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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鹏进: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三重认知及其贯通理解
  •  2015-01-23 10:35:07   作者:黄鹏进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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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 要:有关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认识大致可归纳为三重认知,即“剥夺反抗观”“宗族伦理观”与“私有财富观”。“剥夺反抗观”主要受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影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性质是封建地主所有制,土地占有的高度不均是农民遭受剥削与压迫的根源。“宗族伦理观”认为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嵌入于宗族社会结构之中,是一种基于“祖业观”的“家业产权”。“私有财富观”则主张中国传统社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存在着普遍的土地市场与多样化的土地产权交易形式。其实,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复合产权形式,上述三重认知分别强调了土地的政治产权、社会(文化)产权与经济产权三重属性。这一认识对于回答当下农村的土地产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传统社会;农村土地产权;产权性质;复合产权

     

    一、引言

    黄宗智曾在《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一文中,以“商品化是否导致经济发展”为主要争论点,列举了学界有关中国传统社会认识上存在的多重悖论现象,并揭示了那些“共同承认的”“不言自明的”学术信念对学术研究的重要影响。[1]实际上,同样的规范认识危机还深刻地表现在有关中国传统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上。一直以来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农村土地问题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些认识不仅体现在对土地产权性质、土地配置格局等具体问题认识上的分野,还直接关系到对于中国传统社会性质的再认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受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学说的影响,我国史学界确立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性质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共识,但在这一前提下却就“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究竟是国家所有制还是地主私有制”发生了大争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带来了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松绑,学界在关于中国传统农村土地问题的认识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与主流意识形态不相一致的“翻转”,并由此呈现出了一幅更为纷繁芜杂的百家争鸣景象。在土地制度的性质上,如一些学者主张“唐宋变革说”,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在唐宋以前和以后的土地制度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2];而在另一些学者看来从秦汉到两宋土地制度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土地私有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3]。从地权的分配来看,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地权是基于“强权兼并”而导致的“富者阡陌纵横,贫者无立锥之地”的阶级对立[4];而与之相对,另一些学者认为建基于土地私有制之上的土地产权市场交易,只会导致土地产权的“随时”“多向”流动,同时受“人口增长”“诸子均分”等机制的影响,以个体自耕农为主体的地权分散化配置才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常态。[5]同样的分歧还存在于对以土地产权为基础的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性质的判断。如秦晖概括了国内关于中国传统农村性质的两种认识:“封建社会论”和“乡村和谐论”。“封建社会论”又称“租佃关系决定论”,认为中国传统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地权的兼并集中,这不仅造成了“耕者无其田,有田者不耕”的阶级对立,也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爆发周期性农民战争的重要原因。与此相反,“乡村和谐论”则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描绘成为一个“非常和谐的、温情脉脉的大家庭”。地主虽然占有大量土地,却不欺贫虐佃,而且能够在贫弱农民受到生存风险威胁时为他们提供保护。[6]

    总之,学界无论是对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认识,还是对以此为基础的中国传统农村性质的判断都存在明显的分野。这种分野既有援引事实依据(如不同时期、区域的历史档案)的差异,也有学科分析视角(如经济史、社会史)的差异,甚至还受特定历史时期意识形态的影响。考据式地还原历史事实从而判断孰是孰非,是化解这种“认识危机”一种较为常见的研究逻辑,但历史事实天然的“零碎性”、“情景性”特点,决定了这一路径只能提供化解这一认识危机的有限证据,而不具备逻辑上的充分性。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出发,通过文献梳理概括有关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认知的三种“理想型”,即“剥夺反抗观”、“宗族伦理观”与“私有财富观”;并以此为基础,尝试引入一个更具包容性的产权观察角度,在逻辑上勾连了这三种产权认识间的理论鸿沟,从而实现对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不同认知图景之间的贯通性理解。

    二、“剥削反抗观”:“封建地主所有制”下的土地占有不均与阶级对立

    “封建地主所有制”是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理论传入中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主流意识形态所秉持的关于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与社会性质的基本认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认识虽然在理论渊源上被追溯至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但其后的具体使用与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原初论述相去甚远,而是被打上了自身社会的鲜明烙印。传统社会“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土地产权性质及其社会性质判断,不仅关涉中国共产党订立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纲领,也是20世纪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以及农业集体化的主要依据,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变革路径。

