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民社会:对业主维权与民主自治实践的反思

       

    张雪霖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在制度设置目标上,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维权和民主自治的社会自组织。在对既有的维权—公民社会和自治—基层民主两大范式反思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私民社会框架对业委会维权与自治实践进行解释。因业委会维权与民主自治功能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相匹配而在实践中产生制度目标的异化。在维权阶段,无义务感的维权精英、政治冷漠的普通业主和被绑架的地方政府共同形塑的是私利驱动的维权抗争。而在自治阶段,业主民主自治被替代为精英自治和寡头统治,在集体资产价值积聚和争夺的过程中,产生不稳固的派性斗争,有损于基层民主和社区治理。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公民社会;私民社会;精英自治;基层民主

     

    一、问题提出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新型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始出现。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正式出台,决定自当年起停止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新体制。此后城市不再有单位分房制度,反而启动了大规模的房屋改制,呈现的是房改房产权形态。[]开发商开发建设商品房成为城市居民购房的主要方式,同时形成了以商品房小区为主的新居住形态和私有产权形态。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典型的“封闭社区”,即由围墙、栅栏、保安和监控系统拱卫而成的一个私有化的财产领地。[]购买商品房的居民随即获得一个新的身份——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业主享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同事务的共同管理权。从法律产权的规定上,商品房小区的业主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为核心、以共有财产为纽带的产权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

    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带来了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新商品房小区都需要聘请作为市场主体的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物业管理不再像“单位制”下那样是政府对居民的一项福利分配。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市场契约关系,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但一般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刚入住的业主之间彼此不认识,尚未形成业委会自治组织,难以通过业主之间的自主协商选聘物业公司,实践中前期物业都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被称为“父子兵体制”。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业主维权的焦点,但是直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维权开始呈现组织化、理性化和规范化的趋势,引起了学界、媒体和政府的极大关注。正如瑞德(L.B.Read)所言,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经二十多年来,但其潜在深远的政治后果只是最近随着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才表现出来的。[]

    业委会的出现改变了城市社区权力秩序,打破了街居体制下的“集权型权力结构”[],形成了国家、市场与社会并存的多中心治理权力结构,街道办、居委会以及物业办、房产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的是国家一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代表的是市场一极,业委会和业主代表的是社会自治一极,业委会的出现对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增添了很多变量。为此,有学者将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视作城市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更有学者进一步将业委会的维权和自治的功能与意义进一步延伸为这是“物业运作释放的公共空间”[]“公民社会的先声”[]“从产权走向公民权”[]等等。从法律供给上来看,业主委员会既是业主维权的组织,也是业主自治的组织,而学者则赋予了其更多的制度和理论上的期待,业委会还担纲着发育公民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

    看到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业主维权斗争实践,我国主流学者援引西方的理论来解读我国业主维权的经验,对业委会维权与自治功能寄予了浓重的价值预设与理论期待。既有业委会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存在两点不足:一是集中关注业委会与外部的斗争型事件,缺乏业委会内部运作的视角,即较多关注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维权抗争,而缺乏业委会如何进行常规性治理的经验研究;二是关于业委会维权与自治的研究在方法上存在经验研究的“盆景主义”[],即存在用西方的理论对我国实践经验的剪裁和修饰,以使实际发生的经验与理论相符合,未能把握业委会维权和自治的内在机制。基于拓展个案法和机制分析方法,从整体上对业委会运行实践进行深入把握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私民社会框架理论对业委会的维权和民主自治实践进行解释,构成对公民社会范式的反思。文中的经验材料来源于在秦皇岛市W街道办事处下辖的蝴蝶花园小区、珊瑚新居小区和蓝天社区业委会运行实践,分别访谈了街道领导、社区居委会干部、业委会成员和普通业主等不同类型的群体。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

