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农村合作社运动正盛行中国,然而这种盛行背后却已存在诸多争议。有些人质疑是否应该提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人则批评现今大部分合作社都是“假”合作社;还有些人提出应以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综合性农民协会作为仿效对象。这些争论既关乎农村合作社,但又不局限于农村合作社,实际上涉及了中国发展的道路之争。20世纪30年代,农村合作社在中国也曾风靡一时,与之相伴的则是知识分子对中国未来的激烈争辩。本文将比较两个时期的知识分子关于发展农村合作社的观点和争论,这不仅是因为,两次合作社运动在社会认知方面、社会性质的判断和社会改良诉求方面有可比之处,更是因为两次运动各自存在着的结构性困境。在中国农村迅速变迁的当下,对20世纪30年代那场论辩的回顾,可以给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启示。

    【关键词】假合作社 农村分化 梁漱溟

    Abstract: A cooperative campaign is now in full momentum in China. There are a lot of controversies going on behind it. Some suggest that we should instead promote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among the farmers. Some dismiss the majority of the mushrooming cooperatives as “fake.” Some propose to take the comprehensive farming associations in Japan, South Korea and Taiwan as our models. These controversies are not just relevant to 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they bear upon the debate over China’s path of development. In 1930s, 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campaign was also prevalent in China, which was accompanied by furious debates among the intellectuals over China’s future. This paper brings the views and arguments of the intellectuals in these two periods concern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ooperative into comparison. We find that the two cooperative campaigns bear similarity with each other in terms of social cognition, judgement of social nature, and the appeal for social reform. We also find that both campaigns are faced with structural predicament. As Chinese rural areas are undergoing rapid transformation, a review of the debate in 1930s will give us inspiration in addressing current issues.

    Keywords:fake cooperative, rural differentiation, Liang Shuming

    一、引言

      农村合作社运动正盛行中国。自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工商登记的农村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从2008年的10万家,增加到2012年底的68.9万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到2014年3月,合作社已经达到106万家。①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中国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格在“专业”合作社,所谓的“专业农民”定义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二是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加入合作社。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有几方面的助推器。2008年,中央政府就鼓励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之间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张晓山,2009:14)。许多准政府机构,包括农业部、中国供销合作社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积极参与推进合作社的培育。在地方上,不少地方政府机构也参与推进合作社的发展(仝志辉、温铁军,2009:16)。而三农知识分子和支农的青年学生组织也是合作社的积极倡导者。

      然而时至今日,合作社的发展仍存较大争议。有些人质疑是否应该提倡专业合作社,并对专业合作社发展所带来的意义和影响持不同意见;有些人则批评现今大部分合作社都是“假”合作社;还有些人提出应以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综合性农民协会作为仿效对象。这些争论既关乎农村合作社,但又不局限于农村合作社。在强烈支持或批评的背后,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和探寻第三条发展道路的可能性问题。

      回顾历史,合作社运动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农村了。合作社运动首次出现在中国农村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中,当时有官方的大力支持和知识分子的积极参与。20世纪3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及合作社运动,与今天的运动具有相当的可比性。首先,两次乡村建设运动存在明显的知识上的承续。今天,以温铁军等为代表的三农知识分子将早期的运动视为一种源泉和遗产。当代中国关心农村的知识分子也把农村合作社看作是新乡村建设运动的关键组成部分。尽管20世纪30年代和今天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新、旧两个乡村建设运动都试图探索一种中国发展的替代性方案,都看到农村重建的基本问题在于农民缺乏组织,都确信农村合作社是把农村小生产者组织起来的有效途径。其次,两次运动都存在各自的结构性难题。伴随30年代这场运动的是知识分子关于中国未来前景的激烈辩论,梁漱溟和毛泽东关于中国社会一般性与特殊性问题的辩论便是著名的例证。虽然旧时关于中国农村性质的争论,尤其是梁漱溟和毛泽东之间的争论,已逐渐为人所淡忘,但是,对此一争论的重新审视仍有助于我们对当前农村合作社运动和农村发展的反思。


    二、20世纪30年代的论辩:梁漱溟第三条道路的假设和实践

      中国农民历来就有互助传统。②中国知识分子对合作社理念的兴趣发生在20世纪早期(杜润生等,2002)。③早期倡导者汤苍园就是一位把合作主义视为一种替代性方案的典型人物。在他看来,“合作是反对资本主义的,其势力所及,将破坏经济帝国主义而有余,但它的方法,则与马克思主义不同。合作主义不注重革命,而注重建设,不假手国家,而期成于团体,其进也渐,其行也远。”(卜国群,1994:122)。但合作社运动的另一位重要支持者于树德(早期共产党员,孙中山的秘书)则认为,把合作社当作主义或道路是对合作社组织的一种误解。他于1927年明确指出,合作社组织的问题属于社会政策领域,它本身不是主义(于树德,1929,序言)。果然,20世纪上半叶,国民党、共产党、无党派人士,甚至侵略中国东北的日本殖民者这些不同的政治势力,在不同的主义背景下,为着不同目的却都将合作社作为一项社会政策来予以推行,于的观点得到了现实的印证。

      中国共产党对合作社的推动是其大规模阶级政治动员中的一部分。它首先在工人中展开,当农民运动兴起之后,又迅速扩展到农民中。1922年,在领导江西安源煤矿工人罢工时,毛泽东和他的同志们就组织工人们创办了一个消费合作社,但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在1925年遭到军阀的镇压。类似的以工人为中心的合作社在湖南和广东的部分地区也组织起来(杜润生等,2002:35-36)。1925年,共产党发表了《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 鼓动新兴的农民协会积极参与到创办合作社的运动中来。在1926年至1927年期间,合作社成为国共合作时期广州农民运动讲习班的一个讲授话题(杜润生等,2002:37)。1925年到1927年间,在农民运动势头最强的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农民协会都颁布了合作社决议(史敬棠,1957:73-78)。

      合作社运动是20世纪20年代全国性农民运动的组成部分。此时的农民运动具有阶级立场,包括打倒土豪和军阀、减租减息、反帝国主义运动、文化运动等,合作社决议的目的是支持“贫农”,使其免于“地主”、“富农”和“富户”的剥削(史敬棠,1957:74)。这些合作社主要在销售、供给和信贷方面促进合作。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建立自己的农村根据地,实行土地改革。在土改和男劳动力参军无法顾及生产的情况下,农民们积极主动地运用传统方法或者发明新合作形式来共享生产工具、畜力以及动员妇女从事生产。④而共产党也致力于合作社的推进,特别是在劳动生产方面。1933年,共产党颁布了关于劳动合作社组织的政策大纲,大纲要求合作社需坚持“依靠贫农和团结中农”的原则,并将地主、富农和资本家排除在合作社之外(史敬棠,1957:35-36;梅德平,2004a:105)。及至20世纪40年代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旧在晋察冀根据地积极推进合作社建设。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已有一半实行了土地改革,还有一半实行了减租政策(毛泽东,1943)。在此背景下,合作社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合作和生产,而且在组织抗日统一战线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刘庆礼,2010:14)。

      国民党也推进合作社运动,并于1928年组织了农村信贷合作社(卜国群,1994:127)。⑤20世纪30年代合作社在国统区逐渐发展起来。1932年,国民政府首次颁布政策,支持在“剿匪”地区发展合作社。随后几年,国民政府继续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合作社予以支持。国统区合作社数量大增,其中大部分都为信贷合作社。但实际上,信贷合作社无助于农民的生产活动,也不能帮他们摆脱高利贷的盘剥。相反,它却使农民们更易受到那些掌控信贷合作社和充当信用担保人的地主和商人们的剥削(梅德平,2004b: 87)。

      在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危机(1929—1933)的震荡下,中国于1932年爆发大规模的农村危机。与此同时,日本占领东北,使得民族危机日益迫近。在这一双重危机背景下,一些无党派知识分子开始致力于乡村建设运动,并将推动合作社视为其中的关键。⑥这些知识分子把合作社运动当作群众自我组织的一种方式,也是救亡图存的关键。他们更将其视为对共产党创建苏维埃政权的一种替代性选择(卜国群,1994:129)。合作社在国统区得以迅速发展,部分原因在于国民政府的支持。1933年首个全国性的合作社网络成立。及至1935年第三次大会时,合作社网络已经吸纳了来自全国10个省份的99家组织机构,包括社会团体、大学和政府部门、部分报社(姜新、贾晓燕,2008:76,80)。在其顶峰的1936年末,该网络已拥有超过1000个乡村实验点(晏阳初,1989:305,转引自姜新、贾晓燕,2008:79)和遍及16个省份的超过160万会员的37318家合作社(卜国群,1994:127)⑦。这些乡村实验点都由国民政府或者外国基金会资助(梁漱溟,1989,第2卷:580)。费孝通在1939年也指出,农村合作社和乡村工业能够在中国乡村的重建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费孝通,2002:238-239)。