    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关于中国传统农村土地问题的专门论述,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社会“亚细亚型生产方式”的论述上。1853年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写到,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7]恩格斯在回信中赞同马克思的看法,并进一步指出:“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8]虽然在晚年的人类学笔记中,马克思修正了关于亚细亚形态的论述,认为家庭公社条件下的家庭土地共有财产存在着向现代意义上的私人个体家庭财产过渡的趋势,但总体来看,“传统东方社会的土地形态是公有制的,根本不存在个人土地财产而只有个人占有土地(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土地的公有又经历了由土地所有权的公社所有向国家所有的过渡” [9]等等论述,仍旧是国内学界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中国传统农村土地问题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的论述很多是基于对印度的研究,其理论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贴切性自然受到了中国学者的讨论。20世纪50年代以来,史学界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自秦汉“废井田、开阡陌”以来,就不同于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土地公有制的论述,而是同时并存着国有制与私有制两种产权形态。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究竟是以国有制占主要地位还是以私有制占主要地位。以侯外庐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如李埏,1956;贺昌群,1960)提出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国有”的鲜明论点,认为“土地的国有制是一条贯串着全部封建史的红线”。[10]而以胡如雷等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不同意侯外庐等将“皇族土地所有制”视为“国家土地所有制”的说法,认为“所谓国家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地主政权代表了全部地主阶级(包括皇族)的土地所有制”。[11]

    史学界虽然在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究竟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占据主要地位问题上存在争议,但对于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性质(社会生产关系)却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地主与农民在土地所有权上的高度不均导致了传统社会严重的阶级对立。正如曾庆鉴所言:“中国封建社会为私家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形态占统治地位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多大的争议”。[12]受马克思阶级斗争说的影响,建国以来国内主流学界普遍认为,秦汉以来,我国正式进入封建主义社会。这一社会形态主要以土地的多少作为阶级区分的依据,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位居国家的统治阶级,广大少地或无地农民则处于被统治地位。地主与农民之间既是一种租佃关系,更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封建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通过收取地租对农民进行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封建地主所有制是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在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的根源。[13] 

    封建社会地主所有制理论关于中国传统土地性质的第二个重要共识,就是认为土地之所以出现占有上的高度不均,原因在于土地没有完全进入流通过程,不是完全的“自由运动”,而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不断地集中”与“无限地集中”的兼并式运动。[5]但是,这种土地兼并运动又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未完成的,主要发生在皇室地主、贵族地主、士族地主、缙绅地主、商人地主、寺院地主、乡族地主等等之间,并没有打破整个社会结构的封闭性。[14]而从最终结果来看,传统社会的土地兼并导致了“富者阡陌连横,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阶级对立,这又成为引发农民起义,推动历史改朝换代的根本动力。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配置也因此呈现出了一种“土地均平-土地兼并-农民战争-土地均平”循环演变逻辑。[15]

    有关中国传统农村土地占有不均与阶级对立的性质判断,成为中国共产党制定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的基本依据。如,毛泽东认为中国封建主义的最大特征是,“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13],并据此提出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反封建任务。这一性质判断也成为了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改革与农业集体化运动的重要原因。如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在建国初期认为,“中国原来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按户数计约占8%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阶层却总共只占有约20%-30%的土地。[16]中国共产党早期理论家邓拓认为:“中国乡村人口中,地主富农约占百分之十,农民约占百分之九十。就农户数来说,地主富农约占百分之八,农民约占百分之九十二”。[17]这些判断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发动土地改革的决策依据,也成为其后农业集体化运动发生的必然原因,并对后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产生了重要的路径锁定效应。

    三、宗族伦理观:“家业产权”下的宗族村落共同体

    与“剥削反抗观”认为中国传统农村是一幅土地占有高度不均,以及由此导致的严重阶级对立的图景相反,“宗族伦理观”更多地认为中国传统农村是一个以“家业产权”为基础的“温情脉脉”的宗族伦理型村落共同体。这一观察视角与中国以小共同体为本位的文化传统高度相关。如果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衍生出来的伦常道德,那么“家业产权”构成了伦常道德的实践基础;土地的“家业产权”性质不仅内化了传统社会“伦理本位”的伦常道德,而且形塑了农村宗族化的社会结构。

