海市西南、黄浦江上游,2007年开始开始发展种植粮食作物(水稻、小麦)为主的家庭农场。2008年松江家庭农场708户,户均规模10.83公顷,2009年松江家庭农场745户,户均规模9.26公顷,2010年家庭农场户960户,户均规模8.25公顷。2011年,全区家庭农场1167户,经营面积8926.67公顷,户均规模7.65公顷。2012年家庭农场1206户,户均规模7.54公顷,户均年收入10.1万元,较好地解决了粮食稳定增产、种粮农民增收等难题。目前松江家庭农场户均经营规模在6.67-10公顷。

     

    N村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可以看作是松江家庭农场模式的缩影。

     

    N2007年便开始发展家庭农场,现有总人口2956人,932户,村民小组29个,由三个行政村合并而成。面积4.9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82.8公顷,除去葡萄园20公顷、牡丹园6.33公顷、蔬菜基地9.33公顷、休闲农业园区及涵养林若干,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为153.33公顷,22个大户承包经营其中的146公顷。

     

    N村土地流转过程如下:

     

    2007年秋播前,首先在一个村民组整组流转给村委会26.67公顷土地,由村委会发包给本村三位积极要求增加承包面积的农机手,每户承包规模在6.67-17.33公顷。租金为9000/公顷。

     

    2008年,有11个大户每户承包10-17.33公顷耕地,为期三年。租金为262.5千克稻谷。在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这些人可谓是家庭农场的拓荒者。

     

    2008年,为了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刺激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种粮积极性,区政府加大了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除了将中央和市级水稻良种补贴、农资补贴之外,松江区政府安排专项支持家庭农场资金。家庭农场可以获得每公顷7500元的政府补贴。

     

    在政府农业补贴刺激下,N村要求承包村庄土地的村民增多。2009年,N村在保留200811个承包大户的基础上,又增加5个家庭农场经营户名额,这样N村共有16个家庭农场承包户,承包规模也降为6.67-10公顷。租金为262.5千克稻谷。

     

    2010年底,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2011-2012年共23户家庭农场承包户,承包面积进一步下降为5.33-8公顷。租金为262.5千克稻谷。

     

    2012年底,N村经过村党员、村干部和村代表评议确定22户家庭农场户,承包期限为3年(2012-2015年)。租金为262.5千克稻谷。

     

    至此,N村的家庭农场模式基本制度化了。

     

    适度规模:村庄社会结构与历史传统的影响

     

    6.67-10公顷的松江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是如何确立的?其得到农业部认可并推介的成功秘诀是什么,政策与学术界对此问题已有不少讨论,笔者总结如下:

     

    1,强大的政府支持。第一,在中央、市级发放的水稻良种补贴、农资补贴(约3000/公顷)之外,区财政对种植水稻家庭农场每年给予3000/公顷的土地流转费补贴,目前根据考核降为1500-2250/公顷。能够保证家庭农场经营者收入不低于务工收入。第二,增加农机补贴,家庭农场农机总价的50%-70%可由市区财政补贴。第三,优惠贷款保险。为了解决融资难问题,区财政出资5000万元成立贷款担保基金,为家庭农场提供贴息贷款;由区财政承担家庭农场水稻保险费。第四,改善粮田设施。完善粮田水利排灌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加强粮田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粮田设施效能的发挥。

     

    2,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区政府出台《粮食家庭农场服务规范》,要求区农技中心等部门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一是加强了技术指导。区农技中心派出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与部分示范家庭农场挂钩,开展科技入户,进行粮食生产全程技术指导服务。二是加强农机作业服务。农机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签订机耕、机插秧和机收割服务协议,并配足植保机械。三是加强农资供应服务。家庭农场生产中所需的病虫草害防治农药,由区农委管辖的“浦江农资超市”配送至全区所有农业村,并尝试肥料即时需求配送服务。四是实施经营管理服务。区经管站对全区家庭农场印发了《家庭农场经营成本日记账和经营状况登记表》,并指导记录和经营管理。五是对家庭农场粮食烘干收购服务。

     

