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为土地流转提供契机,在资本下乡之前,农村的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村庄内部的农户之间,是一种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礼俗式流转。外来资本向农业领域渗透,促成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跨越村庄边界并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为保障的发生在农户和资本之间的法理式流转开始出现。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两种不同土地流转方式的生成逻辑、特征和功能,强调两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区域和发展阶段,倡导尊重村庄内部土地礼俗式流转的合理性,指出强力推行土地大规模法理式流转具有不可规避的风险,这种风险将危及农户的利益、农村社区的自洽性发展乃至国家的粮食安全。
      关键词:礼俗式流转;法理式流转;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移并在非农领域实现就业,这客观上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发生提供可能。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全国各地自发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土地流转实践,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导致的生产低效率问题(黄祖辉、王鹏,2008)。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户分散经营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求,因此,土地流转成为破解当下这一困境的现实选择。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一次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进行了系统的规范,这预示着国家在政策层面上对土地流转的倡导上升到新的高度。
      
      一 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使土地等市场要素向高效产权主体集中,以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黄贤金、方鹏,2008)。从经济学产权理论视角出发论证土地流转的合理性和紧迫性正在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得到检验。于是,探寻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障碍因素和破解土地流转的现实困境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党国英指出,法律规定方面的缺陷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晰,阻碍了土地流转的顺畅进行,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来明晰产权,以促进土地流转(党国英,2005)。基于产权视角研究土地流转成为学界的主流,但有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也影响土地流转的效率(吴雨才、叶依广,2005)。这种抽象地从产权和制度的角度出发展开对土地流转的研究,预设了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优越性,但屏蔽了对土地流转的其他类型的深入讨论,也没有将土地流转置于具体的时空背景下加以分析,更缺乏引入微观机制来剖析土地规模流转对村庄内部社会生态的影响。事实表明,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土地流转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必定呈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
      本文立足于安徽省南部祁村的实地调查经验,在调查中,笔者对当地农村存在的两种不同土地流转方式进行了概念界定,归纳了它们各自的生成逻辑和所具有的特征,并基于村庄本位的立场对它们进行了功能分析。结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通过对两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的转换中论证了土地礼俗式流转在当下农村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意义,进而指出现阶段因外力推动而促成土地礼俗式流转向法理式流转转型存在着一定的社会风险,这种风险将危及农户的利益、农村社区的自洽性发展乃至于国家的粮食安全。
      2011年暑假,笔者在皖南的祁村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驻村调研,着重考察了祁村的土地流转情况。皖南祁村地处丘陵地区,距镇区3公里,辖9个自然村,15个村民小组,437户农户,耕地面积3413亩,总人口3752人,其中常年外出务工人员2242人。在2005年以前,祁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少,因为当地的玻璃厂、煤矿企业以及枣业加工作坊使大部分农民可以在当地实现就业,村民能够兼顾农业生产,过着“半工半农”的生活,村庄内部很少发生土地流转。2005年开始,当地的煤矿和玻璃厂这些高污染和高能耗的企业相继被关闭,枣业加工作坊也因激烈的市场竞争走向衰败,而人均不到一亩的耕地无法维持祁村村民的生计,因此,村民纷纷背井离乡,前往江浙沪一带打工。此外,有一部分原来的矿工到贵州和山西继续从事挖煤工作。由于打工距离较远,外出务工的村民无法兼顾农业生产,所以,村庄内部自发的土地流转开始普遍。2009年,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将资本引向当地的农业领域,祁村先后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原来发生在村庄内部的土地礼俗式流转让位于跨越村庄边界的农户与资本之间的土地法理式流转。
      
      二 礼俗式流转的发生
      
      长期以来,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因此,土地制度和政策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在取消农业税之前,由于土地承载着繁重的农业税费,土地对农民来说是一种负担。如今,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国家加大对农民种粮补贴的力度,农民对土地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土地对农民的福利功能进一步凸显。
      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流动,客观上为农村的土地流转提供了契机。一方面,外出务工农户因对未来的打工生活缺乏稳定的预期,目前中国城市的制度门槛和福利歧视无法让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梦想,因此,外出务工的农民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承包地。为了防止土地的抛荒,外出务工农户将土地流转给本村的留守农户经营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另一方面,因年龄和身体方面的限制以及特定家庭生命周期的到来,如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使有些农户不得不留守村庄。而对这些人来说,耕种那些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是增加他们家庭收入的重要途径,所以,这部分群体对村庄内部的土地流转表现出很强的积极性。正是这种土地的流出和流入需求促成了村庄内部的自发式土地流转。我们把这种以传统的血缘和地缘为纽带,发生在村庄内部外出务工农户与留守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称为礼俗式流转。
      