    来自社会学与人类学等学科视角的产权研究认为,“产权是一束关系”,只有深刻研究社会场域中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主体与社会规范(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深入产权的本质,真正理解产权之社会性建构的真正意义。[18]沿着这一思路,国内外一些学者注意到了中国传统社会以“家”为基础的宗族社会结构与土地产权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如弗里德曼通过对中国东南地区宗族的研究,认为边陲社会中族田对于宗族形成具有重要意义,是宗族存在的物质基础[19];滋贺秀三用“同居共财”的概念,从侧面说明了以土地为主要家财的共享是中国传统社会“家”的重要特征[20];张佩国认为村落和宗族是合二为一的,其逻辑是封闭的族群关系网络背后隐含着村民对本村土地权的资源独占观念。[21]总之,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或多或少地表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以“家”为基础的宗族社会结构内部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独特的土地产权性质,这种产权性质构成了农村宗族社会运行的经济基础。

    这种与中国传统农村宗族社会特征高度契合的独特土地产权形态可称之为“家业产权”。按照桂华与林辉煌的概括,所谓土地的“家业产权”,意即中国传统社会农民对于土地的占有、支配并不是一种西方私法意义的拥有独立性与排他性的私有财产权,而是基于“祖业观”建构而成的一种产权形态。[22]这种产权形态具有如下特征:(1)继替性,即土地作为一项财产其转移主要是通过代际传承而实现。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土地被认为来源于祖先赐予,土地产权是从农民个体与建立“基业”的祖先之间的血缘关系来认定的,土地要归包括死去的“祖先”、活着的“我”、未出生的“子孙”这样一个在时间上无限延伸的家族共同所有。对于农民而言“地是活的家产”,“传给儿子最好的东西就是土地”。[23](2)分割性,即土地在纵向传递上表现出继替的同时,在横向上呈现出的是一种兄弟间的财产分割。正如费孝通认为,“以多继少”与“人口资源压力”导致分家不可避免。[24]在传统社会,分家的主要内容是土地,而土地的分割主要采取的是一种“诸子均分”的方式。土地均分之后的兄弟之间虽然分别变成了一个新的“同居共财”单元,但这些家庭之间又相互联系结成为一个大型联合家庭,农村宗族便是这种家庭结构的延伸与放大。(3)社区性,即农民土地产权的边界不是存在于个体农民之间,而是存在于由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子孙所构成的村落共同体之间。也正因此,在传统社会对农民而言土地是属于自己的,但同时也是属于宗族的,农民对于土地的买卖、典押等行为通常只能发生于以宗族为基础的村级土地市场,受传统宗法关系束缚,是一种“人格化交易”,“同族四邻先买权”构成了土地交易的一个基本原则。[25](4)道义性,即土地首先不是作为农民个体的财富象征,而是作为一个家族生息繁衍的社会保障资源,承载了宗族共同体内部每一个个体成员的生存权。在许多文献中都可以发现,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规则中蕴含了丰富的道义性,如农村大量的族田大多会作为救济孤寡贫乏之用[26];地主一旦强行驱逐欠租的佃农,将随即丧失对欠租的主张[27];农户在将土地出典后在经济充裕时可以随时“回赎”,而无力赎回时可以向地主“加找”地价[28],等等。

    “家业产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传统农村普遍接受与遵循的土地产权规则体系,在于这种产权性质自身内化了传统社会的伦常道德。新儒家重要代表梁漱溟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论述了这一独特的财产制度安排之于伦常社会的重要意义,他说:“然则其(中国)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非一家庭所有。而是看作凡在伦理关系中者,都可有份的了,谓之‘伦理本位社会’。”“夫妇、父子情如一体,财产是不分的。父母在堂,则兄弟等亦不分;祖父在堂,则祖孙三代都不分的,分则视为背理——是曰共财之义”。[29]当然,梁漱溟的论述还只是从“同居共财”的角度论述了伦理本位之于“家业产权”之内在关联,实际上,中国传统农村一个家庭即使经历了“分家析产”,也同样不会获得独立的私有财产权,因为土地财产权的分割并不能消解农民之间以共同的祖先姻亲为纽带的伦常关系,正如张佩国研究发现,“家计独立并不能使新分开的小家确立一个完全独立的财产边界”,对于兄弟而言,“你的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30]

