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未来组织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载体之一。我国家庭农场的培育,既要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更要基于我国的特殊性,即建立“中国式家庭农场”。

    “中国式家庭农场”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其应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可定义为“最小必要规模”。在农业生产中,能够实现与其他非农生产劳动所得相均衡的经营规模,即为“最小必要规模”。“最小必要规模”是动态变化的,农产品价格、生产要素价格以及其他行业收入水平的变化等,都会造成农业“最小必要规模”边界的移动。

    一项源自法国的调查显示,大约半数的农业劳动者认为,对于维持农民的家庭生活而言,家庭经营规模有15公顷(225亩)并使用拖拉机,在经济上是合算的。由此可见,经营农业对于维持农民的家庭生活而言,在经济上是合意的经营规模,即可被视为“最小必要规模”。

    从机会成本的角度看,务农“职业化”必然意味着经营农业的收益要大于或等于将劳动力和资源投入到其他行业中所得到的收益。假设其他行业的年收入为G;经营农业的年净收益为F(X),其中,X为经营规模,那么,经营农业的“职业化”必然意味着F(X)≥G,其中,当F(X)=G时,X的数值即为“最小必要规模”。如果F(X)=P*X(年总收益=亩均收益×亩数),其中,P是全年亩均收益,那么,“最小必要规模”X=G/P。由此,测算“最小必要规模”的关键在于,确定其他行业中的年收入以及经营农业的亩均年净收益。由于行业多样性和行业间差异性的存在,致使农业经营收入和其他行业收益不具有可比性,因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作为一个合理的替代指标。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若一个代表性家庭的人口数为3—5人,则代表性家庭的全年收入应为23751—39585元,即G为23751—39585元,其中,4人家庭的纯收入为31668元。

    在安徽平镇对资本大户、家庭农场、中农等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调查发现,2012年资本大户、家庭农场和中农经营者全年亩均的收益分别为315元、530元和1270元。资本大户经营效率低下极大地源于规模不经济,而且主要是在缺乏必要的资源、资本和能源的条件下,农业经营按照工业或企业逻辑加以改造的结果。中农获得最高收益源于中农仍能向传统小农那样,将传统的以经验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发挥到极致。一些实际发生的成本,例如家庭用工没有计算在生产成本之列,从而导致收益虚高。中农的出现是农地在熟人圈子中自发流转和集中的结果,因而流转的成本很低,甚至为零。相比资本大户和中农,家庭农场的收益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家庭农场既克服了资本大户的弊端,又避免了中农收益虚高的问题。

    为了规避确定农业经营亩均收益为单一数字的或然性,假设农民经营农业的亩均收益为一个包含此数值的区间,即450—600元。如下表所示,根据选取的指标所测算的我国农业的“最小必要规模”的区间为40—88亩。在这一区间内,农民就可以从社会分工体系中独立出来,摆脱“半工半农”的状态,最终实现务农的“职业化”。不难看出,这一规模大致为“中农”农业经营规模的两倍。

                        “最小必要规模”测算          单位:亩

    P

    G

    G1

    23751

    31668

    39585

    80000

    450

    53

    70

    88

    148

    530

    45

    60

    75

    151

    600

    40

    53

    66

    133

    当然,“最小必要规模”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这决定于我国各地区、各行业的收入以及各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可见,“最小必要规模”随着收入水平及其他相关要素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此外,农业经营者所拥有的资本禀赋、人力资本等也是“最小必要规模”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果其他行业中具有较高收入水平的从业人员专职经营农业,那么农业经营的“最小必要规模”必然大幅上移。若给定一个特定行业(非农)的年收入为G1=80000元,那么,“最小必要规模”将上移至133—148亩。而这正是我国皖中地区出现的在当地被称为“小大户”的经营规模。

      综上可见,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一定要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切勿追求过度扩大生产规模。这是由家庭农场发展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而这一规律又决定于多重因素。家庭农场一定要有适度的经营规模,从可识别的因素来看,经营农业的机会成本是最核心的决定因素。随着机会成本的变化,家庭农场的“最小必要规模”也必然发生变化。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年01月20日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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