      尽管共产党和国民党是为了不同的目的推进合作社的发展,但是投身于这场合作社运动的知识分子们继续秉承前人的看法,即把合作社运动视为可以替代西方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第三条道路”。梁漱溟在山东省邹平县开展的合作社实验在当时规模最大,从1931年持续到1936年。在1936年顶峰时期,实验区拥有8828名会员,共307家合作社(邱志强,2002:101-102)。1933年该实验区成为国民政府授权的一个实验县,梁漱溟还在1935年短暂地担任县长一职(卜国群,1994:129)。作为一位知名的儒学思想家和社会改革家⑧,梁漱溟有意识地将实验区与国家重建联系在一起,赋予实验区以重大的意义。鉴于梁漱溟过去和现在的影响,我们下面通过集中讨论他的观点来审视20世纪30年代那场乡村建设运动。

      围绕着1919年五四运动,各种社会主义思想开始在中国传播,吸引了大批中国知识分子的关注。受彼得·克里泡特金(Peter Kropotkin)的互助、合作和行会社会主义著作的影响(杨菲蓉,1999),梁漱溟认为乡村建设运动能够创建出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如此,中国就可以走出一条既非资本主义也非共产主义的道路(梁漱溟,1989,第2卷:151)。和同时代的很多人一样,梁漱溟目睹中国政治衰败(军阀土匪猖獗、苛捐杂税等)、经济恶化(外国经济入侵等)和文化失调、社会失序。在他看来,“中国近百年史,可以说是一部乡村破坏史”(梁漱溟,1989,第2卷:150)。梁漱溟和毛泽东一样,都认为乡村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梁漱溟,1989,第2卷:161;梁漱溟,1989,第5卷:374),但两人恰恰在对中国社会的诊断上产生了差异。对清末以来破坏社会的政治军事权力的失望,促使梁漱溟转向社会文化结构角度寻求诊疗和救治中国的良方(Alitto, 1986:280;梁漱溟,1989,第2卷:162-164)。他认为:“今日中国问题在其千年相沿袭之社会组织构造既已崩溃,而新者未立;乡村建设运动,实为吾民族重建一新组织构造之运动”(梁漱溟,1989,第5卷: 375)。

      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基于两个主要假设。首先,他假设了乡村建设的政治自足性和经济自足性,即乡村建设本身可以自足地成为整个中国社会重建的基础。一方面虽然梁漱溟强调中国社会的问题是外源的而非内生的(梁漱溟,1989,第2卷:233-234,577),但是另一方面,他认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乡村建设运动,因为它“天然包含着各种问题的解决”,涵盖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合作组织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民力量的增加(梁漱溟,1989,第5卷:374)。梁漱溟所设想的“乡农学校”能够提供给中国农村非常缺乏的两样东西,即科学技术知识和社会组织的新形式(梁漱溟,1989,第2卷:191)。“乡农学校”视所有村民为“学众”,教授他们协作、农业技术知识、识文断字等。“乡农学校”还组织超过300家合作社从事生产、销售、信贷和采购等工作。除了教育功能外,“乡农学校”也涉及当地的政治、经济和军事防御等功能。梁漱溟认为他的实验有助于发展出一套全国性的政治体制模式来。这就是说,梁漱溟乡村建设运动的自足性基于这样一个设想,即不仅乡村建设运动自身可以摆脱帝国主义和地方军阀的政治经济力量的控制,而且通过乡村建设运动,中国也可以结束近代以来的破坏史。我们姑且称之为乡村建设的政治自足性假设。但是,我们看到梁漱溟对这一设想的信心在1938年受到沉重打击(杨菲蓉,2001:216,221)。

      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还假设了它的经济自足性。那就是,在当时中国与世界关系格局下,中国的农业生产可以作为工业化的基础(梁漱溟,1989,第2卷:496)。梁漱溟指出,与受西方工业利益压迫的、脆弱的中国工业相比,农业是中国的比较优势所在(梁漱溟,1989,第2卷:508)。在他的设计中,中国的发展道路必将是一条立足于合作基础上的农业发展道路,工业化则应为满足需要而生产,企业不应为私人所有,而应由合作社、社会组织和国家所有(梁漱溟,1989,第2卷:509)。它将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农业文明又不同于西方城市文明的新文明。就此,梁漱溟(1989,第5卷:367-368)规划了一幅发展路线图:

      使内地农村能利用外埠过剩资金以恢复生产,增进生产,因而增进一般购买力以促兴民族工业,而后工业乃至一切产业以次可兴。

      使外埠屯集之资金得进输与内地农村,以冀农产原料之增加而输出,工制品及工具之需要而输入,俾资金环转流通后全国金融可以活泼流通而不滞。

      总结而言,梁漱溟的中国发展路线是希望某种形式的资本下乡,以辅助农业发展,进而增进购买力,拉动内需,以农业原料的输出换取工业机械的输入,以达到工农业循环,完成工业化。尽管梁漱溟所希望的中国道路既不同于传统农业文明,又不同于西方的城市文明,然而他的路线设计却似曾相识,似乎是“现代化理论”的某种翻版。诚然,新兴移民国家如美国(内战后重建时期1866年—1913年)、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19世纪的工业化进程的确得益于农业出口 (Friedman & McMichael, 1989:99)。问题是,在时过境迁之后,在20世纪的前半叶的世界格局下,虽然还有人对此现代化路径津津乐道,此路已经不通。正如下面将要讨论到的那样,因为梁漱溟认为乡村建设具有政治和经济的自足性,忽视了在华占有超经济优势的帝国主义的存在,他的假设遭到了批评。

      伴随乡村建设运动展开的是中国知识界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一系列辩论。这些辩论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前期,主要涵盖中国社会性质(1927—1928)、中国社会历史(1932—1933)和乡村社会(1934—1935)。其中,最后一次的辩论最为重要。⑨毫无疑问,对中国未来的严重关切推动了这些辩论的进行。正如当时一位著名编辑所观察到的那样,“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现在已经逼着任何阶级的学者要求答复。任何阶级的学者为着要确定或辩护他自己的阶级的前途,也非解答这问题不可”(郭若平,2003:50-51)。随着1927年国共两党合作的破裂,这些辩论也与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内关于中国革命的目标、策略问题的争论密切相关。辩论的结果就是中国社会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而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由马克思主义者和左翼知识分子组成的、参加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辩论的“中国农村派”发起了对包括梁漱溟和晏阳初在内的乡村社会运动实验的批判。在1936年出版的《中国乡村建设批判》一书中,这部分学者对乡村建设运动自足性的假设提出质疑:乡村建设运动或者中国国民经济的建设能完全独立于民族解放这一政治任务之外吗?(千家驹、李紫翔,1982:64)。更具体地说,“农业的发展能带来工业化,能拯救城市吗?”尽管梁漱溟设想的是非资本主义式的发展,但实际情况是他所希望的“资金”——那些从商业银行或者政府财政机构出来的“资金”——在农村却表现出一种资本性质,而且,它们主要集中在交通便利的地区,并且主要是有益于富农、中农,而无益于贫农。⑩通过引证河北和山东农村合作社生产的棉花如何供给在华帝国主义企业的案例,“中国农村派”认为“乡村建设”反而有利于帝国主义在华的利益扩张。几年后,“中国农村派”领军人物陈瀚笙卓有影响的研究向世人展示了英美烟草公司是如何通过买办商人、地主士绅和乡村合作社来诱使安徽、河南和山东成千上万的中国农民为跨国公司从事烟草生产,不仅普通农民遭受各方的欺诈,没有博弈的能力,而且中国的民族烟草产业也面临着帝国主义烟草公司超经济的挤压(Chen,1980 [1939])。

      梁漱溟关于乡村建设的第二个主要假设是关于中国社会特殊性。1938年他访问延安,在那里与毛泽东的争论就涉及了这个问题。在梁漱溟看来,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有两方面不同之处:第一,中国社会有职业之分,却无阶级之别;第二,中国社会的立足基础是伦理,即人们彼此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而非西方式的个人主义。梁漱溟认为中国缺乏革命所需的阶级动力,因为没有一个阶级能作为革命的阶级基础,无论是农民阶级、工人阶级,还是资产阶级。在土地问题上,一方面,他承认由私有制所导致的地权的不平等,并且认为可以通过公有制或者平均地权来实现平等。然而他又摈弃了任何一种可能性,因为他认为中国缺乏必要的政治条件(徐连明、赵静,2011)。另一方面,梁漱溟又特别强调中国农村没有阶级分化,认为土地和农民并没有分离。他提供的证据是土地既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之集中垄断情形不著”(梁漱溟,1989,第3卷:146;徐连明、赵静,2011)。同样地,梁漱溟否认中国存在一个统治阶级,因为存在社会流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位置可以互换。因此,他公开阐明道:“中国有统治者而无统治阶级。”(梁漱溟,1989,第5卷:155)由于对立的阶级无法形成,中国社会也就不存在阶级斗争。而这一状况在梁漱溟看来对合作是极为有利的,他曾经倡导避免使用“农民”和“被压迫的民族”等具有阶级内涵的词汇,而使用“乡村居民”来构建彼此的包容性(梁漱溟,1992[1933]:215)。