    从法律供给上来看,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享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基于共同事务的共同管理权,有关全体业主的重大公共事务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决策执行机构。实践中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基于财产权以及业主和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管理之间的纠纷是矛盾斗争的焦点,双方属于法律上的契约关系本属于民事私法领域的范畴,本质上是一个法律产权纠纷问题。但是“在这场利益博弈中,产权界定标准的执行过程变成了产权界定标准的选择过程,它遵循的是政治竞争而非法律衡量的原则。”[]社会学界对业委会维权与自治抗争实践的解读,指向其带来的政治意义。纵览学界既有的业委会研究,可以总结为“维权—公民社会范式”和“自治—基层民主范式”等两大范式。

    (一)维权—公民社会范式

    业委会成立的维权斗争针对的是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如物业服务质量差和物业费偏高等。张磊认为业委会维权抗争政治的兴起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中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主体包括房管局小区办、地方法院、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在内的一个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已经形成。正是该分利集团的强势地位使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敢于普遍而广泛地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正是业主维权运动兴起的深层次原因。[]业委会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在基层政府的介入下,业委会与外部的斗争,就不仅仅是与作为市场主体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同时还有对地方政府的权力抗争。相较于单位制下国家权力的“总体性支配”[]“物业运作是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新公共空间,但面临着国家权力过度化与社会权利不足之间的张力。”[]

    主流学者援引西方的社会运动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和公民权理论来解释业主的维权抗争行动,大规模的业主维权抗争行为被视作一种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组织化、理性化和规范化的维权集体行动者面临着双重结构的制约,一是外部的政府与市场联合打压的结构性压力,二是业主内部高度原子化和陌生化的松散个体。业主维权的集体行动得以可能,一方面需要突破外部的结构压力和制度限制[],另外一方面还要将原子化的个体动员起来达成集体行动。在我国社会场域中业主集体维权抗争的宏观政治空间在于对“政治的机会机构”的利用,“行动者在抗争实践中充分利用国家体制内不同政府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结构缝隙关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权利的实现;以及维权行动者对政府压制抗争与维持社会稳定行政目标之间张力的策略性利用。”虽然小区全体业主拥有共同利益,但有了共同利益和集体行动不能划等号,面临着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学界对此则援引西方的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予以解释。那么业主维权抗争的策略主义行动,在对外部的抗争中就表现为“以理抗争”或“法权抗争” [],而在内部业主的动员中则表现为“关系网络”和“互联网”技术[]的利用。业主的集体维权抗争政治活动在实践中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式政治”。 []

    正如沈原所指出的,当业主们从空间性和社会性上界定自己的产权时,他们也就从两个层面上开始建构马歇尔(T. H .Marshall)意义上的公民权范畴“一个层面是民事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占有财产和缔结有效契约以及诉诸司法审判的维权实践,并且在产权形态的基础上被建构成形;另一层面是政治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在社区层次上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创建社区自治的民主机制。[]陈鹏进而将业主维权的权利基础从学理上区分三个层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治”权)和公民权(“人权),并将其纳入到公民的形成、中产阶级的形成和社会的形成三个框架中。[]正是在双重的结构性束缚下,业委会的维权抗争行动的蓬勃发展,这让学者看到业主维权抗争政治的重大意义在于城市公共空间的培育、社区社会资本的发育、市民社会机会空间的营造,并担纲着建构公民政治和公民社会的培育使命。[]

