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理论探讨 >> 乡村建设 >>
  • 罗兴佐:农业灌溉中的“分”与“合”
  •  2016-05-17 21:12:24   作者: 罗兴佐   来源:   点击:0   评论:0
  •  【字号:
  • 笔者在农村调查农田水利发现,农业灌溉在不同的村庄差异很大。在有些村庄,农民种水稻却放弃使用大中型水利设施,而自建一个机井加堰塘的小水利,独自解决灌溉问题,不仅大大增加了经济成本,而且十分操劳;而在另一些村庄,农民不仅能很好地使用国家建设的大中型水利设施,也能很好地使用和维护本村、本组的小型水利设施,并以村或组的规模实施灌溉,不仅成本相对低廉,而且组织有序,灌溉有保障;再如一些农村地区,村级组织在农业灌溉中完全不能发挥作用,农民各自为战,屡屡发生人为性干旱,而在另一些地区,村级组织和村民小组是农业灌溉的基本单位,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组织农业灌溉十分有效,即使出现干旱,成灾率也较低。

    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究竟是“分”还是“合”取决于多种因素。决定农民在农业灌溉中是“分”还是“合”的村庄原因,来自农民的组织程度和组织形式。无组织或组织程度低,农民在农业灌溉中以“分”为主;而有组织或组织形式多样,农民则以合作为主。

    在无组织或组织程度低的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行为逻辑大致如下:

    1、搭便车。干旱面前,一些村民担心放不来水影响农业生产而急于出钱放水,但另一些不怕饿死的村民并不着急交钱放水。在村民小组内,因为有一些人缴了钱而将水放下来,成为全组的公共品,那些不怕饿死的村民因为那些怕饿死村民交了钱而放来水,享受了搭便车的好处。那些怕饿死的村民每次遇到干旱时都怕饿死,每次都急于出钱放水,就由这些怕饿死的少数村民承担了全村民小组的农田灌溉任务。但是,随着这些每次都吃亏的怕饿死的村民由肥拖瘦,积贫积弱后,小组内再也没有人愿意急于出钱放水,从大中型水利放水的可能性便消失了。

    2、灌溉竞争。由于无法合作起来共享大中型水利设施,农户只好各自想办法解决灌溉问题,典型的莫如挖机井。一眼机井的灌溉能力基本上可以满足农户的责任田所需,虽然投资在3000-5000元之间,十分昂贵,但因抽水方便,且免于与别人扯皮而深受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欢迎。但是,在同一区域内,无序的机井建设造成了打井恶性竞争,后打井的人总比先打的人打得深,当先打的人从机井中抽不上水来时,他们便把井打得更深。打井恶性竞争的后果是,因为机井多,抽取过多的地下水,破坏地下含水层,引起土质、地下水位发生变化,导致土壤的蓄水、保水能力下降,灌溉成本增大。

    3、偷水。在灌溉时节,偷水现象十分普遍,只要有机会,大部分人都会偷水。偷水通常发生在水流在不同乡镇、村庄、小组甚至农户的田地间穿行的时候,一般是渠道上游的村民偷下游村民购买的水资源。尽管乡村干部和水管单位谴责偷水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要脸”,但是,却没有任何人有能力,或没有任何机制能制止这种行为。由于偷水现象严重,村组若要从大中型水利买水,不得不组织村民沿渠守水,甚至不惜高价请乡村混混守水,有时因偷水发生恶性打架事件。严重的偷水行为,不仅加大了买水农户的成本,而且破坏了灌溉秩序,造成了乡村社会的不稳定。

    4、投机。干旱面前,谁也想不出办法或谁也没有办法来抗旱。在此背景下,老百姓就指望天下雨,所有人都十分关心天气预报。虽然天气预报经常预测有雨,老百姓也天天盼下雨,却始终未能盼到雨。正是由于天气预报有雨,老百姓也一直等天下雨,结果雨未下而形成旱灾。

    在有组织或组织形式多样的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行为逻辑大致如下:

    1、灌溉合作较为容易。在这类村庄,宗族不仅是一个血缘性组织,也是一个社会功能性组织和文化认同单位,依托宗族情感,人们重人情,讲面子,重传统,顾大局,灌溉组织较为容易。

    2、村民小组在灌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灌溉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小组长负责灌溉的组织和水费收缴等工作,小组长大多是在宗族内有一定威望或获得认可的人,能得到村民的良好配合。

    3、村庄拥有或能较好的使用大中型水利设施。经过人民公社时期大规模的水利建设,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已建成比较完善的农田水利系统。在宗族型村庄,这一水利系统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和使用,农民的灌溉成本较低,农业遭受人为性旱灾的可能性很低。

    4、村庄舆论有力,惩罚机制有效,能有效克服任何人的搭便车行为。在灌溉中,搭便车者不仅受到道德舆论谴责,而且可能受到实质性惩罚,并在村落里的其它事务上也容易被边缘化。