      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是为了寻求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来超越家庭、宗族和村落等传统组织,尽管有些人认为他代表保守主义(Webb,2008)或者是儒家(Alitto,1986)。鉴于梁漱溟将村民视为无差别的群体,可以说,他意图构造的是一个乡村公民社会,这个社会将由传统的乡村精英和新兴的城市精英来共同领导。正如他自己所解释的那样,“乡村建设运动,题目便是辟造正常形态的人类文明,要使经济上的‘富’、政治上的‘权’综操于社会,分操于人人。”他所宣称的“社会运动”应该由知识分子来领导并且以村民自身为基础(梁漱溟,1989,第5卷:377)。在乡村建设运动中,乡村学校成为外来社会改革家们动员村民的“公共领域”(Thogersen, 1998:147)。而这一公共领域由新旧精英共管。学校董事会执行,其成员从乡村精英中选取,教学任务则由社会改革家们担任。梁漱溟和他的追随者希望他们的组织能够代表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社会,但实际上它发挥的功能是“充当了中国政府、官员与穷乡僻壤之间的中介”(Thogersen,1998:159)。所以在实践中,梁漱溟更像是一位现代化者,而非其著作中所体现的保守形象(Thogersen,1998:158)。

      在“中国农村派”看来,梁漱溟乡村建设运动的哲学和实践未能处理好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他们质疑道,如果这一运动仅仅关注农业技术、交通运输、市场与金融等问题,而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尤其是不去触碰土地问题,那么它到底能否缓解中国农民的贫苦?(千家驹、李紫翔,1982:64)1935年,梁漱溟自己也承认乡村建设运动既不能减轻农民沉重的赋税,也不能帮助他们实现土地再分配(梁漱溟,1989,第2卷:581)。此外,“中国农村派”的李紫翔在其批评中也指出以小生产者为基础的合作社不仅不会与大企业发生矛盾,而且实际上是为大企业和银行所控制的(李紫翔,1982:69)。李紫翔预言梁漱溟的“生产社会化”和“分配社会化”将成为难以兑现的空头支票。至于梁漱溟想象的生产和消费良性循环,也将以促进帝国主义工业和商品市场的扩大而终结。虽然梁漱溟认为乡村建设运动应尽量依靠各方力量,但是实际上它几乎只依赖知识分子(李紫翔,1982:70)。尽管梁漱溟在乡村建设运动方法论中强调客观条件,但李紫翔指出,梁漱溟眼中的客观条件是静止不变的,因而他的理论和方法论也就不可避免地表现为屈从于这种“客观条件”的保守主义形式(李紫翔,1982:70)。因此,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就具有哲学的空想性、方法论的保守性,他所谓的“新文明”只能是半殖民地文明。李紫翔敏锐地总结道,乡村建设运动(包括晏阳初所领导的)意图以“文化工作”来修补中国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根本矛盾的努力,就像推马车上坡一样,终有一天会以失败告终(李紫翔,1982:74)。

      因日本侵华,乡村建设运动在1937年宣告结束。1938年,梁漱溟在寻求抗日希望时,对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产生了浓厚兴趣,为此,他访问了延安,并和毛泽东作了长时间的交流。这次坦诚友好的交流使他们在民族解放和反对西方宪政民主方面找到了共同点,但在中国农民和中国社会的观点上却出现了分歧。当毛泽东问梁漱溟乡村建设运动的困难之时,梁漱溟坦言,“最大的困难便是农民好静、不好动”(Alitto,1986:289)。这是梁漱溟一向以来的观点,正如他如此评述农民:“他们的信仰和习惯数千年沿用,无大改变,保守性格外深重。所以要向中国农民谈革命简直是碰壁不通。” (梁漱溟,1992[1933]:176)。早在1935年梁漱溟(1989,第2卷:575)就已经认识到乡村建设运动的困境:

      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乡下人漠不关心,只是乡村以外的人瞎嚷嚷……本来最理想的乡村运动,是乡下人动,我们帮他呐喊。退一步说,也应该是他想动,而我们领着他动。现在完全不是这样。现在是我们动,他们不动;他们不惟不动,甚至因为我们动,反来和他们闹得很不合适,几乎让我们作不下去……我们自以为我们的工作和乡村有好处,然而乡村并不欢迎。

      即便是谈到比较成功的成人义务教育项目时,梁漱溟也失望地指出,农民依旧是改革的对象,而知识分子是改革的主体。许多乡村建设运动参与者都把消极的村民比作“石头”(Thogersen, 1998:152)。

      窑洞谈话发生在1938年,那时中国共产党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农民动员经验,不少根据地不仅开展了土改运动,还有活跃的农村合作社。因此,毛泽东当即就反驳了梁漱溟关于农民的看法:“你错了!农民是要动的,他哪里要静?”(Alitto,1986:289)。在花了一周时间读完梁漱溟的《乡村重建理论》,听完其对文化理论和乡村建设运动的详细讲解之后,毛泽东清楚地认识到,两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究竟是需要一场改革还是一场革命,以及阶级分析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毛泽东对两人的差异总结道:“中国社会亦还有其一般性;你太重视其特殊性而忽视其一般性了。”梁漱溟则坚决地回应说,“中国之所以为中国,在其特殊之处;你太重视其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岂可行呢?”(Allito,1986:289;艾恺, 2003:208)。

      今天,许多梁漱溟的追随者都痛惜乡村建设运动不幸遭到日本侵略的打断,亦有人认为乡村建设运动的功绩不应该以成败来衡量(潘加恩,2012)。然而,梁漱溟本人却对乡村建设运动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进行了直率而深刻的反思。首先,梁漱溟反思了乡村建设运动的社会改革定位与依赖地方军阀政权之间的矛盾,这也就涉及乡村建设运动的自足性问题。梁漱溟在山东的乡村建设运动所依靠的地方政权是由旧军阀韩复榘所领导的。韩复榘屠杀共产党员及其支持者,镇压农民武装起义,推行国民党的“新生活运动”,其政权是中国传统与欧洲法西斯主义的结合体。其次,梁漱溟认为最痛心的矛盾在于上面所提到的,“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他也意识到由于乡村建设运动未能响应农民的赋税和土地问题,无法解决关乎村民的真正问题,“因此无法赢得他们的支持”。(梁漱溟,1989,第2卷:581)尽管承认这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他认为问题会逐渐得到缓解。甚至在1949年,他仍然坚持自己关于中国缺乏阶级革命条件的基本判断。然而,在目睹中国共产党取得土地革命的成功之后,梁漱溟承认他看待中国社会的观点是静态的,未能看到差异可以发展成阶级冲突。他反思自己犯了过度强调中国问题特殊性的错误(梁漱溟,1989,第6卷:866,950-951;汪东林,2004:157)。


    三、当代农村合作社的主张、争论和困境

      农村改革后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还没有使农地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商品,11但却已经导致了集体所有权空洞化,村集体无法有效协调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129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困扰中国社会,农资、劳动力、公共服务商品化;农村青年外流;农业生产的老龄化和女性化;家庭生活碎片化;村庄内部关系原子化;社会分化加剧等。13新乡村建设运动(以下简称“新乡建”)便是对“三农”问题的一种回应(Day & Hale,2007; Day,2008; Day,2013a)。新乡建不同于2005年中央政府开始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中央政府的规划强调加大对农村投资、刺激农村需求。14新乡建开始的标志是2002年在北京举行的首次乡村建设会议、2003年晏阳初乡村建设研究院以及2004年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的成立。新乡建内容包括动员和培训学生志愿者下乡支农、培育校园三农社团、政策批判和倡导、宣传农村发展的另类方向等。虽然农村的互助实践和合作组织早在改革初期就已存在15,但大学生和知识分子对农村合作社的宣传和推动,以及培养农村合作社带头人,是新乡建的关键组成部分。16在此前后,许多其他知识分子也都按照自己的设想提出农村发展主张。

      政府和主流经济学家希望龙头企业能够带动规模效应,整合中国二亿左右的个体农户。9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就一直有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推动公司成为农户对接市场的中介,实现“公司 + 农户”的双赢。自《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业部门和一些准政府机构积极推动合作社的发育和培训,推动了合作社的遍地开花。但这些合作社的性质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使一些“三农”知识分子成为改革进程中主流现代化话语的批判者。基于“农民立场”,这些“三农”知识分子一方面为农民和支农学生组织提供培训,开展地方实验,另一方面就如何推动合作社和实现什么样的目标开展辩论。一些人把合作社看作是对“公司 + 农户”模式的良性修正,认为“公司 + 合作社 + 农户”模式可能会使农民在处理与公司的关系时拥有更多谈判权。还有人认为用合作社取代龙头企业,能建立一种更加直接的、对农村更加有利的市场关系。根据日本的经验,李忠华建议农超对接,让合作社直接为超市供应产品(李忠华等,2008)。苑鹏则认为合作社组织是市场的产物,但具有反市场的性质(苑鹏,2001)。一些反资本的知识分子则采取了更具批判性的方法,即试图绕过公司,在农业生产者和城市消费者之间构建一种直接的连接 (何慧丽、古学斌等,2009)。