    3,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内在地要求降低人地关系比,增加劳动力非农就业和较高的城市化率。近些年,松江经济快速发展,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向二、三产业,2007年全区非农就业农民已达17.75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90.28%,大量闲置或半闲置土地通过规范流转委托给村委会管理。此外,上海市政府为打破农业与非农户口的二元对立,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局<关于将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所有200111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子女一律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199311日至20001231日出生的农民子女,按年龄由小到大,逐年实施“农转非”;对19921231日前出生的农民子女,则通过扩大进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农转非”的范围,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这种户籍制度改革使得郊区农业出现农业继承人危机,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不可避免。

     

    不难发现,上述分析基本上还是围绕政府与市场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展开,仍然没有把村庄看做重要的影响变量。根据在N村实地调查,笔者总结出村庄社会结构和历史传统至少在以下几方面作用了家庭农场适度规模。

     

    强大的集体制传统

     

    20世纪7080年代,中国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当时中央鼓励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所以全国各地区表现出很大差异。但是,如果我们分别把分和统作为连续谱两端的话,每一地区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也能够在这连续谱上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松江区农村的土地经营情况就应该位于这条连续谱上靠近统的一端。

     

    松江区农村之所以能够做到以统为主,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与自然气候有关。上海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域,降水量多且集中,多河流,农作物种植以水稻为主,需要发达的灌溉与排水设施,而这是一家一户不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依靠协作与统一安排。某种意义上说,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组织架构其实是把这种协作与统一制度化了。就N村来看,1969年全村河道经过统一整治和疏通,只是没有硬化而已。

     

    二是与城镇化水平有关。上海是第一大工业城市,对郊区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可小觑。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080年代乡镇企业的辉煌时期。据X村退休村干部CXM讲,这一时期,村里与松江供销社、上海供销总社等合作,先后成立了草帽厂、铁锅厂、草鞋厂、橡胶厂蔺草厂等,工业劳动力主要由本村村民充当。村集体经济发达使得村庄1970年代就购置了小型手扶拖拉机、脱粒机,1980年代购置了大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也能够承担村里负责机耕和灌溉等农业辅助设施的农户的工资。所以N村坚持到1985年才分田到户,不过农业生产的很多环节仍然是集体性的,以统为主。这种工农互补、农户亦农亦工的状态,可以看作农民就地城镇化的最早版本。第二阶段是1990年代中期之后以大城市为导向的快速城市化时期。就全国来看,这一阶段是农村集体经济凋敝之后的农村衰败期。但户籍制度的松动使得松江农民迅速找到了替代的生存和发展机会——进城务工。在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之际,大多数农户不愿意承包除口粮田(每人不少于0.067公顷的标准)之外的更多耕地,甚至有3户农户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利。对于多余的土地,只能由村集体(生产队或大队)来处置,方法是集中承包给其他农户经营。比如,第9生产队剩余3.33公顷土地,交由本队两农户耕种。应该说,这一阶段土地集中初露端倪。这些农户后来多成为第一批家庭农场承包户。

     

    三是与上海市、区政府强势有关。就全国层面而言,公社解体、分田单干与乡村集体经济的凋敝严重削弱了村级集体组织的权威,农村公共事务一度陷入废弛。同时,农业税负征缴加剧了村集体与普通农户的矛盾。但上海郊区农村情况远非如此。财力雄厚的市区政府乃至乡镇及时填补了农村公共事务资源的匮乏,扶持了村级组织。上海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延续的奥秘即在于此。进入新世纪,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所谓“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笔者在驻村调研期间,深刻感受到了上海郊区农村完善的村级组织架构和全面的公共服务。L村共有包括村部工作人员和村级公益岗位工作人员50多名。由是观之,与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相比,松江农村的集体组织从来没有倒下去过。

     

    强大的集体制传统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村集体对土地毋容置疑的控制权力。农户集体生产的经验使得很少农户觊觎土地成为自己的“私产”,村集体的权威与对土地的控制权使得农户可以放心把土地交给村集体对外整体转包而不会担心流转费用。任何关于土地的纠纷,村集体可以有充分的最后仲裁资格。比如,当2009N村更多农户要求承包之时,村集体还是能够做到保留2008年大户的基础上,对承包规模做小幅度调整。二是土地不断趋向于集中。早在1994年,松江的农业集约化经营就已初现成效,人均1公顷以上的粮田承包大户1102户,面积4300公顷,占全区粮田面积17%。这些“种田能手”、“种粮大户”是松江家庭农场的初级版。三是对接农业服务化社会体系的方便。人民公社时期,村集体通过发展集体经济的方式自我满足了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要求。在城乡关系更加复杂、农业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涉农部门与企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还是要依托村级集体组织与家庭农场经营户打交道以节省交易成本。还是那句话,“满头乱发不好抓,梳成辫子就好抓”。只是时代变了,城市对农村、工业对城市已经实现了“汲取”到“反哺”的转变。