    (二)自治—基层民主范式

    相较于对业主维权抗争的广泛关注,学界对业委会和业主的民主自治职能的关注则略显单薄。维权——抗争政治范式没有具体区分业主“维权”和“自治”,而是笼统的把两者混在一起抽象的论述,且多是从单一的维权业主的话语和视角来分析的,忽视了基层政府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态度。近年来,少数学者开始区分维权和自治的阶段,维权一般发生在新型商品房小区刚建成不久,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针对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抗争。一般而言业主维权胜利后首先做的就是要解聘前期物业公司,然后再自主引进新的物业公司,这就进入了业主的日常自治阶段了。对业委会自治职能的研究,一般是援引西方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来探讨社会自组织与基层权力秩序、民主政治的关系以及对基层治理的影响。[]“多中心”一词最早由迈克尔•博兰尼提出,后经奥斯特罗姆夫妇发展,创立多中心治理理论,表明针对公共事务的治理,除政府、市场之外,还存在其他的权力主体。那么,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就存在政府、市场、自组织三种基本治理机制。[]按照鲍威尔的观点,政府治理(层级治理)的主要机制是科层结构、命令系统以及法律规章,市场治理的主要机制是价格机制和合约,自组织(网络)治理的主要机制是信任关系与协商。[]

    陈鹏从国家—市场—社会的三维视野出发,结合西方的多中心治理理论,通对业主维权和自治阶段的区分,将业委会划分为维权阶段的“斗争型业委会”和自治阶段的“常规性业委会”。他认为在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主体对业委会的态度不同:从社会的视角看,业委会分别是“维权的代言人”和“自治的领头羊”;从市场的视角看,业委会分别是“利益的争夺者”和“共赢的合作者”;而从国家的视角看,业委会则是“麻烦的制造者”和“社区管理的抓手”。[]不同于陈鹏将自治状态的业委会看做与市场、政府之间和谐相处,共同实现良好的基层社区治理秩序的维护,石发勇基于对上海一个社区所有业委会发展状况长达8年的深入跟踪调研发现,业委会作为市民组织的发展并非如学界乐观者认为的那样能给业主注入合作习惯、团结意识和民主参与精神,反而可能因为内在局限和外部制约的双重作用,形成少数既得利益业主经营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统治和相互争斗不休的“准派系政治”,从而有损于基层治理和社区民主。[]

    (三)私民社会理论框架

    结合上述关于业委会研究的评述,在对维权-公民社会与自治-基层民主两大范式反思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私民社会理论。顾名思义,“私民社会”理论的提出是相对于“公民社会”理论而言的。不管是维权-公民社会范式,还是自治-基层民主范式,两者内在的旨趣是一样的,主要援引的理论资源是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抗争政治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本质上都是希望将业委会的诞生视为可以限制或削弱国家权力的公民组织的担纲者,遵循的是干预社会学的研究路径,包含了很强的价值预设、道德判断和理论预期,而不同的只是关注业委会运行的不同阶段。

    私民社会理论的前提为:其一,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取得的业主权利属于与公法相对应的私法自治领域,核心在于业主团体对民事财产权的维护和团体生活的管理,即属于私域社会的范畴,其政治属性及其延伸意涵只是一种可能的副产品,不应成为关注的焦点。其二,与两大范式的价值研究路径不同,私民社会框架则秉承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的基础上,将业委会视为一种功能性治理机制研究,业委会的诞生是由国家构建的,并获得法律的承认和赋权,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补充机制,因而业主治理机制应放置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来理解其功能和角色定位。其三,与干预社会学研究不同,私民社会理论遵循实践社会学路径,目的是理解业委会在实践中的运行过程、机制和后果,将业委会的维权和自治阶段视为前后连贯的整体来看待,注重前后逻辑的一致性和自洽性。

    下面通过一个表格展示私民社会理论与维权-公民社会理论与自治-基层民主理论异同(见表1)。

    1  三种理论框架对比

     

    业委会运行阶段

    研究焦点

    研究路径

    研究立场

    维权-公民社会理论

    非常规外部斗争

    政治衍生品

    干预社会学

    价值预设

    自治-基层民主理论

    常规性内部自治

    政治衍生品

    干预社会学

    价值预设

    私民社会理论

    外部斗争和内部自治

    私法自治

    实践社会学

    价值中立

     