      在支持合作社的学者们看来,合作社的形式和目的涉及中国发展道路的核心问题。与主流话语以西方为主导的参照系不同,这些学者以中国国情为中心重构全球参照系。他们绕过意识形态的争论,反复强调中国农村发展的条件:即便实现城市化,中国农村依旧会有约九亿人口,然而农地和资源不断减少,在此前提下,中国农村必须实现由多数人而非少数人共享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杨团,2011:36-37)。杨团(2011:38)的阐述点出了许多此类知识分子的一个共识。她指出,以“去农民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为特征的美国或西方农业模式,是一种少数资本主义农场主和企业享受到政府高额补贴的模式17,而中国需要找到的是能够养活众多人口的发展模式。

      温铁军(2011:29)则对全球三类农业模式进行了探讨:美国的大规模农场是殖民政策的产物;欧洲的中等规模农业,主要由中产阶级和兼业的农场主经营;日本和韩国的小规模农业,因其人地资源的紧张状况,成为对中国唯一有借鉴意义的农业模式。这些学者之间的一种共识是,美国和欧洲的农业发展模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借鉴的范例。此外,他们也从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南亚和拉丁美洲的现代化经历中吸取教训(温铁军,2004:8-12;温铁军,2007)。李昌平(2009:85-89)阐述了“菲律宾道路”中,美国的农业资本主义模式是如何摧毁了菲律宾农民的生计,以及“公司 + 农户”模式是如何加速了农户的破产。杨团和李昌平都指出中国的“公司 + 农户”模式只能是让少数人获益。18李昌平(2009:76-78,85)更直言公司和农户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剥削关系,公司在加工、运输、流通、农村金融等方面压榨农业生产者。张晓山(2009)也认为,谁能从合作社获益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

      与主流观点力推商品生产来促进农村合作不同,温铁军、杨团和李昌平等人设想通过合作赋权于农村和农民,并在合作中使得生产与再生产、经济与文化相结合。他们对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综合性合作实践表示了关注。在“日—韩—台”模式(也称“东亚模式”)中,政府支持全国性农民协会协调和整合生产、交通运输、金融等领域,并制定法律限制农业中的公司资本。杨团(2011:38)认为“综合农协”道路适合中国六十年来的农村发展状况,并提出中国的乡镇可以作为综合农协的基础;李昌平(2009:75-81)则建议发展以金融合作为核心、以土地合作为基础的村庄集体经济,他赞扬了在迄今幸存的集体村庄所展现出的“新集体经济”。通过在河南省的农村合作化实验,何慧丽(2007:28)则提倡地方政府在组织社区综合性合作社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贺雪峰既不赞同美欧农业模式,也对“日—韩—台”模式是否有借鉴意义提出了质疑:如果要借鉴“日—韩—台”模式,那么,它们的农村条件与中国是否有充分的可比性?(贺雪峰,2012:125)黄宗智等也注意到中国农业和所谓的“东亚模式”之间的重大差异:和中国不同,日本农村人口总数低于该国人口总数的10%,而日本的家庭农业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业大肆扩张之下也相形见绌(Huang, et al.,2012:141)。贺雪峰对中国农村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观点:合作能解决什么问题?贺雪峰估计70%的中国农民必须要种植粮食作物,但现有宏观经济结构中粮价的上涨空间微小。因此,他认为大多数农民迫切需求的不是面对市场和资本力量的话语权,而是改善农村内部的社会文化和基础设施等公共品的供给,因此后者才应该是合作的目的。他进一步认为,农民的困境与其说是因为当前收入水平,不如说是因为现代性渗透农村空间和主体性所造成的侵蚀性影响:原子化、老龄化、留守儿童、村庄衰败等,而这些都是农民工进城的推动因素。而设施公共品的提供有助于改善个体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则有助于重建乡村社会结构和重新营造乡村生活的意义。因此,在贺雪峰及其团队的视野里,农民的组织化问题便成了农村治理问题,即什么样的治理结构能够提供这两方面的公共品。他认为,与其从别处寻找启示,中国自己的历史就可以为农村组织化提供有益的参考。而后税费时代正好需要协调不断增长的国家补贴和农民实际需求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促进文化和设施公共品供给的改善(贺雪峰,2012:124-130)。

      新乡建开拓者温铁军,也是现代化最严厉的批判者。他把20世纪末的“三农”危机解释为农村资源(资金、劳动力和土地)被不断流出的结果。城市在获得农村资源的同时,却把这一过程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后果留给农村,表现为“三农”危机。新乡建之所以必需,既因为农村小生产者将继续大量和长期的存在,也因为小农的保留能使中国免受周期性资本主义危机的直接冲击。与主流观点将“三农”危机归咎于农村的落后以及现代化不足相反,温铁军认为“三农”危机不是农村内生性的,而恰恰是现代化的后果。正因为农村的资源没有彻底的货币化和资本化,所以农村腹地非但不是现代化的累赘,反而是现代化潜在的拯救者,缓冲现代化危机带给中国的震荡(温铁军,2012a),如在2008年—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农村消化了2000万失业的农民工,避免了社会震荡。

      温铁军对现代化的批判和解构并不仅仅限于后毛泽东时代,而是横跨了中国整个20世纪;也不限于中国,而是将现代化视为一种错误的普世主义,因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暴力和资源掠夺,使得现代化只可能在少数国家完成(温铁军,2004:3-22;温铁军,2007)。在他看来,中国农村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有大量分散的小农,他们缺乏资源,生产很少的剩余。在20世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持续的挑战是要如何从众多贫弱分散的小生产者那里汲取剩余以资助工业化。因此,温铁军致力于解释中国农村和现代化之间的矛盾是如何贯穿一波又一波的现代化浪潮和危机之中,这些危机既包括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的工业化,也包括了毛泽东时代的工业化(温铁军,2012a)。与主流的现代化话语不同,温铁军认为对现代化的解构和除魅是获得公众理解和支持新乡建的必要条件(温铁军,2010a)。

      基于对现代化的解构,温铁军及其团队提出以“综合农协”方法将农业生产者组织成一个较大的主体,增强其与政府和市场协商谈判的力量(杨帅、温铁军,2011),这种“综合农协”应该覆盖金融、市场和生产。而文化重建——即组织以村庄为基础的农村文化活动——将有助于重建在农村社会碎片化过程中丧失的社会资本,并促进其他方面的合作。因此他们呼吁国家要在农业等相关领域给予这样的合作组织以政策优惠和经营权。

      在农村自组织问题上,这些“三农”学者和自由主义的观点显然不同。秦晖等学者公开谴责毛泽东时代的农业集体化是立足于自上而下的国家强制。相反,这些“三农”学者则要求国家支持合作社运动,并指出农民进行自我组织历来艰难(杨帅、温铁军,2011)。李昌平认为尽管现时盛行提倡农村自组织,但是连拥有优势的城市中产阶级业主都难以建立自组织抗衡房地产开发商,就更不必说农业生产者了。后者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一直遭到受政策扶持的龙头企业在金融、加工、流通和农业投入等四个领域的排挤和剥削,因此更加无法负担自我组织的成本。随着国家和农业生产者的关系由“征税—汲取”转变为“补贴—补助”,他认为国家应当支持农村组织(李昌平,2009:82)。尽管与当下的“三农”研究没有特别关联,老田(2009)通过对韩丁著作的分析,看到了土改过程中农村内部的复杂性,指出了农民自组织的困难。

      同样,温铁军及其团队也指出工商业资本在农业部门的扩张弱化了合作社的能力和机制,并且削减了合作的好处(或组织租)。由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即合作能力的弱化导致了村庄治理的低效,并进一步减弱了调取外部补贴和支持的能力(温铁军、董筱丹,2010:22-23)。他们还进一步考察了日本政府在农会形成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认为“能够促进公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合作社……一定是代表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国家战略特别扶持的结果”。(杨帅、温铁军,2011:45)