      表1 祁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流转情况
      
      留守农户 年龄 留守主要原因 流转面积 流转时间 租金 双方关系
      王永安 59 带孙子上学 4 2005年 50斤大米 叔伯兄弟
      王永青 64 五保户 2.4 2005年 免费 叔侄
      王永忠 58 带孙子上学 6.2 2006年 350斤稻谷 地邻
      王永芳 45 儿子弱智 8 2005年 200斤大米 亲兄弟
      王永亮 63 带孙子上学 6.8 2006年 150斤大米 姑侄
      王永高 49 在家开大篷车 12 2005年 600斤稻谷 堂兄弟
      吴明昌 62 照顾父母 6.4 2006年 400斤稻谷 同组
      吴明喜 61 带孙子上学 5.8 2007年 免费 亲兄弟
      刘生成 49 照顾女儿上学 7.2 2005年 300斤大米 叔侄
      尹修好 69 年龄偏大 5.6 2007年 400斤稻谷 同组
      尹修安 48 在家做砖匠 10.4 2005年 800斤稻谷 同组
      沈国海 59 带孙子上学 6.1 2008年 300斤稻谷 堂兄弟
      沈国庆 56 照顾父母 8.7 2006年 500斤稻谷 地邻
      
      数据来源:与村民小组长的访谈,笔者与村民小组长一起做出的统计。
      注: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村庄范围内,一户留守农户可能同时耕种本村几户外出务工农户的承包地,同理,一户外出农户也有可能将承包地分别交给几户留守农户耕种,以达到某种平衡状态。因此,表中反映的土地流入方和流出方的关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
      