    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行为在不同村庄之间的差异是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逐渐形成的,税费改革后这种差异越来越大。人民公社时期,国家自上而下建构了一整套高度集权的组织体制,并通过各级组织垄断社会资源,从而在乡村社会形成了强制性合作灌溉模式。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一方面,国家逐步退出基层水利供给领域,农田水利建设的系统性逐渐瓦解;另一方面,乡村组织对农民的控制力减弱,农民在灌溉中的合作程度取决于农民的自组织水平。而农民的自组织水平是村庄文化、结构及农民的组织观念、集体认同的综合表现。因此,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行动差异决定于村庄社会结构,正是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构成了农民在农业灌溉中“分”与“合”的内在机理。

    贺雪峰曾指出,村庄社会结构是一项重要的决定政策实践、村庄治理乃至影响村民性格心理的基础结构。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是通过村庄中的行动者及其结构进行表征的。笔者曾以农民行动单位为视角,将村庄划分为个体家庭型、小亲族型、户族型和宗族型四种类型。所谓农民行动单位,是指农民认同一个自己所属的群体,这个群体具有归属感,这种归属感可以为人们的行动提供理由。比如在有些农村地区,农民已成为典型的经济人,家庭利益是人们确定自己行动的最终和唯一的理由,这类村庄即是个体家庭型村庄;而在另一些农村地区,农民的宗族意识较强,宗族构成农民的认同单位,宗族情感与伦理成为人们行动的重要理由,这类村庄便是宗族型村庄。

    个体家庭型村庄的特点是:第一,自然村规模小,多姓杂居;第二,村内既无祠堂,也没有哪个姓氏重修过族谱;第三、宗族不仅已经解体,而且村民的宗族意识也基本消失,很早就有“兄弟不共财,共财两不来”和“亲兄弟明算账”的说法;第四,村民的人情往来以个人为中心,理性化倾向明显;第五,村民的生活面向朝外,没有人关心村庄的未来;第六,村民注重实时消费,很少有人愿意花巨资建房,有钱的村民即使想建房,也往往建到镇上或交通路口而不会建在村里;第七,村庄异质化加剧,主要表现为村落内生权威缺失,村庄舆论解体,人际关系松散,个人主义价值和观念凸显,村庄公益事业少有人关心,等等。

    在个体家庭型村庄,因为人人都想搭便车,且无法排除搭便车者,面对明明合作起来有益的事情,却不能合作起来,因此,不仅大中型水利设施不能被有效地使用,而且村组层面的农田水利建设也无法开展,农民不得不通过打井或挖堰来解决灌溉问题。概括来说,在个体家庭型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行动机制及结果大致如下:村庄异质化程度高→村落内生权威缺失→个人主义价值凸显→村庄舆论解体→村庄公益事业少有人关心→已有的大中型水利设施遭到废弃→农民合作灌溉解体→农民各自打井、挖堰进行灌溉。

    宗族型村庄与个体家庭型村庄明显不同。第一、自然村规模较大,且多为单姓村或主姓村,村内祠堂林立,每一姓氏都重修了族谱,宗族文化氛围浓厚;第二、村民的宗族荣誉感强,为捍卫宗族荣誉,出钱出力理所当然;第三、同一宗族的人关系紧密,相互帮助,不会过于计较相互之间的利害得失;第四、不关心宗族利益或荣誉的人,会受到村民的排斥甚至谴责;第五、宗族的情感和道德是人们行动的重要准则,人们相互间的行为既可预见,也可期待;第六、村落共同体意识强,村庄具有很强的价值生产能力,人们在村落里能够获得生活和生命的意义;第七、人们外出务工赚钱后都愿意将房屋建在村庄,而不是建在镇上或在城里买房,等等。

    宗族型村,农民的行动能力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宗族具有笼罩性的价值生产能力,村民在乎他人的评价,可以较为理性地采取行动来谋划自己的利益;二是村民具有集结起来一致行动的能力,或者说,村民可以成功阻止不利于村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事情,也可以成功促成有利于村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事情。概括来说,宗族型村庄,农民在农业灌溉中的行动机制及结果大致如下:宗族具有笼罩性的价值生产能力→农民对宗族有强烈的认同→农民关心村庄公益事业→村组干部有威信→村庄舆论有力→已有的大中型水利及村组小水利得到良好维护→农民合作灌溉。

    农业灌溉是农业生产中最需要合作的领域,但农业灌溉又是与一定的村庄社会结构相联系的。由于历史、地理、生态等因素的差异,村庄社会结构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且这种差异具有一定的区域性,从而使得农业灌溉不仅有“分”与“合”的分野,而且“分”与“合”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因此,讨论农民的灌溉行为,不能简单从“理性人”假设出发,而应该进入农民赖以生存的自然和社会空间,从村庄社会结构、农民的组织形态等方面来考察农民的行动逻辑,否则,既不能解释农民灌溉行为的差异,也不能理解这种差异的区域性,因而也就无法为解决中国农田水利问题提供可行的政策思路。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sn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