    总体而言,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土地“家业产权”性质的认识,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一种区别于西方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观。日本学者寺田浩明在研究中国明清时期的土地交易时认为:“无论是在国家还是社会之中,都找不到离开事实上的领有关系而证实抽象的权原存在和保护其存在的所谓‘土地所有制度’”[31]。实际上,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没有发展出类似于西方的“土地所有制度”,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社会并不存在西方意义的私有产权。在制度经济学家德姆塞茨看来,“排他性”和“可转移性”是产权最重要的特征;西方市场体制的基础在于“保障受尊重的、安全的产权和自主运用财产的自由权的各种制度” [32],即私有产权制度。但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占有、使用与支配不是受市场原则支配,而是深嵌于社会结构之中,是传统社会已经形成且正在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习俗的等价物。人们对于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是从其与建立“基业”的祖先之间的血缘关系来认定的;建基于“家业产权”之上的乡土社会也因此呈现出了伦理本位的宗族共同体特征。而这样一种独特的产权结构也成为一些学者解释中国社会无法形成大规模的市场交易,也不能产生资本主义的重要论据。[33]

    四、“私有财富观”:私有产权背景下的小农社会

    近年来,学界对于中国近代以来土地问题的讨论、对中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史学与以西方学术界为主流的现代性范式,都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反思,并强调要破除意识形态和政治为先导的“概念化书写”,从“建构”历史转为对历史“真实”的获得。[34]“私有财富观”可以说正是此种取向下一些研究者有关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重新认知。在这样一些研究看来,中国历史上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同时存在着普遍的土地市场与土地产权交易。建基于土地私有制之上的土地产权市场交易,不仅存在着租佃、买卖、抵押、典当、遗赠等土地产权转让形式,而且实现了土地权能的多样化。

    在赵冈看来,“‘封建地主制’的理论已把中国经济史的研究,带入了严重误区。这个理论本身漏洞百出,与实际史料也不符”。自秦国“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土地的私有与自由买卖便成为了传统中国土地占有和配置的最基本原则。虽然历朝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是数量远不如私有土地多。特别是自宋以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商品化程度愈高,土地产权交易愈加自由频繁。政府不仅实行了专门的土地所有权登记管理制度,土地产权交易也发展出了正式的契约文书。[35]还有一些学者虽然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中夹杂着公社残余和国家权力的干预,但总体上也仍旧肯定了土地私有制是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的基本性质。[36]杨国枢对来自明清时期的大量土地租佃、买卖、抵押、典当、遗赠等契约文书资料的分析也表明,中国传统社会不仅存在多种土地产权转让形式,而且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能分离,土地产权的“权利束”特征越来越明显,土地在田主和耕作者之间做二次配置的形式也日益普及。[37]

    私有财富观视角下的地权研究,还提出了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地权配置的新认识。不同于“剥夺反抗观”认为中国传统农村在土地占有上高度不均以及由此导致的严重阶级对立,这一新视角认为土地私有化不仅没有导致传统社会地权配置上的高度不均,反而与“人口增长”、“诸子均分”等机制一起构成了导致地权配置分散化的重要因素。如赵冈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私有化与市场化,只会导致土地产权的“随时”、“多向”流动,而不会出现单向的“永远兼并”;从地权分配的长期趋势来看,传统农村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从北宋开始就日趋下降。[26]此外,章有义(1988)、郭德宏(1989)、秦晖(1996)、吴廷玉(1998)、黄宗智(2000)、高王凌(2005)、张佩国(2007)等学者也都通过对不同地区与不同历史阶段档案的考察,认为地权配置的高度不均并不符合历史真实,一个以自耕农为主体的过密化小农生产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农业的最重要特征。