      祁村第五村民组总人口231人,共有农户41户,外出务工农户24户,其中21户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本村村民耕种,3户选择在承包地上种树。第五村民组耕地面积为183亩,其中流转面积为89.6亩,土地流转面积占本小组耕地总面积的48.98%。
      土地的礼俗式流转是农户之间的一种自发行为,无需签订正规的合同,一般只需口头的协议。这种行为的发生是基于传统熟人社会中的信任,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流转范围的差序性。“差序格局”是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经典表述,这种以己为中心而不断向外拓展的社会联系决定了中国人特有的行动逻辑(费孝通,1998)。虽然乡村社会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急剧变迁,但是,农民的这种行事逻辑的差序性依然存在。在土地的礼俗式流转中,流出方首先选择将土地流转给自己的父母或者兄弟,其次再考虑其他亲戚,若前面两层关系都不适合,最后他们才有可能将土地流转给自己的朋友、邻居或地邻1。因此,在一个村庄的范围内,那些看似自发甚至“无序”的土地流转,其背后有着很强的逻辑在支配着。
      第二,流转租金的象征性。礼俗式流转体现了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互惠法则,发生礼俗式流转的农户之间是一种人情关系的互惠而非纯粹市场关系的交易。流出方由于对未来的打工生活缺乏稳定的预期,委托流入方对其承包地进行照顾管理,以防止土地的撂荒和因陌生人耕种而造成的掠夺性经营。流入方有权利在流转期间耕种流出方的土地以取得相应的货币收入。即使流转双方并非发生一种纯粹的市场关系,但一般来说,流入方会象征性地支付一点租金给流出方,而租金往往是以实物的形式。比如种一亩地每年给对方50斤大米作为租金,其租金的额度远低于市场水平,但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这对于维系村庄内部成员之间关系和增强村庄的凝聚力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第三,流转时间的灵活性。礼俗式流转的双方并没有签订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土地流转的时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种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流转时间安排,不会对土地礼俗式流转的双方构成严格的限制,从而确保双方保持一定的自由度。外出务工的农户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在城市失业时,他随时可以返乡收回自己的承包地继续耕种,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降低社会风险;留守农户即使从外出务工农户的承包地上退出,这也不会对他的生活构成严重的威胁,留守农户可以通过在当地做小工等方式来弥补因失去租种外出务工农户承包地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土地流转时间的灵活性和规定的松散性有效地避免了土地流转双方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村庄内部的土地在一种自发的状态下实现了供给平衡。
      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造就了农村阶层的分化,农村的阶层结构正在被重新构造,农村的不同阶层对土地的需要和态度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贺雪峰,2011)。而生发于村庄内部的土地礼俗式流转,可以实现村庄内部不同类型农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以减缓农户之间的贫富分化,在村庄内部实现某种程度的拉平效应。礼俗式流转可以很好地协调村庄内部的人际关系,实现村庄内部的自洽和均衡发展,因此,礼俗式流转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首先,礼俗式流转拓宽了留守农户的就业渠道。因特定家庭生命周期的来临,通常表现为“上有老下有小”,承担家庭责任的需要使有些农户必须留守在村庄中,而不能远距离外出务工。在调查中发现,50—60岁的农民是当地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而这部分人正面临着最严重的“代际剥削”。祁村有位村民曾这样和笔者说:“我们这代人是最可怜的,需要养活四代人。上面有父母需要养,下面要养儿子媳妇,虽然和他们(儿子媳妇)已经分家了,但是他们常年在外面打工,逢年过节才能回来,他们回来又不会另起炉灶,不还是吃我们的嘛。孙子在家上学,学费是他爸妈出,但是平时的生活费什么的哪能算得清楚啊!我们还是要贴钱的,有什么办法呢,贴给自己的后代又不是别人。我们自己现在还能动(参加劳动),又不想指望孩子们,还自己养活自己。”有的农户因为年龄和身体方面的原因,客观限制了他们向城市流动,在家务农成为他们的唯一选择。村庄内部留守的这部分群体是礼俗式流转的积极拥护者,他们可以通过耕种那些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来增加家庭收入。与外出务工相比,种地的收益相对较低,但是客观条件的限制,使这些留守农户可以忽略种地的机会成本和农业生产的“内卷化”而积极投身到农业生产中去。农忙的时候种田,农闲的时候在当地做小工,这种近距离的“半工半农”生活拓宽留守农户的就业空间,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其次,礼俗式流转可以稳定粮食生产。礼俗式流转的双方并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流转合同,因此,流转的时间具有弹性,外出务工的农户因各种原因可以随时回村收回土地。对留守农户来说,由于流转时间的不确定,他们对能否长期耕种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缺乏稳定的预期,因此,不敢轻易改变种植结构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留守农户一般比较保守地在外出务工农户的田里种植常规的粮食作物,而不是其它的经济作物。同时,由于种植规模相对来说有限,他们在耕种的过程中可以使用农家肥,进行精耕细作,有效地保持了土壤的肥力。这就稳定了粮食生产,有利于国家的粮食安全。祁村二组的施勤杰今年57岁,种了13亩田,其中8亩是从邻居那里流转过来的。施说:“邻居的田让你种就是委托你照看,不要让田荒掉,人家租金收的那么低,你怎么好意思胡乱破坏人家的田呢?我在田里就种粮食,一年种一季水稻和一季小麦,不想种其他的赚大钱。如果种其它的,万一人家回来要田,这不是惹麻烦吗?我现在反正又走不掉(不能外出打工),一有时间就在田里溜达,农家肥也往田里上,就算是种粮大户来种,也不一定有我种的好。”
      再次,礼俗式流转是村庄福利的重要体现。从中国农村土地的制度安排上来说,中国农村的土地是内部非排他性(对社区外部是排他的)、体现“社区成员权”的产权,这种产权是通过农户与村庄之间的互动形塑而成(温铁军,2009)。因此,“社区成员权”的获得是享受村庄土地产权收益的前提条件。而在村庄内部进行的土地礼俗式流转正体现了本村庄的成员优先获得本村庄土地的经营权。把土地的经营权向村庄内部有需求的成员流转,对村庄内部那些不得不留守的群体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礼俗式流转让他们享受到村庄内部的福利,这种具有集体主义色彩的土地产权收益分配,只有在土地的礼俗式流转中才能体现出来。当然,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受灌溉习惯和耕作半径的影响,村庄之外的成员要想耕种别村的土地也是不太切合实际,这也是土地礼俗式流转只发生在村庄内部的重要原因。
      