      如果梁漱溟遇到的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困境,那么今天合作社运动的支持者们面临的困境则是“假合作社”的大量存在。如果梁漱溟痛感到农民对乡建运动所表现出的冷漠,今天这种冷漠态度同样存在:“‘合作’成了政府和乡村精英们的事情,普通农民漠不关心”(张德元,2011:59)。据估计,在中国2010年正式注册的272000家合作社中有80%—95%是假的(刘老石,2010:54)。这些合作社从不同方面表现出“假”的特征:它们只是名义上存在的空壳;它们被“大户”所掌控,很少有小生产者的真正参与合作;它们实际上是龙头企业或者“公司 + 农户”的翻牌;它们是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合作社(张德元,2011)。在安徽一个县注册的136家合作社里面:“大户”建立的有125家,政府部门建立的有4家,龙头企业建立的有5家,还有2家由村委会建立(张晓山,2009:14)。在湖北省4325家合作社中,95%或被村里专营农业、加工和贸易的“能人”控制(占55%),或被农业科技协会和农业科技部门等控制(占30%),或被龙头企业控制(占10%)(张开华、张清林,2007:62-63)。在这些合作社里,小生产者们是“被合作”(张德元,2011),即他们的“合作”是被少数占主导地位的人所安排的,而非主动参与的。随着2007年《合作社法》的颁布,状况反而进一步恶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重点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温铁军,2009:11;Zhao,2010:iii) 。假合作社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出现,主要是为了从政府提供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和补贴中获利(李昌平,2010)。面对这种不利情况,一些 “三农”学者呼吁取缔这些假合作社(刘老石,2010:54)。

      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引发了争论。学者们注意到(仝志辉、温铁军,2009:21-22;苑鹏,2010:17),许多人将之部分归咎于农民在合作意识、合作文化、合作能力等方面的缺乏,或者是法律框架不健全。苑鹏则认为,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即成员之间资源禀赋的差异,是导致合作社内部民主参与不足的原因。因此,只有等成员们都转变为同质性程度较高的专业户时,该问题才能得到最终解决(苑鹏,2010:17)。刘老石则认为,假合作社的问题实则是判断标准问题。他认为中国有1%的农村合作社的运作能够符合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所通过的七项准则;不超过10%的合作社能达到2007年中国合作社法规定的标准——最重要的标准是“一人一票”制和交易额返还制度;不超过20%的合作社建立了交易额返还制度。但是,刘老石认为问题不在于合作社是真是假,而在于这些标准,尤其是西方的标准是否可以适应中国的复杂状况。作为替代,刘老石认为“一人一权”是更灵活的“本土”标准,而这样更能使农民掌控合作社(刘老石,2010:59)。只要有权掌控合作社,那么,农民可以选择让大户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获得更多的利益;只要有控制权,那么农民就能控制资本,而这种受到监控的资本无论其来源都将是人民的资本(刘老石,2010:59-60)。这个逻辑和国家对经济定性的逻辑有不经意的相似,即国家自认为是经济的舵手,因而对资本和市场有掌控的能力,所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在刘老石看来,合作社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不到20%经营顺利的“真”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大多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本地合作社,其发育、发展有外来非政府组织或者大学机构参与;二是,不到30%的、没有真正社员参加的空壳合作社,且由大户或者公司掌控;三是,还有超过40%的、介于真假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社,它们介于合作社与公司之间。这类合作社包括大户创建的合作社、“公司 + 农户”模式的合作社以及地方政府支持建立的合作社。最后这类合作社有社员,也制定了管理章程,但是实际经营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些章程,而是只遵循少数人的决定。刘老石认为,这40%的合作社的问题并非源于其自身,而是源于整个大环境。因此,对这些合作社需要的是管理和指导,而非斥其为假冒。他还担心,取缔假合作社的讨论将会削弱这40%合作社的积极性,导致合作社发展的停滞,甚至毁掉整个合作社运动(刘老石,2010:62)。潘家恩(2012:145)也认为不应人为地将合作社二分为真假,并赞同刘老石关于优先次序的考虑。黑龙江省一名鼓励当地合作社发展的县级干部秉持的也是这个逻辑:“先长头发再理发”。19

      关于中国农村合作社,拉玛(Lammer)提供了少有的个案深度调研。他研究的合作社在支农圈内被视为“真正”合作社,但实际上缺乏普通社员的积极参与,为少数人所主导。与大多数合作社类似,该合作社的管理经营也是由男性主导的(Lammer, 2012:166)20。拉玛(Lammer)认为,新乡建的努力在该案例中实际上已经导致了“乡村内部资本主义阶级关系的发展”(Lammer, 2012:153)。合作社内部反对这种做法的村民称之为“假合作社”(Lammer, 2012:160-163),但拉玛(Lammer)担心“假合作社”这个说法似乎有指责创办者和支持者们造假之嫌。他更愿意称之为“想象的合作社”,以便为给它将来可能的转变留有余地:“在支持和主导这些合作社的人看来,它们是名义上的‘合作社’,也是被想象的合作社。但是就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主从关系和阶级关系来看,它们又不是真正的合作社”(Lammer, 2012:169)。黑尔(Hale, 2013)基于对四个合作社案例的研究指出了一种结构性矛盾:它们在商业项目上的成功,需要与资本主义机制有深度整合,这样一来其“内部”的社会——社区原则就无法完全与“外部”的市场机制干净的分离。21

      刘老石以发展合作社为先的想法以及把假合作社归因于外部因素的论述,并不为所有“三农”学者所认同。仝志辉、温铁军(2009:15)认为大户控制的合作社具有“大农吃小农”的特征,它们的迅速发展,不仅是由于分散的生产者对接市场的需要,而且也是由于受到资本和政府部门利益的驱使所致。假合作社的形成并不仅仅是因为外部因素的影响,更导源于三十年农村改革历程中形成的三种动力机制:农村分化促成了农村资本和农业雇佣劳动的出现;城乡资本联合,从销售领域扩展到加工领域,现如今再到农业生产领域;政府部门利益与商业化、资本化挂钩,政府部门不仅在促进农业资本化方面发挥着引导作用,而且更是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来增加自身财政收入、补贴自身运营。以上动力机制相辅相成,并且促成更为深层次的三个演化:政府资本被转变为官僚资本,甚至私人资本;农村分化不仅为资本在农业领域扩展提供必要条件,而且在此过程中得到强化;因为受资本和政府部门青睐,大户主导了假合作社,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分化。这些假合作社在资本和小生产之间扮演了中间人角色,不可能指望它们在市场上赋权于小生产者(仝志辉、温铁军,2009:13-18)。事实上,“合作社的核心经济目标也已被精英们成功过滤,从而使得现存的垄断被加固,农民和商业之间的不平等被维持。”(Zhao,2010:168)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23)提议建立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综合性合作,并且呼吁政府积极介入,包括:防止政府部门从事营利性经营,节制资本,支持小生产者,鼓励大、小生产者之间的互惠互利和合作。22


    四、争论的世纪回响

      关于中国农村,今天的乡建实践者和20世纪30年代的先驱们共享着一些基本假设和概念。两者的立场都是基于将农村社会视为一个没有阶级分化的整体,并认为农村可持续性发展的威胁主要来自外部。这种“整体性” 的假设内嵌于“三农”(农民、农村、农业)这一术语中。“三农”这一广为接受的政策概念成功地将社会主体、社会空间和社会生产统合成一组具有内在关联的问题,然而它却使“农民”以一个同质性的整体的面目出现。23这种假设不仅与早期乡建运动对农村社会的认识相呼应,并且也符合后毛泽东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即承认分层却否认阶级分析。24由此,无论是在合作社的研究或倡导,还是在农村研究中,农政变迁过程中的阶级分析就微乎其微。就此而言,乡建知识分子与中国主流知识分子一样否定阶级分析的视角。

      新老乡建运动具有相似的自我定位,即针对正在发生的、威胁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场社会改良,其目标是在当前政治—经济结构下探寻中国另一种发展的可能性。和早期乡建知识分子一样,今天的乡建知识分子也以“超越”左右的方式为中国农村探寻第三条道路(潘家恩, 2012:6)。黄宗智(Huang, et al.,2012:140)的提议多少代表了这种共识:

      一种不同的看法是,中国农业仍将以农民家庭经营而不是资本主义经营为主。它的理想前景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传统的集体化农业,而是一条通过市场化的农民合作组织来实现的发展道路,一如恰亚诺夫原来所设想的那样。25

      1978年开启的市场改革包含了一个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断,即中国社会已经消除了阶级分化,只存在劳动分工(Meisner,1999:453),这一论断与梁漱溟在30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看法不谋而合,即中国社会是一个没有阶级分化的整体。在后毛泽东时代“告别革命”的趋势下(李泽厚、刘再复,1995),30年代乡村建设运动所持的社会改良主义实践,今天正作为进步事业而得到尊崇。26事实上,我们或许看到对乡建运动的政治评价与对中国革命的评价是逆相关的。27

      在“文革”后的主流话语中,“激进”已经成为一个负面的代指,其指涉范围已经扩展到整个20世纪的中国革命。在这一大背景下,温铁军对“激进”做出了自己的界定,他将20世纪致力于现代化的努力界定为“激进”,从而使现代化——尤其是当下城市化和资本化的强大推力——成为需要被解构和拒绝的对象(温铁军,2010b)。潘家恩则把五四运动、共产主义革命、“文化大革命”、新自由主义以及快速城市化、农村社会的现代治理以及发展主义都归入到了激进主义的范畴(潘家恩,2012:11)。温铁军认为,无论是过去的苏联模式还是今天的美国模式都不应该成为中国仿效的对象,而两次乡村建设运动的关联恰恰在于今天的农村仍然需要与“现代化”脱钩,而且当今更为严峻的资源压力使得脱钩更为必要(温铁军,2010a:17)。潘家恩(2012)和戴(Day, 2008)都将历史的和当前的乡建运动视为波兰尼意义上的社会自我保护运动。