    总而言之,私民社会理论框架尝试理解当前城市住宅小区业委会维权和自治实践的真实形态、内在逻辑与生成机制。该理论是在对全国多地城市业主维权与自治现象中的共性因素进行抽象而提出,下面将结合具体的个案从维权和自治两个治理阶段进一步分析私法自治的绩效与机制。

     

    三、业委会运作的实践逻辑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物权类型,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业主对于共有产权的共同管理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是否成立业委会以及是否行使共有产权由业主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行动。国家和政府的角色在于为业主自治提供权利规则和程序规则,并监督制度规则的执行。原子化的业主虽然认识到共同的产权利益,但由于业主组织起来的交易成本与个体业主组织起来获取的收益严重不对称,组织起来对集体产权的价值和经营收益被众多的业主共享,会产生价值的稀释和分散效应,绝大多数商品房小区业主都要上班和工作,对集体产权价值的投入对业主而言会有很高的机会成本,这会带来绝大多数普通业主的集体产权冷漠。那么实践中很多商品房小区业主的集体产权处于无人认领和弃管的状态,共同的利益并不能自动转化成利益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

    商品房小区建设好之后的第一家物业公司往往是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小区内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利益代表的,业主的共有产权及其管理处于无人认领和弃管的状态,业主的共有产权包括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绿化、道路、车库、居民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但共有产权的经营与管理效益是巨大的,包括电梯内广告的出租费、会所等公共房屋出租费、车库经营费、废品回收费等,这些基于业主的共有产权产生的经营管理效益一般被有组织的物业公司攫取,物业公司本就是一个赢利的市场主体,对业主的共有产权的占有和使用不存在组织成本。而一旦业主的共有产权被少数特殊利益群体攫取和分享,就会产生价值的积聚和凸显效应,从而产生价值敏感性,就会吸引小区的少数业主展开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争夺。但作为个体的业主难以与有组织的物业公司抗衡,在法律上就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利益代表组织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那么少数维权业主发动成立业委会,目的就是要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抗争,解聘前期物业公司,清算和接管业主的集体资产,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业委会的成立需要执行一套严格繁琐的民主程序,需要在街道和居委会的指导下先成立筹委会,由筹委会确定业委会的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再由全体业主民主投票选举正式的业委会成员,虽然实行等额选举但需要业委会的每位候选人的票数都要过半才通过,未过半的候选人就要被淘汰,就需要再补录候选人重新经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业委会成员是奇数,一般是511人,而且法律上对业委会成员的资格并未设置条件和门槛。这种全员投票选举式的民主程序,执行成本高昂,业委会通过这套民主程序获取的是一种社会性赋权。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决策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做出的决策从法律上应对全员有效。但问题是一个小区可能有数千个业主,组织和召开业主大会是不现实的,业主大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业委会在实践中从决策执行机构演化为直接的决策机构,而且业委会并无法有效约束个体业主的行为。业主的民主自治程序和制度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律供给,和社会的内生性需求之间有一定的张力。

    业委会从法律制度设置上是作为全体业主的利益代表,维护全体业主的集体利益,并促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业委会要代表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业主和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银行不能开设独立的财务账户,一般将对共有产权的经营收益委托物业公司进代管,给予物业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因而,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在日常的物业管理中是一对矛盾体,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业委会要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物业管理,同时业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又要依赖物业公司,双方又可能形成互惠合作的依存关系。

    集体产权的使用和集体财务管理是业委会运行效果的核心,但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分别属于社会治理和市场治理的领域,基层政府街道和社区作为公权力,在法律上只有虚化的督导作用,对私法自治领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业委会对集体利益的管理没有制度化的监督,主要靠的是业委会成员的道德自律以及少数业主个体的事后监督。那么围绕着业主共有产权的经营管理产生的收益和集体财务管理就处于模糊状态,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可能形成非法的分利秩序,也可能形成合法的相互制约和互惠合作关系。在没有对业委会形成有效的制度化监督的情形下,业委会成员的私人道德觉悟就是决定性因素,即业委会成员是出于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公心还是出于自利的私心。但是私人的道德觉悟是偶然的、个体化的和不规则的,法律和理论期待的维权和民主自治的业委会就难以制度化的再生产。