    土地产权的私有,不仅意味着农民可以通过支配土地获取经济收益,土地本身就是财富的等价物,其意义还在于建构了一个完全不同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土地产权秩序观。吴毅与吴帆认为儒家思想实际并未提倡财富分配的平均主义,而是从生活经验和制度规范出发,要求大家各守其礼,各安其分,要让每个人相信自身财富占有的多寡与各自的命运、智慧和努力有关。正如孔子所言“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实际上,传统社会的产权观念是一种“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38],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因买卖而获取,财富因劳作而积累,是最为基本的道理,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土地秩序观也因此确立”。[39]在这种土地秩序观下,“无地者耕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交纳谷租,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之事”;整个社会也保持了较高的开放性,一个人可以在出租土地成为地主的同时租佃别人的土地成为佃农;同样,一个人可以通过“以末求富,以本守之”的方式实现经济水平的提升,也可以因为不善经营而家道衰落被迫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正如杨懋春所言,“农村家庭的兴盛主要是通过土地实现的,衰落也是由被迫卖出土地的突发事件而引起的。”[40]

    综上可以发现,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私有产权性质的认识,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下传统社会土地产权性质的摒弃与“历史的再书写”,同时也与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土地“家业产权”性质的认识大相径庭,其建构了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性质与社会性质认知的第三种“理想型”。一方面,在这些研究看来,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性质虽然有着自身独特的制度和自然条件的双重束缚,但在土地私有制的问题上实际与西方大体相仿,土地私有制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常态。这恰恰构成为了当前一些研究者主张土地私有化的重要逻辑依据。另一方面,对比传统社会“家业产权”与“私有产权”两种产权认识可以发现,这其实仍旧是一个有关小农“社会理性”抑或“经济理性”的问题。来自经济史等的研究,侧重于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建基于土地私有制之上的土地产权市场交易、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与土地的产出效率等问题,所秉持的显然是一种小农经济理性的立场;而有关“家业产权”的论述,则带有更多恰亚诺夫“社会理性小农”的色彩,看到了一种区别于资本主义发展路径的本土化产权理论在中国传统社会如何可能。

    五、传统农村土地产权秩序三重认知的贯通性理解

    通过上述文献梳理可以发现,除了“剥夺反抗观”有关传统农村地权配置高度不均与阶级分化这一观点受到诸多批评,当前学界有关传统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更多停留于自说自话,鲜有研究讨论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否形成相互贯通、蕴涵的解释。如“剥夺反抗观”秉持地权配置的阶级分化逻辑,力求为“革命”的合理性寻求证据;“宗族伦理观”聚焦于土地产权的嵌入性,重在分析土地家业产权性质与宗族结构社会之间的有机联系;“私有财富观”则主要围绕土地私有制及其以此为基础的土地产权交易与土地“权利束”等问题打转。

    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学科的专业视角屏蔽了产权的多元属性。其实,一个社会的产权存在多元属性并不是特殊现象。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提出要用“实质经济学”取代“形式经济学”来分析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之前的经济,并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行为“植根”于社会关系。这表明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并不完全以私有化与市场化的经济产权形式而存在,而是具有更加丰富的社会内涵。张小军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出了“复合产权”的概念,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还包括社会主义)中的产权形态呈现出了明显的复合性,是经济产权、社会产权、文化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的复合体。[41]本文借鉴这一思路,认为有关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三重认知,其合理性在于分别强调了土地产权的政治属性、社会(文化)属性与经济属性。