      三 法理式流转的形成
      
      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由此带来了“农业继承人危机”2,国家试图通过土地的规模流转来解决这个问题,以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切实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土地的规模流转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流行起来。为了鼓励土地的规模流转,国家以项目资金的形式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入,各种政策性的补贴也随土地的规模流转纷至沓来。于基层政府而言,政绩工程的偏好和地方GDP的冲动促使地方官员对资本下乡表现出由衷的青睐。国家政策层面的倡导,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资本向农业领域的渗透变得势不可挡。资本农业3的来临对发生在村庄内部的土地礼俗式流转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资本农业以高额的租金优势破坏了礼俗式流转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并促成了当地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那些原来以低价甚至免费租种外出务工农户土地的留守农户不得不将土地的经营权退给先前的承包户,这些承包户便转而将承包地交给资本经营。如此,跨越村庄边界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开始形成,那些外出务工的农户在高额租金的驱使下便纷纷与资本缔结合同流转土地。我们把这种跨越村庄边界并以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为保障的发生在农户和资本之间的土地流转称之为法理式流转4。
      从2009年开始,祁村先后经历了两次土地大规模的法理式流转(表2)。当年,村民刘万钢在镇政府和祁村村委会的支持下成立了振兴农机综合专业合作社,并成功流转了800亩的土地。根据田块的质量优劣将农户的田块分成四个等级,租金分别是每亩每年400斤稻谷、350斤稻谷、300斤稻谷、250斤稻谷,合同期为5年。调查期间,村民们反映,刘万钢实际流转土地是800亩,但在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的时候是1500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的项目资金和补贴。刘万钢第一年的经营算是保本,承包户的租金基本兑现,但第二年因管理不善和资金不足,刘见亏本在即还没等收割水稻就逃跑了,至今还欠着农户的租金十几万块未还。
      
      表2 祁村经历的两次大规模土地流转
      
      转入单位 流转时间 流转面积 流转用途 转出农户 流转租金 年限
      振兴农机
      综合专业合作社 2009年 800亩 种植水稻和黄豆 87户 250-400斤稻谷 5年
      亩/年
      
      安徽中红烟草公司 2010年 1100亩 种植烟草 102户 350元亩/年 3年
      
      注:转入安徽中红烟草公司的1110亩土地包括了原来流转给振兴合作社的大部分耕地。
      
      刘万钢失败以后,地方政府引进的安徽中红烟草公司接管了刘万钢承包的大部分耕地,在此基础上,烟草公司还另外承接了300亩土地进行烟草种植。租金为每亩每年350元,承包合同一签3年。种烟对田块的要求较高,首先在区位上必须交通方便,以方便烟草的运输,而且沙田不适合种植烟草。此外,种烟所需要的化肥远远高于种植粮食作物,这导致了对农田的过度施肥,有可能严重破坏土壤的原生肥5。尤为严重的是,因农民过于分散,缺乏组织,无力和烟草公司进行谈判,烟草公司时常以各种理由将尚处流转期限内的土地退给承包户,而那些外出务工的农户甚至不知道烟草公司已经将自己的承包地退回来,致使有些土地处于抛荒状态。
      相较于礼俗式流转而言,法理式流转从形式上来看要规范的多,这从祁村三组村民王爱国与振兴农机综合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户承包合同”中可以看出。
      
      农户承包合同
      
      振兴农机综合专业合作社:刘万钢(以下简称甲方)
      祁村三组农户:王爱国(以下简称乙方)
      祁村村委会为甲、乙双方的公证方。
      合同项目:
      (壹)、农田等级和报酬:
      一、水和路方便,土壤较好为一等田,干稻四佰市斤。
      二、水较差,土壤好,通路为二等田,干稻三佰五十斤。
      三、水路差,土壤好为三等田,干稻子三佰市斤。
      四、1—3年的荒田,无人耕种的为四等田,干稻二佰五十市斤。
      (贰)、承包农田面积和年限(五年)
      一等田: 1 亩 伍 年
      二等田: 3.5 亩 伍 年
      叁等田: 亩 年
      四等田: 亩 年
      (叁)、国家对农户粮补,归于乙方个人所得。
      (肆)、甲方承包乙方的农田年限为五年以上,甲方在承包期未满,乙方无任何理由收回自己的承包田,甲方承包期满后才可以收回,如果不想收回的,还可以继续与甲方续签合同。甲方承诺:每年按时支付乙方的土地租金,农业生产的任何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承包五年内,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伍)、甲方承包乙方的农田,在承包期内,对农田的任何变动,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无任何干涉。承包期满后,由甲方按原样归还乙方农田。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
      以上希望双方遵守合同。
      公正单位(签章):(祁村村民委员会)
      甲方(签章):振兴农机综合专业合作社
      乙方(签字):王爱国 
      2009年3月17日
      