    四、私利驱动下的业主维权

    虽然我们并不排斥乐观型的学者描述的业主维权的正面形象和带来的深刻政治意义,毋庸说这也是笔者所乐于看到的,但是笔者在秦皇岛市对业主委员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的田野调查经验,呈现了业委会组织维权实践的多面性和复杂性。业主维权抗争一般是小区内的少数业主牵头组织和发动普通业主成立业委会筹委会,他们成为筹委会的成员,再通过全体业主的民主投票,他们一般就会成为业委会的正式成员,笔者将动员和组织业主维权抗争的少数业主领袖,称为“维权精英”。对业主维权抗争持乐观态度的大多数学者,都是将少数带头的业主维权精英视作全体业主利益的忠实代表,维权精英和绝大多数普通业主是一体化的,维权精英是维权抗争事件前台的表演者,而绝大多数普通业主只是“幕布或背景”。笔者在实践中看到的少数维权精英是一种私利驱动下的维权抗争。

    (一)维权精英:无义务感的公民

    一般积极筹备成立业委会并想成为业委会成员的积极分子,在实践中多是常年不交物业费、因为被物业公司管制个体的利益受损而与物业公司之间结下私人恩怨的,总之和物业公司之间有私人利益冲突的。甚至也有是高档小区或者小区的集体收益大,本着谋取集体收入而去的地痞流氓等。现在的业委会在实践中运作成为和物业公司对立的,非坐下来商议解决问题,都是在自身的利益受损后打着集体维权的名号进行维权。

    案例1:秦皇岛市W街道办事处珊瑚新居小区想成立业委会的11个人,有9个都是欠交物业费三年以上的,有2个是欠交两年物业费的。

    案例2::蝴蝶花园小区有两个牵头组织成立业委会的业主,物业公司把他们在小区公共绿化带上未经规划私自种植的香樟树砍掉了而得罪了他们,他们动员成立业委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解聘现在的物业。

    案例3:蓝天社区牵头成立业委会的张阿三,是因为春节前夕,有一个小孩在院子里放鞭炮,结果把张阿三家的窗户炸碎,张阿三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起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自家财产受损,官司未打赢,对物业公司怀恨在心。此后张阿三就开始动员成立业委会,利用物业公司服务中的瑕疵和纰漏,在业主中传播物业公司侵权的种种问题。通过广泛的动员成立业委会后,张阿三顺利成为业委会主任,首先就把当时的物业公司解聘,重新引进新的物业公司。

    这些积极的维权精英,一方面确实揭露了物业公司非法占有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产权收益,维护了业主的合法利益,但另一方面他们维权并非出于对法律规则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却是一群无义务感的公民,投机地利用法律设定的目标和程序作为斗争的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私利。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本身就属于违约行为,在公共的土地上非法种植景观树,也是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基于合同责任进行管理是合理的,但是却遭到业主的抵制和反抗,无公共规则和义务的认同。维权精英的维权行动是为了个体的私利和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不单纯是从公共利益上和物业公司协商谈判。

    (二)普通业主:被代表的政治冷漠者

    有意愿成立业委会的社区多是中高档的大型社区,有成千上万个业主,陌生化程度比较高,普通业主对投票成立业主委员会则不关心。在动员普通的业主选举候选人的时候,绝大多数的业主之间是互不认识的,甚至门对门的业主都不认识,对竞选的候选人毫不了解,即使抱着投票箱上门,他们都漠不关心。前面分析了业主的共有产权利益被全体业主共享就会产生价值的稀释化和分散化效应,普通的业主觉得:“反正我个人的利益未直接受损就好了,我每天都很忙,没时间关心这些事。”只有“好事者”才会关心集体收益具体是怎么花的。大多数业主都是政治冷漠者,他们对集体产权的收益不热心,但业委会的成立在法律程序上还需要经过全体业主过半数的同意。维权精英们为成立业委会还要想办法积极的动员和煽动政治冷漠的普通业主,一般是抓住物业公司服务的瑕疵或纰漏在小区业主间大肆宣传,煽起对物业公司的不满情绪。