    “剥夺反抗观”虽然被越来越多地认为错估了传统农村地权配置的形势,但却点出了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浓厚的政治属性。所谓产权的政治属性,意指政策、制度和权力可以界定和改变产权,产权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政治信息的产权形式。就中国传统社会而言,土地产权的政治属性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土地“国有”的观念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国家拥有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土地制度的各种调整(包括名田制、均田制与租佃制等)始终受政治权力主导,体现的是国家终极所有权的阶级倾向。正如王家范所言:中国历史上虽然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但它使模糊的,有弹性的,实质上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42]同时,正是土地产权的这种高度政治性,极易导致国家君主和官僚集团等的私人利益与国家行政权力纠合在一起形成产权的暴力侵害。如王家范认为,“中国古代史上的土地兼并多数都有权力的背景,是依仗着政治(权力)与经济(俸禄和法外收入作为原始资本)的特权强制进行的。”[42]程念琪同样认为,“中国传统农村地权的转换在本质上不断重演的是以特权为基础的土地兼并。”[43]当然,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必须是象征性与主权意义上的,国家土地的绝对所有并不意味着稳定的财富来源,国家必须通过“授田”的方式,将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通过借助民力耕作来获取土地财富。因而,国家逐渐弱化对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控制是传统社会地权关系演变的一条基本规律[44],土地产权也由此以完全不同的产权形式进入到村社与私人的实践层面。

    “宗族伦理观”主要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的社会(文化)属性,这一属性主要体现在村社层面,是宗族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的再表述。所谓产权的社会(文化)属性,意指一个社会的产权规则必然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是一个社会已经形成且正在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和伦理习俗的等价物。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家”为基础的宗族化社会结构,宗族要保持自身的内聚性,除了依赖于共同祖先的血缘认同,还必须孕育出独特的土地产权伦理观——土地首先必须是一份由祖先所遗留的共同财产,是一个家族生息繁衍的资源保障,承载着每一个个体的生存权,非如此便不会存在宗族社会运行的经济基础。也正因此,各种宗族化社会道德规范与伦理习俗便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到村落、村际的地权分配和土地利用等经济性活动之中,土地产权也必然衍生出诸如“土地同族四邻先买权”、“租佃契约关系的同族优先权”等一些维护宗族共同体价值的社会(文化)特征,并始终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对土地个人私有产权特征的警觉与抑制。

    在宗族之下的私人层面,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才主要体现出了经济产权的属性。在主流经济学看来,私有产权本身就是产权经济属性的同义语,私有产权不仅意味着某一物品之于其主体在权属上的清晰界定与排他性占有,更意味着以此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以及各种产权“权利束”的产生。实际上,来自经济史等学科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土地问题的讨论,也主要涉及了土地产权的私有性质,以及建基于土地私有制之上的土地产权市场交易、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与土地的产出效率等问题,这些讨论并未跳出传统经济学有关产权的定义与理解。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土地的经济产权属性虽然处于传统社会土地产权体系的最低层次,但却是最具活力的土地产权形式,正是这一产权属性带来了土地资源产出效率的提高与社会经济活力的增强。

    杨国桢通过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的考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在它的内部结构上,虽然它的横向结构同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一样,具有作用不同的各项权能;但他的纵向结构,却并存着国家的、乡族的和私人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权利。” [45]这显然与本文的结论具有相通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既有明显的权利层次划分,也存在着明显的产权属性上的分化;同时,正是由于土地不同权利层次分别对应了不同的产权属性,才使得土地产权的三重产权属性能够并行不悖地分别作用于不同社会情境域,从而有机统一于传统社会土地产权的日常实践之中。其实,在实质论的产权观念下,人类社会早有产权的概念,包括土地的国家独占所有权、宗族的共享所有权与私有的使用权,只是由于不同学科视角与理论假设,才赋予了土地产权的不同观察视野,也才有了土地产权的不同属性与传统社会性质的不同图景,而在这些图景背后其实仍旧是一个既错综复杂而又运行有序的“土地权利束”。

    六、余论:认识传统农村土地产权多重属性的当下意义

    历史学家克罗齐认为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研究的重要目的在于观照现实。有关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的三重属性,以及三重属性有机统一于土地产权日常实践的认识,对于认识当前农村土地产权问题的重要启示在于,借鉴这一结论可以发现当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在本质上同样是一种复合产权形态,是政治产权、经济产权、社会(文化)产权的统一体。