     

    基于村落成员权的土地福利分配

     

    上海郊区农村土地功能已经实现了从保障向福利的转变。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各种补贴政策让农民看到,“种田也能够发财。”土地福利在村庄内部的分配主要依据的是村落成员权原则。

     

    村落成员权是一种民间规则,主要指基于村民身份而对村庄资源和利益分配所具有的天赋权利和优先权力。折晓叶对深圳万丰村经济边界开放和社会边界封闭的研究[23],张静对村规民约所体现的村庄治权的研究[24]、申静和王汉生关于集体产权的研究[25]、张佩国对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的研究[26]都涉及到此一概念。笔者并不纠缠于这些概念的形式逻辑定义,而较多地关注其在实践层面的意蕴。

     

    村落成员权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首先体现在《N村粮食家庭农场承包实施方案》中。《方案》规定,家庭农场承包户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原则上以本村农业户籍的农民为主,合同主签方年龄女不超过53周岁,男不超过58周岁。并且要求承包户自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发生转租、转让、转包等行为;不得发生名誉上由子女签订经营协议而实际上由享受退包补助金的老年父母或他人代种、代管的行为。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N村和邻村虽然存在个别由子女签订经营协议而实际上由其老年父母或他人代种、代管的行为,但绝不存在转包给外地人种植粮食家庭农场的情形发生。外地人在N村承包土地主要种植蔬菜,本地人对这种“风险大、强度高、补贴少”的营生兴趣不大。

     

    有些学者提出上海市政府和官员积极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组织化经营主要出于“便于管理”的治理逻辑[27],这种观点忽略了忽略了村落成员权的发挥作用。

     

    村落成员权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更直接的影响体现在家庭农场经营户数的变化。村庄范围内的土地规模是相对稳定的,竞标农户的变化直接会导致家庭经营规模的变化。以N村为例,2007年家庭农场经营户从3户增加到23户,竞标人数越来越多,家庭农场规模缩小了。其背后隐藏的是种地收益急剧增加。

     

    笔者根据对家庭农场经营大户的访谈,计算了2011年粮食家庭农场每0.067公顷(约1亩)地的成本和收入。成本包括:农药100元,肥料135元,除草剂50元,打地60元,收割70元,人工费(直播、施肥、打药、运输等环节)115元,烘干30元,灌溉35元,土地租金262.5千克稻谷(约合761元)。收入包括:575千克稻谷(时价2.9/千克)。补贴包括:市区联合直补410+各种农资补贴。可以计算出,如果每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6.67公顷,则收益在8-10万元。水稻家庭农场收益如此可观以致很多年轻农户也准备返乡种粮。

     

    如果仅仅按照效率和家庭生产经营能力考虑,N村家庭农场户数不应该增加到23户。因为村里种田能手兼拖拉机手CXQ告诉笔者,在平时不雇工的情况下,他们夫妻两人种植10公顷水稻没有任何困难。但正由于民间通行的村落成员权规则的存在使得村级组织甚至更高一级政府都很难否定本村村民天然具有的参与竞标家庭农场承包权的资格。在这种竞争下,N村确定了新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

     

    追求互惠但承认差异的村庄公平观

     

    著名政治人类学者詹姆斯·斯科特把20世纪30年代东南亚地区农民的反叛和起义归结为殖民地政府对农户生存伦理和村庄互惠经济的破坏[28]。所谓生存伦理,是指“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当地农户的生存伦理就是追求“安全第一”和“回避风险”。所谓互惠经济,是指“作为生存在同一共同体中的农民之间始终遵循着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的道德观念”,强调村庄成员之间的同舟共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即“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享生存和发展机会。斯科特的这种见解得到了国内农村研究学界的呼应。

     

