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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雪霖:村民自治与基层民主
  •  2015-03-18 20:10:19   作者:张雪霖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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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村民自治的单位 1987年民政部颁布《村组法》,全国始推行村民自治,而广西则自1988年实行村公所体制,从1995年才撤销村公所,改设村委会。广西省富川县在村公所体制下,村公所与自然村构成两级权力结构,村公所干部由上级政府任命产生,履行上级政府下达的行政任务,扮演的主要是政府的代理人角色。而自然村作为二级权力结构,自然村内村长和组长则由本村村民选举产生,主要向下对村民负责,虽然也肩负着履行上级政府的行政任务,但自上而下的行政考核只是一种软约束,主要扮演的是村庄当家人的角色。自然村作为一个熟人社会单元,村民对自然村有认同与行动能力,具有实行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是一个村民自治的单位。村公所撤销后改设村委会,村委会取代村公所成为行政村的一级权力结构,自然村依然作为村庄的二级权力结构,不同于村公所体制的则是村委会的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不再是政府委任的,但这并没有改变富川地区村民自治的单位为自然村而非行政村。 我国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学界的研究都是把行政村一级作为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单位,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早期的村治研究学者满怀期待的希望看到农民在享有神圣的民主投票选举权后基层民主的盛况,但深入到全国各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践中观察发现,普通村民选不出自己满意并对村民负责的村委干部,觉得谁当村干部都一样,村民难以实现有效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而陷入政治冷漠与低度的政治效能感的怪圈。即使靠村民投票选上来的村委干部,也不一定对村民负责,村委换届选举是在村庄精英动员下实现的,村治的效果和村庄精英的类型与精英之间的关系有关。贺雪峰教授总结我国基层民主失效的原因,村委民主换届选举是在半熟人社会内进行的,普通村民只对本村的精英了解,对其他自然村的精英候选人不熟悉,就难以选出真正对村民满意的村委干部,也难以对村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我国政、学两界误解了基层民主的精神和村民自治的单位,认为凡是民主必然就是美国投票式的民主,农民只要有了投票权就能实现民主。而广西富川地区村民自治经验值得总结、学习和借鉴。 二、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 富川地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级权力结构中,村庄日常治理的主体在自然村。大的自然村也有完整的村两委组织建制,设有党支部,由自然村内党员选举产生村支书,由全村村民选举产生组长和村长。以溪湾行政村为例,溪湾村下辖茅村、溪村、水村、林村和白村等五个自然村,其中茅村和溪村两个村都有600多口人,5个村民组,水村有300口人,有2个村民组,林村和白村各有100口人左右,分别只有1个村民组。溪湾村属于行政村,有村两委建制,分别在茅村和溪村设有两个党支部,所以茅村和溪村自然村内分别选举产生村支书、村长和组长。水村有两个组,选出两个组长,其中一人为村长。林村和白村只有一个村民组,选举产生组长,也可称为村长。 富川地区的社会结构错综复杂,血缘、地缘和自然村认同交织在一起,血缘被地缘切割,同时又有自然村的认同。当地农民是以一个祭祖的清明堂为认同与行动单位,笔者称之为一个结构性自己人单位。自然村内的社会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理想类型:一家独大型的结构性自己人单位、两个势均力敌型的结构性自己人单位和多个结构性自己人单位。一家独大型的结构性自己人单位构成的自然村,属于团结型的村落,社会整合程度高。两个或多个结构性自己人单位并存的自然村则属于分裂型的村落,那么村民自治的效果依赖于村庄社会整合程度和权力结构的稳定性。而村落权力结构的稳定性依赖于村内各结构性自己人单位中精英之间的整合程度,如果社区精英未形成较好的社会整合,在村庄政治上就有可能形成以精英为首的派性斗争。两个结构性自己人单位构成的村庄则会以两个自己人单位为基础形成政治上的派性斗争,多个结构性自己人单位构成的村庄内部可能在政治上形成合纵连横式派性斗争。 在被地缘切割的血缘之上,村民还有自然村认同与行动能力。面对着村庄内分裂型的社会结构,自然村的认同的获取和维系在于以自然村为单位的社会整合机制。在富川地区,自然村不仅是一个熟人社会,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仪式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这正是村民自治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具体而言,自然村内的社会整合机制有四:一是自然村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以集体山场和后龙山为代表的集体资源和集体收入作为经济基础,有公共资源就能生长出村社的公共性。当地的山林都是以自然村为单位的集体所有,分到户的山林很少,八九十年代自然村之间常常因山场纠纷打群架,为争夺村庄的集体利益而战斗,以自然村为边界打群架对自然村社会起到了很好的整合作用,能够生发出一种在场的集体感。大部分自然村都有后龙山这个象征性的集体资源,后龙山对于村民而言就是一块神圣空间,村民不得上山砍柴,连拣树枝都不允许。后龙山是一个自然村的龙脉,是村民的靠山,后龙山的茂盛象征着村落的兴旺 二是自然村作为一个仪式共同体,每个自然村都有一个土地公作为门神,保佑村庄的平安。