      诚然,最近一些“三农”学者,包括贺雪峰的团队,已经开始通过考察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而把农村社会分层纳入了他们的案例研究中。28基于对农村公共品供给困境、农村社会失序和治理问题,尤其是对不断加速的富人治村趋势等问题的长期关注(贺雪峰,2012:209-307)29,他们发现“中间阶层”——尤其是中等经营规模的农民(他们称之为“中农”)——是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农村生产和治理的稳定力量。这一判断不经意地套用了自由主义的常规假设,即中产阶级或中层是社会的稳定器。

      在市场经济中,“中农”本身却是一个在不断分化的群体。所以,“中农”能否维持自身稳定仍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张谦和杜强(2010)的研究把中国农业生产者分为七类:自给自足的农民、商业化的农业生产者、企业化的农业生产者、合同式农业生产者、半无产的农业工人(其中含有两类)和无产农业工人。贺雪峰团队所称的中农大概可以包含其中商业化或合同式的农业生产者,然而市场化又恰恰容易作用于这部分生产者,使得其中能扩大规模的转变成企业化的农业生产者,无法维持的则变为“自给自足”的农民或半无产的农业工人。陈义媛(2013)在水稻种植区的研究也显示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分化,这样的分化因为资本下乡而加速。事实上自农村改革以来,农村的分化从未停止过,而今天当企业型的种植户对生产资料的吸纳能力不断增大(Zhang & Donaldson,2008:26),农业企业从价值链上攫取利润的趋势越发显著(武广汉,2012)时,“中农”群体的分化更被推进了快车道。那么,对“中农”作为稳定器的期待是否面临着“树欲静而风不止”的尴尬呢?除了市场条件下固有的分化趋势之外,目前“中农”自身的再生产也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一个因素就是“中农”流转的土地经营权的不稳定性。“中农”之所以为中农是他们大多经营了外出打工人员的土地。这部分外出人员占到了村庄劳动力的1/3(林辉煌,2012:61),而外出人员在城市的劳动就业则取决于全球和地区经济动态。即便外出人员不回乡,农村各种经营主体的竞争,尤其是合作社、大户、龙头企业等的规模化扩张,已经在影响“中农”流转土地的机会和能力。或许正是因为认识到了中农的不稳定性,贺雪峰及其团队呼吁国家对这一阶层给予支持(贺雪峰,2013)。

      温铁军则更加强调农村的社会整体性,在他的概括中,村庄精英与农村整体性的良性关联成为一种常态。以梁漱溟的观点为参考,温铁军认为伦理道德(文化)、农村精英和内部共享的公共资源这些要素的结合形成了小农村社的“内部化”(温铁军,2009:7),一种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发展代价的乡土制度安排(温铁军、董筱丹,2010:21),在这一制度安排下,传统精英将自己的利益与村庄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与梁漱溟相似,温铁军也认为在中国革命以前,土地所有权是处于分散的而非集中的状态。由此,他重新阐述了中国革命的原因:革命的真正起因,并非由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基于土地的阶级冲突引发的双重社会矛盾,而是国民党长达十年(1927—1936)的现代化所带来的工、商业资本对农业和农村社会的掠夺(温铁军,2001b:7;温铁军,2009,第4、5章)。在他看来,中国革命和后毛泽东时代的农村改革都使得农业生产者变为小资产阶级。在国民党的现代化过程中,对农村的过度掠夺使得劣绅取代了良绅,进一步恶化了紧张局势;在中国90年代掠夺性的税征收过程中,温铁军看到了类似的一幕:良善的“村庄精英”被恶劣的精英所取代,导致精英的利益与村庄的整体利益背道而驰。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出现了“精英俘获”,即村庄精英们截取了发展的机会和政府补贴(杨帅、温铁军,2011:44)。

      乡建知识分子对当前农村社会性质的判断直接影响其对农村合作社运动的态度。温铁军关于农村村社所受的威胁来自于外部的看法类似于黄宗智。黄宗智(2012:95)认为今天中国农业生产者所受到的主要威胁来自商业资本,因此资本对小农的威胁存在于流通关系而非生产关系。黄宗智进一步认为中国农业正经历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因为在2000年—2009年间中国农业生产方面的雇佣劳动投入仅占总劳动投入的3%,与印度的45%形成对比(Huang, et. al., 2012)。由于农业生产附加值的参差不齐,黄宗智也指出,2009年蔬菜业的雇佣劳动占总劳动投入的8.5%,棉花业为6.7%、苹果业为40%、奶牛业为28%、鸡蛋业为27%。

      尽管黄宗智等人认为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防止了无产化,增强了农民家庭经济的生存能力,但他们并没有完全排除中国农业走向“伴随无产化的资本化”的可能性。通过对农业生产者在产业价值链上不断缩减的利润份额的研究,武广汉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商业资本对家庭农业收入构成了威胁。但他同时强调,农业生产者对中间商的从属也表明他们正在经历半无产阶级化的过程。武广汉认为农业生产者既是小资产阶级,又是无产者,他们在表面上的生产自主性掩盖了其在流通领域对资本的从属性。这种双重性展现的既不是家庭农业的生存能力,也不是一种稳定的状态,而是一种过渡状态。因为可见的趋势是,农业生产者对资本的从属正一步一步从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武广汉,2012:108)。基于此,黄宗智(2010)和武广汉(2012)或明确或含蓄地主张,农村合作社是整合生产、加工和销售,平衡商业资本的力量。

      然而,我们会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资本利益已经不再是外在于村庄,而已经成为塑造农村动力关系的一部分。一位接受农村合作社培训的农民观察道:

      当前农村,有规模有效益的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在做;小规模有效益的项目,村庄中致富能手在做;有利可图的项目,村庄中小商小贩则是无孔不入。市场上已经形成各自完整的利益链,逐渐形成垄断利益;村庄中占70%—80%的分散农户只能靠出卖原材料和劳动力获得利润。……有些事,在村里已形成垄断利益,是一群特定群体的“盘中餐”,合作社触动了这部分利益,组织者就会受到刁难,甚至报复。(转引自潘加恩,2012:143)。

      自从9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推行“公司 + 农户”模式至今(林其屏,1994),龙头企业现在可能已经覆盖中国1 / 4的农业生产者(Huang, et al.,2012:165)。在快速推进的农业资本主义化浪潮下,即便集体土地制度使土地集中和商品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但农业生产者仍在加速分化(Zhang & Donaldson,2008:32;陈义媛,2013)。尽管黄宗智认为当前中国农业的特征是“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但他也承认与企业签订契约的农业生产者实际上已经是“半无产化”(Huang, et al.,2012:66)。在关注农村发展的知识分子中,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提出了一个深刻见解,即农村分化、农业资本化以及大量出现的假合作社的产生机制之间存在相互强化的关系。但这一见解的深远含义还有待于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总结说来,不少“三农”知识分子已经越来越多地从不同于主流的全球脉络下来理解中国的农政问题,对主流的新自由主义话语提出挑战,对农民城市化和农业资本化能创造一个可持续的未来表示质疑。尽管他们彼此之间还存在些许差异和矛盾,但当中有些人已经对专业农民合作社能够惠及大多数生产者的观点表示了质疑。当然,“大户”控制合作社并非中国独有,但有趣的是,很多“三农”知识分子和支农学生毫不犹豫地或公开或私下里把这类合作社归为“假合作社”。尽管他们大多不太认同毛泽东时代的农村公社体系,但并不久远的毛泽东时代可能提高了他们在实践上的——尽管并不一定在理论上——对平等的敏感度,也可能使他们更容易想象,从而希望恢复村社内部的一致性、共生性。

      最后,当代“三农”知识分子也和他们的先行者梁漱溟一样,对国家持有一种策略性的假设,即把国家假设为一个超然于各种利益之上的公权力。无论是把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希望寄托于中农,还是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性合作社,他们都呼吁政府节制资本,以此作为农村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事实却是,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支持远超于对合作社的支持(黄宗智,2010:25)。1935年梁漱溟曾反思过乡村建设运动所面临的两大难处:第一,所谓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第二,作为一场“社会运动”(梁漱溟,1989,第2卷:377),其社会改革却以政治权力为依靠。梁漱溟坦诚的反思以及30年代关于乡村建设运动的争论仍然可以为我们反思今天的农村合作运动提供必要的参考。