      农户与资本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一方若违反了合同中的条款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法理式流转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流转形式的规范性。法理式流转的双方需要签订规范的合同,以此来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利益。外来的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以后,缺乏对当地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必须通过规范的合同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样,对于土地流转的农户来说,他们也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对资方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通过这种规范的合同可以降低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村委会一般是作为公证方的第三方出现。在乡村社会,村委会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但其具有准政权性质的合法性,法理式流转的双方纷纷援引其具有拟政权合法性的性质来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应,以此来维护各自的利益。在祁村发生的两次土地法理式流转中,签订合同的时候,村干部都是到场的。村民们认为:“村是代表地方政府,没有村干部在场,我们是不敢和他们(资方)签订合同的。”
      第二,流转时间的长期性。众所周知,农业是一个低效益的弱质产业,从世界各国的农业发展情况来看,农业的发展无不依靠政府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来维持,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不例外。进行法理式流转的资本想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短期内实现盈利是不太可能的。而对于资本来说,追求利润又是它的天性,资本下乡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因此,农业资本必须通过延长土地流转的期限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农业资本只有在长时段的租期内方可收回成本实现盈利。在法理式流转中,农户和资本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是5—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安徽中红烟草公司与祁村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之所以是3年,这是由烟草种植的特性决定的,因为同一田块种植烟草不能超过3年,超高3年以后烟草的生长将受到影响。
      第三,流转目的盈利性。在法理式流转中,土地流转的租金远高于礼俗式流转,而且租金直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从全国各地的调研经验来看,目前农户一亩地一年的流转租金一般在200—300元(贺雪峰,2010)。而在土地的法理式流转中,国家对农户种粮的各项补贴仍由原来的承包户领取,对于那些脱离农业生产的外出务工农户来说,法理式流转中的土地租金收益是相当可观的。在这种情况下,外出务工的农户对土地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他们认为土地是能够赚钱的,其流转的目的不再是为了人情层面上的互惠,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货币,流转目的的盈利性倾向明显。法理式流转诱使外出务工农户将承包地的经营权向资本转移,而传统的礼俗式流转在法理式流转的高租金优势下日渐式微。
      在东部沿海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已经实现了向非农领域的转移,发展资本农业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大规模土地的法理式流转成为可能。在发展资本农业的过程中,农民可以获得土地的租金、分红以及工资性收入三部分收入6,农民确实可从土地流转中得到实惠。但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来看,其发展资本农业的条件尚不具备,农村内部的留守农户足以消化因外出务工而留下的“剩余土地”,若在这些地区强力推行土地的法理式流转,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首先,法理式流转挤压了留守农户的就业空间。在资本农业来临之前,传统的礼俗式流转可以实现村庄内部土地的供给平衡,留守农户通过礼俗式流转可以增加自己的务农收入,而这部分收入对于那些不能外出务工的农户的生计显得尤为重要。土地的法理式流转在农村地区推开,在高租金的作用下,外出务工农户的承包地开始向资本集中,而那些原来耕种外出务工农户土地的留守农户不得不放弃对他们土地的经营权。留守农户失去耕种外出务工农户土地的机会,同时因家庭、年龄、身体等方面的原因又不能长距离外出打工,而资本农业所提供的就业空间有限且具有季节性,这两方面因素的叠加使留守农户的就业空间遭到挤压,家庭收入减少,留守农户的生活陷入困境。
      其次,法理式流转破坏了乡村社会的秩序。土地的法理式流转瓦解了传统礼俗式流转的社会基础,传统的基于人情关系的互惠原则让位于现代基于市场关系的交易原则,这就加   剧了乡村社会进一步理性化的趋势,村庄内部的人际关系开始疏远,乡村社会的乡土本色受到冲刷。祁村村民开始对那些“只认钱不认人”的农户产生厌恶之情。留守农户就业空间的挤压,迫使他们背井离乡寻求谋生之路,村庄原来通过这部分留守群体来实现的社会功能开始丧失,如村庄的许多公共事务开始无人问津,而法理式流转并没有很好地实现这种功能上的替代,于是村庄的“空心化”和“过疏化”现象进一步加剧,乡村社会的秩序遭到挑战。尤为严重的是,那些外出务工者因各种原因在城市失去就业机会以后,不得不返乡收回承包地以维持生计,而法理式流转中的合同规定又让这种选择变得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加剧农户与资本之间的矛盾。在农民“生存安全第一”逻辑的支配下,返乡农户与资方之间的纠纷将不可避免。
      最后,法理式流转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其生产的粮食具有低附加值的特性,加之农业的生产周期较长,生产的过程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从祁村的经验来看,资本进入农业要想盈利,要么改变土地的用途发展经济作物,如种植烟草;要么对生产的粮食进行深加工,提高粮食的附加值,舍此,资本农业的盈利空间极其有限。改变土地的用途发展经济作物,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小范围或微观层次上不存在问题,符合个体的自由和经济规律,但在大规模的土地法理式流转中,若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片面地理解为发展经济作物这势必在宏观层面上造成国家粮食总产量的锐减。法理式流转促成了当地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在高租金的诱惑下,外出务工农户对土地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他们对土地的租金预期提高,不会再低价或者免费将土地流转给留守农户。但留守农户根本无力承受按法理式流转的租金标准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因此,他们也放弃耕种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宁愿在当地做小工。预期与现实的落差造成了新一轮的土地抛荒,国家的粮食安全遭到威胁。祁村那些被烟草公司退回来的承包地大部分都处于抛荒状态,即便如此,那些外出务工的农户仍死死抱住高租金的标准不放,宁愿让田荒掉也不让其他人耕种。面对此景,祁村一位老农感叹:“现在田荒着的人还是照样拿国家的补贴,国家的补贴真是补冤枉喽!”
      