在土地公之外,自然村还有自己的庙或者跨村共有的庙神,每年以自然村为单位举行庙会和迎神仪式活动,基本上是全民动员参与,体验一种集体欢腾的情感。三是村庄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村民的生活面向向内,有长远的生活预期,村庄内形成了合理的老中青人口结构和人口规模。每个自然村有自己的会期,会期是地域社会交往整合的仪式,在本村会期当天,每家的亲戚朋友都会到各家做客,过去晚上青年男女还会对唱山歌。现在会期前,财力雄厚的自然村还会主办篮球比赛或请唱戏班子唱戏等活动,其他自然村可以组建自己的篮球队代表自然村去参赛,赢得的荣誉是自然村集体的;四是村内的通婚机制也发挥着将村内不同姓氏和分裂型结构整合起来的功能。 三、村民自治的制度条件 茅村村和溪村村的村民自治生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社会结构上来看,茅村村属于村内多个结构性自己人单位并存,溪村村属于一家独大型结构性自己人单位,茅村村比溪村村更容易出现治乱的政治局面。上文分析的村庄社会整合机制来看,主要是对自然村的认同起到濡化作用,当选的村干部角色期待是当家人,处事要公正公道大公无私,但当利益足够大时,道德伦理对村干部的行动难以形成硬性的约束,就需要一套硬性的制度约束。茅村村在1994年以前是当地远近闻名的先进村和文明村,村集体山场大片松树,可以刮松脂卖,每年的集体收入达上十万。村庄利益增大后,被村民选上来的村干部就可能突破道德伦理的约束,铤而走险,贪占或挪用集体的公款。被村民发现后,经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将不胜任者选下去,但是却难以保证新上任者的清廉公道,陷入了谁当选就贪占集体资源的恶性怪圈,被选下去的干部不服,就组织人员进行斗争。以致村内形成了合纵连横式的派性斗争。当选村组干部的人,为保证能够长期执政,就故意拖延不召开年终的村民大会换届选举,一年一选变成三年一选,而且集体财务管理的比较混乱,不定时清账,村民不满。而溪村村的村民自治效果较为有序,每年年终春节前腊月二十八左右晚上召开村民大会(过年前两天,村内外出务工的都已经回村,在晚上举行则是考虑到白天村民都忙着办年货,选择一个合理的时间召开村民大会,能保障村庄尽可能多的村民参加会议),换届选举村长和组长,并在大会上公布集体账务,有异议的可以当场质询。溪村村的集体收入,在2000年就设立了一个公共账户,由村民认可的大公无私的村干部保管,而且每年都要集体清账。 总结而言,单靠村自然村的社会整合机制、道德规范等软约束,难以保障村民自治的可持续性,建立村民自治的长久机制尚需要硬性的制度性条件:(1)是有一定的集体收入和集体资源作为经济基础。唯有此才能生发出村社的公共性和群众对村庄政治的关心,也是村庄治权和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从而才能为村庄办一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良善的集体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村民自治的好坏关键就在于村干部对三资管理使用的好坏,村庄乱往往就始于集体经济之乱。当村集体的收入达到一定数额之后,单纯靠村干部的道德约束或社会舆论约束是无效的,需要一套制度性的硬性约束。这种制度性的约束既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的监督,也有自下而上的群众的监督。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也容易失效,在于上级政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最有效的监督还是来自于熟人社会内部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但是自下而上群众的监督也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这种信息不对称在于村干部有权力和能力不让群众知情,间接剥夺群众政治参与的空间,这就需要一个制度性的外力来保证群众的政治参与权。(3)定期而合理的村民大会会议制度以实现自下而上的监督。只要每年能定期召开群众大会,在村民大会这个公共平台上公布集体账务,村民就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及时的将私心重的村组干部选下台,重新选举产生新的村组干部。这种定期的村民大会会议制度,发挥着村民自治的纠错和修复机制,能够把不合格的干部及时选下去。 (4)行政村自上而下的监督。虽然有村民大会会议制度,但实践中会议的启动依赖于主职干部,如果他不启动大会,不开会,群众的监督就失效,这时候就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外力来保障村民大会会议的定期召开,这由行政村实施外力的推动是比较合适的,行政村一级干部可以定期到各自然村督导开会。(5)合理的民主选举规则。如溪村村村长和组长的选举产生规则是,在年终村民大会会议上,由全村村民选举产生5个组的组长,得票最高者就是村长。现在各个小组组内的事务不多,很多公务都是以自然村范围内来做的,那么由全村村民选举的组长,就不仅对本小组负责,还要对全村负责,那么在村庄公务上就能实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统筹。而如果组长仅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那么小组长就只负责本组的事情,在涉及到全村或他组的事情,就会不愿意插手,涉及全村的公务就可能发生扯皮推诿的事情。在自然村熟人社会单元内,才能实践真正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而且这种基层民主并非仅仅是投票式民主,而是很多集体公务都是在大会上相互吵架中完成的协商民主,是真正具有民主投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式的民主。 (注:本文县以下的地名和人名均作了技术处理) 2014年9月7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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