    参考文献:
    艾恺,2006,《这个世界会好吗:梁漱溟晚年口述》,上海:东方出版中心。
    艾恺,2003,《最后的儒家》,王宗昱、冀建中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卜国群,1994,《中国三十年代的合作运动及乡村改良潮》,载《中国经济史研究》第4期。
    曹天予,2004,《小康、小资与市场社会主义》,载《读书》第3期。
    曹天予(编),2003,《现代化、全球化与中国道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陈岩松,1983,《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陈义媛,2013,《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再思考——以水稻生产为例》,载《开放时代》第4期。
    崔之元,2003,《自由社会主义与中国的未来:小资产阶级宣言》,载曹天予(编):《现代化、全球化与中国道路》,第192—226页。
    杜润生,2002,《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费孝通,2001,《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
    古学斌,2013,《妇女、手艺与合作经济——一个西南村落的实践案例》,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总)第91期。
    郭若平,2003,《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学理探源——对“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有益成果的吸收》,载《中共党史研究》第4期。
    何干之,1937,《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海:生活书店。
    何慧丽, 2007,《农民合作的结构与过程》,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何慧丽、古学斌等,2009,“城乡链接与农民合作”专题,载《开放时代》第9期。
    何建华,2007,《梁漱溟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与实践》,载《东南学术》第1期。
    何宇飞、居正,2013,《内发性社区发展:山西永济社会经济案例》,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总)第91期。
    贺雪峰,2013,《谁是农民?》,载《经济导刊》第3期。
    贺雪峰,2011a,《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载《社会科学》 第3期。
    贺雪峰,2011b,《组织起来》,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贺雪峰,2009,《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胡靖,2011,《家庭承包早已名存实亡》,参见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网站,http://www.snsnsn.net/article/article.asp?typeId=17&id=1454。
    黄宗智,2012,《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中国现代农业的特色》,载《开放时代》第3期。
    黄宗智,2010,《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载《中国老区建设》第4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重点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温铁军,2009,《部门和资本“下乡”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第7期。
    姜新、贾晓燕,2008,《民国乡村工作讨论会评议》,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老田,2009,《中国乡村变革中的自组织困境》,参见人文与社会网站,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article=838。
    李昌平,2010,《有这样一个农民合作社》,载《村委主任》第5期。
    李昌平,2009,《大气候——李昌平直言 “三农”》,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李泽厚、刘再复,1995,《告别革命》,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
    李中华等,2008,《乡村建设与乡村合作运动巨匠——梁漱溟》,载《中国合作经济》第5期。
    李紫翔,1982,《中国农村运动的理论与实际》,载钟离蒙、杨凤麟(主编):《中国现代哲学史资料汇编:村治派批判》,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第63—64页。
    梁漱溟,1992[1933],《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书店。
    梁漱溟,1989,《梁漱溟全集》第2、3、5、6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林辉煌,2012,《江汉平原的农民流动与阶层分化:1981~2010——以湖北曙光村为考察对象》,载《开放时代》第3期。
    林其屏,1994,《“公司加农户”: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有效形式》,载《农业经济问题》第5期。
    林毅夫,1999,《新农村运动与启动内需》,载《中国物资流通》第10期。
    刘老石,2010,《合作社实践与本土评价标准》,载《开放时代》第12期。
    刘庆礼,2010,《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的合作社述论》,载《党史文苑》第4期。
    刘永佶,2007,《对仍保持的集体制进行合作制改革——以南街村为例》,载刘永佶:《农民权利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第454页。
    马勇,1992,《梁漱溟评传》,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1991,《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1982,《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1943,《论合作社》,参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站,http://gxs.changyang.gov.cn/art/2012/5/11/art_3172_79829.html。
    梅德平,2004a, 《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变迁的历史考察》,载《中国农史》第2期。
    梅德平,2004b,《国民党政府时期农村合作社组织变迁的制度分析》,载《民国档案》第2期。
    潘家恩, 2012,《“自我保护”与另类实践:双向运动视野下的中国乡村建设》,香港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研究”课题组,2005,《合作生金:国欣农研会二十年发展与思考(1984—2004)》,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千家驹、李紫翔,1982,《中国乡村建设批判·编者序》,载钟离蒙、杨凤麟(主编):《中国现代哲学史资料汇编:村治派批判》,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
    邱志强,2002,《对梁漱溟乡村合作运动的反思》,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期。
    史敬棠,1957,《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北京:三联书店。
    仝志辉、温铁军,2009,《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载《开放时代》第4期。
    汪东林,2004,《梁漱溟问答录》,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魏本权、曾耀荣,2010,《民间互助·合作运动·革命策略:中央苏区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再研究》,载《赣南师范学院学报》第2期。
    温铁军,2012a,《八次危机与软着陆》,参见人文与社会网站,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3485。
    温铁军,2012b,《现代化危机与中国新乡村建设》,中国乡村发现网, http://www.zgxcfx.com/Article/51702.html。
    温铁军,2011,《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发展趋势》,载《中国合作经济》第1期。
    温铁军,2010a,《为什么我们还需要乡村建设》,载《中国老区建设》第3期。
    温铁军,2010b,《告别百年激进》,人民论坛网, http://www.rmlt.cn/News/201012/201012311103335611.html。
    温铁军,2009,《“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温铁军,2004,《解构现代化:温铁军演讲录》,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温铁军,2001a,《“市场失灵 + 政府失灵”:双重困境下的“三农”问题》,载《读书》第10期。
    温铁军,2001b,《百年中国, 一波四折》,载《读书》第3期。
    温铁军,1994,《农村合作金融研究与发展的基本思路》,载《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第1期。
    温铁军、董筱丹,2010,《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第4期。
    武广汉,2012,《“中间商 + 农民”模式与农民的半无产化》,载《开放时代》第3期。
    徐连明、赵静,《梁漱溟的土地理论》,参见上海市政协网站,http://shszx.eastday.com/node2/node4810/node4851/node4864/userobject1ai47610.html。
    晏阳初,1989,《乡村运动成功的基本条件》,载《晏阳初全集》第1卷,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杨菲蓉,1999,《梁漱溟与社会主义》,载《社会主义研究》第5期。
    杨菲蓉,2001,《梁漱溟合作理论与邹平合作运动》,重庆出版社。
    杨帅、温铁军,2011,《农民组织化的困境与破解》,载《人民论坛》第29期。
    杨团,2011,《综合农协:新农村建设路径选择》,载《今日中国论坛》第10期。
    于树德,1929,《合作社之理论与经营》,上海:中华书局。
    苑鹏,2001,《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苑鹏,2010,《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的意义和面临的挑战》,载《中国农民合作社》第6期。
    张德元,2011,《“皮包合作社”折射出的基层官民关系——对农民合作社的所见所思的调查感悟》,载《人民论坛》第25期。
    张开华、张清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困惑与思考》,载《农业经济问题》第5期。
    张谦、杜强,2010,《终结的开始?——当代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和农民阶层的分化》,载《中国研究》第7、8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张晓山,200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朝什么方向发展》,载《中国老区建设》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参见中国法律门户网,http://bk.mylegist.com/bilingual/4394.html。
    朱汉国,1996,《梁漱溟乡村建设研究》,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Alitto, G. S., 1986, The Last Confucian: Liang Shu-ming and Chinese Dilemma of Modernit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Chen, H., 1980[1939], Industrial Capital and Chinese Peasants: A Study of the Livelihood of Chinese Tobacco Cultivators, New York: Garland Pub.
    Chiang, Y., 2001, Social Engineering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ay, A., 2013a, The Peasant in Postsocialist China: History, Politics, and Capital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ay, A.,  2013b. “A century of rural self-governance reforms: Reimagining rural Chinese society in the post-taxation era,”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 Vol. 40, No. 6, pp. 929-954.
    Day, A., 2008, “The end of the peasant?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in China,” Boundary 2, Vol. 35, No. 2, pp. 49-73.
    Day, A. & M. Hale (eds.), 2008, “Special issue on ‘The Central China School of rural studies’,”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A Journal of Translations, Vol. 41, No. 1.
    Day, A. & M. Hale (eds.), 2007, “Special issue on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A Journal of Translations, Vol. 39, No. 4.