      四 总结与讨论
      
      大规模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为农村的土地流转提供了契机,礼俗式流转和法理式流转成为当前土地流转中两种主要形式。从全国各地土地流转的实践来看,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较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土地进行法理式流转的时机已经成熟,农户在土地的法理式流转过程中收益颇多。而对广大中西部的农村地区来说,推行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法理式流转尚不合时宜,中西部农村内部沉淀的劳动力足以消化因农户外出务工而留下的“剩余土地”。
      “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为核心,以扩大市场化程度为手段”的“成都实验”企图单纯在土地上作为文章来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从而达到实现“三化”同步的目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着明显的乌托邦情绪,对全国来说也不具有借鉴意义。就农地来说,成都市错误地认为规模经营一定比分散的家庭经营有效,因此,政府急切希望农民离开土地,进行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提供农业的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对农业的现代化来说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这是对农业现代化的曲解,忽略了当前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基本国情,更低估了家庭经营所具有的潜力。这种政府过度干预和缺乏对乡村社会自洽性发展的理解的冒进做法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农民离开土地是建立在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吸纳的基础上,这将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漫长过程,任何激进的做法都不可能成功。土地规模经营及其基础上的现代农业,从成都市目前情况来看,大都是种植经济作物(贺雪峰,2010),暂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如果全国竞相模仿成都市都去种植经济作物,结果必然是经济作物不经济,最后谁来支付农民的土地租金?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是不言自明的。
      礼俗式流转和法理式流转具有不同的生成逻辑、特征和功能,它们分别适应于不同的区域和发展阶段。分析两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并不是要制造简单的二元对立,关键是要将两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置于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具体分析利弊优劣,为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寻找根据。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并实现稳定的就业,土地由礼俗式流转向法理式流转过渡将是一种趋势。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尚不具备发展大规模土地法理式流转的条件,政府强制或半强制推行的土地大规模法理式流转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当前,土地的礼俗式流转在乡村社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这对维护村庄的自洽性发展意义深远。政府推动下的土地大规模法理式流转将破坏传统礼俗式流转赖以生成的社会基础,而且它在破坏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实现其功能上的替代,从而对乡村社会的秩序构成一定的威胁。大规模土地法理式流转具有不可规避的风险,这种风险将危及承包户的利益、社区的自洽性发展乃至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我们需要对土地大规模法理式流转持谨慎态度。
      