    笔者认为,可以把这种生存伦理和村庄互惠经济体系看做追求互惠(平等)但承认差异的村庄公平观的体现。并且这种公平观影响了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

     

    第一,在“反哺”、“给予”背景下,让人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近些年,得益于上海市各级政府、不同部门对农村的各项支持和市场化带来的各种机会,上海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以N村为例,青壮年劳动力以在上海市区、松江新城务工为主;户籍制度改革使得未成年村民自动成为上海城镇居民;55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享受农村养老保险金和土地流转租金;村庄剩余精英进入村民委员会工作;村级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村庄内部不同群体的妥善安排成为《N村粮食家庭农场承包实施方案》制定依据。《方案》规定,合同主签方年龄女不超过53周岁,男不超过58周岁(执行时略有变通,不超过55周岁);公益性岗位、村级事务管理人员不得参与粮食家庭农场经营承包,如要参与承包必须在报名前退出相关岗位,并签订辞职书;在企业上班缴纳城镇养老保险农户不能参加承包。在这些条件限制下,具有家庭农场承包资格的农户数量减少了,直接决定了经营规模。笔者走访的几个家庭农场经营户多集中在50岁上下,缺少就业竞争力(如果务工,收益较低)。

     

    第二,效率与公平的同时兼顾。

     

    当尝到“种田的甜头”之后,要求承包家庭农场的农户增多了。笔者调研期间,房东儿子,一个23岁的小伙子,在松江从事五金百货生意,也准备参与到来年的竞标中来。针对这种情况,区镇政府给出的指导意见是“大稳定、小调整”、“能摆平”。显然这是出于“米袋子”工程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村庄的解决策略是把“抓阄”和“民主评议”结合起来。

     

    “抓阄”这一古老的表达公平的形式其实主张一种形式的平等性,即符合承包条件的大户都有资格参与竞标。“抓阄”分两步,首先确定“抓阄”顺序,其次确定承包地块。而“民主评议”则主张了事实上的平等性,即对不同农户区别对待,因为参与竞标的农户所具有的资本、技术和种植经验并不相同。村书记ZCJ告诉笔者,对于那些前期对土地投入较大、种植效果较好、积极配合村镇工作、具有农资积累的优秀家庭农场经营户,应当予以保留。对于那些进行二次转包、不具备种植经验的农户则予以淘汰。参加评议的一般都是村庄有威望的农户,包括村党员、村民代表和村组干部。

     

    家庭农场承包期限为3-5年,使得“抓阄”和“民主评议”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竞标农户深信“风水轮流转”和“愿赌服输”,即使说这一轮下来,你是认命的,但只要你不自暴自弃,就相信会时来运转。这时你又进入了下一轮。下一轮的公平机制体现在“洗牌”上,该机制总是在增加所有人的翻身机会。这就是翟学伟所谓中国人的大公平观[29]。承包期限这个重要的时间变量也给“民主评议”以施展机会,淘汰掉上一轮承包过程中的不合格家庭农场经营户。

     

    在“抓阄”和“民主评议”的共同作用下,N村的优秀种粮大户基本上得以保留,特别是拥有农机设备的农机手。并且竞标人数的增加并没有导致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的大幅度变化。

     

    结论与讨论

     

    农业规模化经营路在何方?这是一个政策界与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与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相比,家庭农场是社区内生出来的,具有深厚的社区基础。与种粮大户、种植专业户相比,家庭农场是制度化的,可以说是后两者的升级版本。家庭农场对农村社会结构的破坏最小,维持了土地作为商品和农村社区准公共物品的双重属性,处于村庄内部横向合作与村庄外部纵向支持的交汇点上,应该成为中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正途。家庭农场进入一号政策文件,即说明中央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中国农业规模化经营前途的明断。

     

    农村实务工作部门和学术研究部门都认可适度规模作为家庭农场重要特征,但是就适度规模的大小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研究的技术效率派认为,应该从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效率、现代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务农和务工收益水平比较等方面确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大小。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研究的制度环境派更关注宏观社会经济条件对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小的制约,更加关注土地制度、农作物种植制度、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城镇化水平和非农就业率、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稳定等不同制度逻辑的影响。

     