    Friedman, Harriet & Philip McMichael, 1989, “Agriculture and the State System,” Sociologia Ruralis, Vol. 29, No. 2, pp. 93-117.
    Hale, M. A., 2013, “Tilling sand: Contradictions of ‘social economy’ in a Chinese movement for alternative rural development,” Dialectical Anthropology, Vol. 37, No. 1, pp. 51-82.
    Han, X., 2005, Chinese Discourses on the Peasant, 1900-1949,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Huang, P. C. C., et al., 2012, “Capitalization without proletarianization,” Modern China, Vol. 38, No. 2, pp. 139-173.
    Lammer, C., 2012, Imagined Cooperatives: An Ethnography of Cooperative and Conflict in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a Chinese Village, Thesis (M. A.) , University of Vienna.
    Li, H., 2009, Village China under Socialism and Reform: A Micro History,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Lynch, C., 2010, “The country, the city, and vision of modernity in 1930s China, ” Rural History, Vol. 21, No. 2, pp. 151-163.
    Lynch, C., 1989, Liang Shuming and the Populist Alternative in China,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Meisner, M., 1999, Mao’s China and After,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Pun, N. & C. Chan, 2008, “The subsumption of class discourse in China,” Boundary 2, Vol. 35, No. 2, pp. 75-91。
    Selden, M., 1971, The Yenan Way in Revolutionary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Thogersen, S., 1998, “Reconstructing society: Liang Shuming and the rural reconstruction movement in Shandong,” in K. E. Brodsgaard & D. Strand (eds.), Reconstructing Twentieth-century China: State Control, Civil Society, and National Identity, Oxford: Claredon Press, pp. 139-162.
    Unger, J., 2009, “Families and farmland in Chinese villages: unexpected findings,” in M. Farquhar (ed.), Twenty-first Century China: Views from the South, Cambridge: Cambridge Scholarly Publications, pp. 138-155.
    Webb, A. K., 2008, “The countermodern movement: a world-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the thought of Rabindranath Tagore, Muhammad Iqbal, and Liang Shuming,” Journal of World History, Vol. 19, No. 2, pp. 189-212.
    Wen, T., 2007, “Deconstructing modernization,”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Vol. 39, No. 4, pp. 10-25.
    Yan, H., 2008, New Masters, New Servants: Mmigration, Development and Women Workers in China,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Zhang, F. Q., 2012,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ntract farming in China’s agrarian transition,” 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 Vol. 12, No. 4, pp. 460-483.
    Zhang, F. Q. & J. A. Donaldson, 2008, “The rise of agrarian capit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agribusiness and collective land rights,” The China Journal, No. 60, pp. 25-47.
    Zhao, J. 2010,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Farmer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in China,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
    【注释】 
    ①《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4年5月12日)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说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05/201405003959
    52.shtml。
    ②史敬棠等人(1957:3-69)汇集了一批关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中国不同农村地区互帮互助传统的调查报告。
    ③一批在日本、德国、法国和美国访学的中国知识分子通过刊物和大学任教的形式把合作经济理念传播给了中国读者大众。早期的发起人主要有覃寿公(1877—1938)、薛仙舟(1878—1927)、徐沧水(1895—1925)、戴季陶(1891—1949)、汤苍园(1881—1931)、朱进之(1888 —1923)以及于树德(1894—1981)。
    ④毛泽东1933年对江西长岗和福建柴溪的调查详细反映了土地改革后农村合作社的积极性(毛泽东,1982)。1932年,苏维埃政府为合作社组织颁布了一项指导方针(魏本权、曾耀荣,2010:34)。参见Selden(1971)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推行的合作社经济建设。
    ⑤国民党一位领导人陈国富于1924年创建“中国合作运动协会”,并且国民党1926年通过一项“农民运动”决议也提到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问题。1928年,蒋介石和陈国富再次提出一项关于合作社运动的决议。1931年,国民政府发布了《农民合作社预规定》,1934年正式颁布《合作社法》(卜国群,1994:130)。卜国群认为没有国民政府的推动,农村合作社是不可能的(卜国群,1994:130)。
    ⑥人们普遍认为乡村中国正在面临崩溃和破产。部分原因是受到1929年—1931年经济危机的影响,部分是1931年长江洪水泛滥和日本侵略所导致。
    ⑦在所有促进和监督合作社的组织中,87%是政府性质的,12.7%是社会性质的(何建华,2007:20)。
    ⑧可参考Alitto(1986) 和 Lynch(1989)关于梁漱溟的研究。
    ⑨关于这些争辩的英文资料总结,参见Chiang (2001)的第6—8章和Han(2005)的第4章;关于中文方面的综合性总结,参见何干之(1937)。
    ⑩参见关于梁漱溟以及他在山东实验的论文,有些研究者认为梁的合作社成员大部分是地主和富农(马勇,1992:205-206;朱汉国,1996:147,150)。美国学者艾恺认为尽管有富农占主导的趋势,但是合作社成员主要还是中农(艾恺,1996:262,260)。杨菲蓉重新考察了合作社的记录,认为大多数合作社成员更可能是中农和贫农(杨菲蓉,2001:201-204)。尽管合作社当时的记录保存着户员所持有的土地面积大小,但是没有每户家庭的土地面积大小信息,因此很难根据人均土地所有权来估算成员家庭的阶级地位。然而,即便合作社成员主要是中农和贫农,但是合作社记录难以告诉我们合作社内部的决策程序以及谁从中获利最多。
    11对农村家庭和农地分配的考察,参见Unger(2009)。
    12胡靖(2011)对中央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使集体权力不断边缘化的政策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张谦(Zhang, 2012)则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在企业下乡流转土地时仍然能为农民提供一些保护。
    13这是普遍的趋势,但由于地方宗族关系的多样化,乡村社会内部连结上也存在着区域差异(参见贺雪峰,2009)。
    14根据温铁军(2012b)所述,经济学家林毅夫在1999年首次向中央政府提议新农村建设观点。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林毅夫提出了应对中国当时正面临的双重过剩问题(生产过剩和资本过剩)的解决方案,据林毅夫估计1999年中国的很多产业已经达到了30%的生产过剩。
    1520世纪80年代,这种合作通常以农业技术研究会的形式存在,但是合作的内容经常超出了科技合作的范围。比如,根据我们2009年对河北省河间市的研究,该地区在80年代有超过100个这类协会,均由种植经济作物的生产者发起。多年来,大多数都已经解散,其中一家棉花研究会已经成长为一家著名的股权合作企业(关于该企业的历程,参见“农业经济合作研究课题组”,2005)。
    16一个例外是,温铁军早在1994年就开始提倡农村金融合作。
    17杨团(2011)在她的原文中使用了“去农民化”(de-peasantization)这个概念,但这个概念在美国语境中有点突兀。
    18温铁军和他的团队注意到中国的“公司 + 农户”模式中契约关系是不稳定的,80%的契约关系由于农民的退出而破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重点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温铁军,2009:6)。
    19黑龙江省田野调研,2012年7月。
    20何宇飞、居正(2013)和古学斌(2013)的研究案例为例外。
    21中国现存的集体村庄也面临着类似的矛盾,参见刘永佶(2007)。
    22仝志辉和温铁军的提议和孙中山先生的观点相似,但孙和国民党中的进步分子并未能实现其目标。
    23即便在毛泽东时代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村庄内部也可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参见李怀印对苏北农村研究的总结:最上层的10%的家庭占据总收入的28%,而底层的40%占据总收入的16%,而且最上层25%的家庭的个人平均收入是底层25%的2—3倍。由于土地为集体所有,并且集体劳动对家庭总收入的贡献率达到20%—30%,李怀印令人信服地指出,家庭人口的生命周期差异是导致村庄内部分化的主要因素(李怀印,2009:208)。
    24关于后毛泽东时代对阶级分析的否定,参见Pun & Chan (2008)及Yan (2008,Ch.5)。黄宗智也曾抱怨阶级分类大体上已经从官方统计中消失(Huang, et al., 2012:141)。
    25大多数支持农村的知识分子没有参考恰亚诺夫的研究。温铁军在其专题著作中谈到,恰亚诺夫关于家庭农场生命力的论断和西奥多·舒尔茨关于理性农民的假设在当代中国农村都面临着挑战。随着劳动力迁移逐渐成为农村劳动力的一种关键经济活动,对那些从事农业的家庭来说,外出劳动力的价格成为他们在衡量农业劳动投入时需要比较的“隐性工资”。在中国大的政治制度背景下,农地——不是商品——承载着三重功能:农业生产要素、农民生存保障和农村社会稳定。因此舒尔茨基于市场的理性农民假设在中国环境下也不适用(温铁军,2009:27-29)。
    26正如人们所观察到的,“乡村建设运动的政治评价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多半是消极的,但是从那以后却开始变成以积极评价为主”(邱志强,2002:100)。按照林奇(Lynch)的说法,梁漱溟发展非资本主义工业化的意图展现了“进步现代性的新的可能”。(Lynch, 2010:161)
    27当然,当下对第三条道路的探索不仅仅只局限于“三农”学者们。比如,崔之元就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想法应用在了他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宣言中,这一宣言意在使小资产阶级成为市场社会主义的社会基础(崔之元,2003)。在讨论崔之元论文的研讨会上,温铁军指出农民家庭的土地权利是20世纪土地革命战争的成果,而非“小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追求社会民主情调的结果”(曹天予,2003:224)。林春则提醒崔之元,小资产阶级并不自发倾向于社会主义(曹天予,2003:225)。更为全面的批评,参见曹天予(2004)。
    28参见贺雪峰(2011a)关于这方面案例研究;参见《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专题“中国新时代的小农经济”中陈柏峰、林辉煌和杨华等人的研究;参见Day & Hale(2008)对贺雪峰团队中有关学者论文的介绍和汇编。
    29贺雪峰划分了不同类别的富人,并认为他们的财富创造与农村空间和农业生产是不相关的(贺雪峰,2012:90-307)。
    严海蓉: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Yan Hairong, Department of Applied Social Sciences, The Hong Kong Poly-
    technic University)
    陈航英: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Chen Hangying, Department of Applied Social Sciences,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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