      
      参考文献
      波兰尼,2007,《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曹锦清,2010,《如何研究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党国英,2005,《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7期。
      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华生,2011,《老‘三农’问题的终结与新‘三农’问题的挑战》,《农经》第8期。
      黄贤金、方鹏,2008,《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形成机理、运行方式及制度规范研究》,《江苏社会科学》第2期。
      黄祖辉、王朋,2008,《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浙江大学学报》第2期。
      贺雪峰,2010,《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贺雪峰,2011,《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社会科学》,第3期。
      滕尼斯,2010,《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温铁军,2009,《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吴雨才、叶依广,2005,《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第8期。
      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管理世界》第5期。
      
      (责任编辑:周培勤)
      
      
      
      注释1:“地邻”是当地人的一种说法,它是相对于居住空间意义上的“邻居”而言,指的是两个农户的承包地在空间分布上相邻,而土地相邻的两个农户之间的关系可称之为地邻关系。
      注释2:“农业继承人危机”是笔者所在团队于2011上半年对上海郊区的外来务农群体的跟踪调查基础上提出,熊万胜博士试图用其解释当前上海农业生产的主力为何是外地人,而非本地人。就全国范围来看,“农业继承人危机”有蔓延的趋势。
      注释3:资本农业强调的是在农业的生产过程中,资本作为农业的生产要素占据重要地位。具体来说,资本农业是相较于家庭农业(包括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农业而言,其一般的表现形式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或者是纯粹的公司化经营模式。于祁村而言,振兴农机综合专业合作社是名不符实,因为并没有农民参与其中,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仅仅是方便与国家进行资源对接。因此,它并不具有合作社的性质,资本在其中占据支配地位,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资本农业的范畴。
      注释4: “礼俗式流转”和“法理式流转”作为两个分析性的概念明显比附了滕尼斯的“礼俗型社会”和“法理型社会”的两分法,笔者试图通过这两个概念来表达两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所体现的由传统向现代的变迁。但事实证明,这种努力在历史和现实中均遭到了极大的挑战。就中国而言,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中国传统的礼俗社会是一个礼法并重的社会,只不过礼俗社会中的“法”主要是指习惯法,和现代意义上的“法”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现代意义上的“法”的约束力主要是依凭强大的国家暴力为后盾而加以维持,而非传统社会中的权威和声望。具体到本文,法理式流转中的“法”侧重于强调其现代性的意含,它是脱嵌于地方性社会,更具有普遍的效力。
      注释5:按照当地农民的解释,土地对化肥的需求量是刚性的,同一田块如果今年施肥50斤,若想来年取得好收成,施肥量至少等于50斤,而一亩烟草的施肥量一般是120斤。也就是说,烟草公司退出农田以后,农民再耕种原来土地的成本将大大提高。
      注释6:根据笔者在上海农村地区的调查经验,这一点在上海本地农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From Custom to Law : a Social Analysis on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the case of Qi Cun in southern Anhui
      Ma Liuhui
      School of social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ECUST
      
      Abstract: The movation of rural labor to the non-farming domain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land circulation. Before the capital’s entering, the land circulation occurred mainly between farmers in the same village, which is a kind of kinship and geographical linked custom circulation. The penetrating to agriculture areas of external capital has contribut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rural land transfer market. Then, the legal type circulation occurred between farmers and capital, which not only crosses the village boundaries,but also has the protection of contracts with legal effect.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investigation, the author analyze two different land circulation modes, discussing about their formation logic, features and functions. It is emphasized that the two different modes are applicable to different regions and developing stages, and the respect for rationality of the custom circulation in a village is promoted. This paper also points out that the enforce pollicy of legal type land circulation in mass is with unavoidable risks, which could jeopardize the interests of farmers, the self-consistent development of rural communities and even the national food safety.
      
      Keywords: Custom type circulation Legal type circulation National food safety
      
      本文的初稿曾于2011年11月3—4日在南京大学社会学院举办的“中国农村研究青年论坛”上发表,原文的标题是《从礼俗到契约:土地流转的社会分析》,参与讨论的诸师友对文章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责自负。根据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的要求,文中所涉及的人名和地名均做了技术性处理。
      
      马流辉(1985—),男,安徽六安人,社会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博士后,华东理工大学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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