    结合上海市松江区X镇驻村调查经验,笔者认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技术规模或效率规模,而是被政府、市场和村庄共同建构,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规模。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研究尤其要关注其扎根落地的农村社区,政府与市场对家庭农场的发挥作用也只有在村庄内部才得以实现。这其实是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研究视角的变化,即变从外向内看、从上向下看为从内向外看、从下向上看。这种研究视角的变化尤其需要驻村调研。

     

    松江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确定显示,村庄历史传统、社会结构、社区规范等都形塑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大小。具体表现为:村庄强大的集体制传统、基于村落成员权的土地福利分配、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兼顾的中国农户的大公平观。

     

    如果说政府通过补贴来干预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被称为政府定价,农户的务工收入与务农收入比较对适度规模的影响称作市场定价,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村庄对适度规模的影响称作社会定价?如果说存在精密数学模型基础上的技术规模和效率规模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基于村庄内部形成的家庭农场实际经营规模称作社会规模?这里,我们似乎又回到了经济社会学的母题,即任何一种经济行为都深深嵌入在地方社区(包括风俗、民情、非正式制度、地方性知识等),都同时是一种社会行为[30]

     

    基于村庄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研究对农业政策制定者也不无启示。各级政府对农村的扶持和保护措施,都需要基于村庄的视角看待,维持村庄社会结构的完整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尊重地方性知识,特别是满足农户差别化诉求。

     

    对“适度规模经营在社会乃至政治层面的深层考量”这个命题,本文也只是刚刚破题,需要更多具有扎实田野调查的研究工作做补充。

     

     

     

     

     

     

     

     

     

    参考文献:

     

    [1]朱启臻.新型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3(2):157-159

     

    [2]袁赛男.家庭农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路选择.长白学刊,2013(4):92-97

     

    [3]高强等.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经济学家,2013(6):48-56

     

    [4]董亚珍.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几点思考.黑龙江社会科学,2013(5):56-59

     

    [5]顾海英.关于上海松江区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考.科学发展观,2013(12):56-62

     

    [6]党国英.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农村工作通讯,2013(7):19-20

     

    [7]罗艳等.基于小农户制现状探索家庭农场制及其规模.湖北农业科学,2012(6):1281-1283

     

    [8]陈令民.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乡镇经济,2001(7):17-18

     

    [9]朱立志.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发展打造良好的软环境.中国农业信息,2013(17):19-20

     

    [10]高帆.中国语境中的家庭农场.探索与争鸣,2013(6):57-61

     

    [11]万宝瑞.家庭农场土地适度经营规模探讨.中国农村经济,1986(12):29-33

     

    [12]黄宗智.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读书,2006(10):118-129

     

    [13]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稳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机改革创新问题”之一.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6):38-45

     

    [14]张绪科.规模家庭农场的发展优势.现代农业科技,2013(9):321-325

     

    [15]贾敬敦.家庭农场适度土地规模的研究.农业机械学报,1988(3):1-6

     

    [16]曹东勃.家庭农场:一种激活本土性资源的有益尝试.社会科学研究,2014(1):42-48

     

    [17]张晓萍等.海盐县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效益研究.农民致富之友,2013(10)19-20

     

    [18]黄新建.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研究.求实,2013(6):94-96

     

    [19]朗秀云.家庭农场:国际经验与启示.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10):36-41

     

    [20]郑风田.家庭农场适合在什么地区发展.农村工作通讯,2013(7):20-21

     

    [21]王战.家庭农场发展应有系统的制度设计.上海农村经济,2013(10):13-16

     

    [22]贺雪峰.当下中国亟待培育新中农.人民论坛,2012(9):60-61

     

    [23]折晓叶.村庄边界的多元化——经济边界开放与社会边界封闭的冲突与共生.中国社会科学,1996(3):66-78

     

    [24]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北大法律评论,1999(1):1-7

     

    [25]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1):113-148

     

    [26]张佩国.乡村房产纠纷中的成员权及其实践逻辑.社会,2006(4):128-144

     

    [27]叶敏等.驱逐小生产者:农业组织化经营的治理动力.开放时代,2012(6):130-145

     

    [28][]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程立显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16-19

     

    [29]翟学伟:《中国人的“大公平观”及其社会运行模式》,《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84-102页。

     

    [30][]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3-27

     

     

  • 责任编辑:朱战辉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