    周其仁认为,“社会主义产权改革的基本问题,不是由国家确认某种所有权形式(哪怕是最纯粹的私有制),而是首先界定国家在产权变革中的权力限度。”这一观点揭示了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这一产权制度安排的高度政治性特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依靠国家政治权力而建构的一种产权制度,即使是“在土改后形成的农民个体私有制中就已经包含了后来集体公有的一切可能的形式,因为通过政治运动制造了所有权的国家,同样可以通过政治运动改变所有权 [46]。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直接认为“地权是一束权力关系”[47];还有学者将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初级社到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系列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归纳为“强制性制度变迁”[48];此外,党国英等认为我国农民所享有的土地产权是残缺的,这为政治权力部门以“土地所有者”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及分享土地的收益权留下了制度空间。[49]等等认识无不表明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高度政治性特征,土地产权的政治性是影响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冲突及其改革的重要因素。

    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着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困境,既导致了农业效率低下,也容易产生公权力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侵犯,因而强调要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本质上也就是要强化土地的经济产权属性)。其实,以“共有与私用”[50]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从一开始就孕育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经济产权属性,部分地实现了土地之于农民的私有财产意义。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延长土地承包期”、“取消农业税费并补贴农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等一系列新规定新表述,更是进一步凸显了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经济产权属性,正如一些田野调查发现,当下“农民普遍感觉土地变成私有了”[51]。从这个角度而言,正是农民对于土地产权的这种私有化(或可称之为“类所有者”)想象,一种强烈保护与伸张自身土地权利的意识已经在农民中间迅速蔓延开来,并日益侵蚀了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原有内涵,使得这一产权制度内部经济属性与政治属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还同样有着明显的社会(文化)产权属性,这突出表现在“集体所有”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宗族共有”的传统土地产权观念。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调查发现,虽然历经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半个多世纪的诸多产权制度调整,一些南方宗族性地区,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一切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对于土地尤其是宅基地、山林等非农土地的权属界定仍旧保留着浓厚的“祖业”观念,土地的“家业产权”性质依然深嵌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土地产权认知结构之中。[52]张静还分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对于村庄维持的社会意义,认为这一制度对于维系村庄内在宗族共同体价值、限制社会分化、提供村庄公共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并主张“力图扩大个体 ( 农户) 相对于集体的土地支配权”的土地制度改革,要以“建立可以替代村社的村民权利保障机制”为前提。[53]其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虽然依据政治逻辑而建立,但其天然地蕴含了整个社会有关“共享”、“均平”与“济困”的道德理想,这既构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能够迅速在农村扎根的道德“合法性”基础,也构成了基层政权在农村运转有序的社会治理基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贺雪峰认为改革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产权制度将带来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的溃败。[54]

    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有关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论辩形成了明显的“左”“中”“右”三派,不同观点之间的冲突也几乎达到了鲜明对照的高度。通过有关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多重属性的认识,可以发现,这种认识差异之所以产生,根本原因还在于研究者基于不同观察视角和研究立场,强调了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不同产权属性,如右派主张产权私有化,看到了产权的经济功能;而左派看到了集体土地所有制在维护基层的生产组织、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意义。这既是导致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极具复杂性与挑战性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提醒我们以强化经济产权为方向的单向度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潜含了巨大的政治社会风险,土地产权改革必须要以相应的政治改革与社会改革为配套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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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ree Recognitions and Coherence on Traditional Chinese

    Land Property Rights

     

    HUANG Pengjin1,2

     

    (1.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310024,China; 2.Center for Rural China Governance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three recognitions on Traditional Chines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deprivation-revolt”, “the clan-ethics”, and “the private-wealth”. The recognition of “the Deprivation-revolt”, influenced by Marx ideology, means that most of land was owned by feudal laird in traditional China, and the uneven distribution of land resources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is the root of the poor oppressed. The recognition of “the clan-ethics” considers land property rights in traditional China as an shared property from the same ancestor, which is embed in the structure of clan society. The recognition of “the clan-ethics” believes that land is symbolic of private in most of the time in traditional society, and there were all sorts of land markets and variety of transaction. Brieflyland property rights in traditional China is compound  in nature. Among the levels of  countryvillage community and private, land property rights are corresponding to political property rights, social(cultural )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property rights. The perspective of three recognitions on Traditional Chinese land property right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urrent issues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in rural China.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a ; land property rights; compound property rights

     

     

    该文刊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6期。

     

  • 责任编辑:刘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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