    (三)基层政府:被绑架的街道和社区

    组织大多数政治冷漠的业主严格执行庸长而繁琐的民主法律程序投票选举业委会的成本很高,想成立业委会的维权精英知道依靠自己的力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组织业主选举不太现实。维权精英们就利用法律上规定的街道办和社区指导和监督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规定,通过上访把事情闹大,状告街道办和社区压制他们不让他们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借助上级政府给基层政府施压,迫使基层政府介入帮助维权精英成立业委会和负担选举的组织成本。对于政府而言,业委会成为“麻烦的制造者”,以致于 “有业委会的小区,物业都管不好”,业委会和上访一起成为街道办和社区最头疼的问题。

    业委会本属于私法自治领域,但是政府被迫裹挟进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以及业委会日常自治中的矛盾。国家法律设定了业主自治目标和程序正义以及基层政府的督导义务,但在实践中却被少数维权精英等特殊利益群体利用而转化成对基层政府的强制和绑架。基层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和上访压力的考虑,一方面对业主自治组织不信任,政府对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只有督导的责任,却没有管理的权力,难以对属于私法自治领域的业委会实施有效的控制,唯恐基层社会失控;另一方面,少数维权精英多是一群无义务感的公民组成,对业委会成员没有资格审查,也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业委会治理混乱或者物业管理无序,业主有意见,基层政府却要承担兜底责任。

    五、精英自治、派性斗争与基层民主

    当业委会按照法律程序成立起来后,业委会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解聘前期物业,重新引进新的物业。业委会与前期物业公司之间的维权斗争就告一段落了,引进新的物业公司之后,就进入了业委会的自治阶段。业委会成立后对业主共有产权的经营和管理产生的收益包括广告费、车位费、会所等房屋出租费和废品回收费等,此外还有一大块集体资金就是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按照购房款的5%缴纳的。一般而言,越是大型高档的小区,业主的集体资产越是多,集体产权的经营管理收益高,公共维修基金也多。公共维修基金一般是放在房产局托管,物业公司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程序,需要经过业主委员签字盖章才行。同时业主委员会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也没有独立的集体账户,业主的集体收入是放在物业公司托管的,可以协商约定给予物业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那么在业主自治阶段,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比较微妙的关系,从理论和制度设置上,在有公心和有能力的业委会的监督下,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可以形成合法制约的互惠合作关系。但是在自治实践中,业委会既没有受到有效的自下而上的业主的监督,也没有自上而下的政府的监管,处于无监督状态,唯有靠业委会成员的道德自律,这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何况筹备成立业委会的大都是无义务感的公民呢。新的物业公司是业委会引进的,在巨额的集体利益和资源流量面前,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形成了一套分利秩序,如有的业委会成员会在物业公司里上班当保安,或由物业公司发工资以及免交物业费等。若因为分利不均衡,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就会破裂,就会引发新一轮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维权抗争”。

    对于业主内部而言,前面分析了业主大会虽是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但因业主数量的众多以及大多数业主的政治冷漠而在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业委会实际上成为业主的决策机构。业委会的成员都是由少数维权精英担任,他们的社会资本和专业能力都要优于普通业主,法律设置上的业主民主自治实质上成了精英自治。不受制约和监督的少数精英掌权后,在巨额的资源流量面前,就会出现精英俘获和构建私人的权力庇护网络,从而排斥普通业主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寡头政治,背离业主民主政治的法律设置。小区集体产权上的集体利益被少数特殊群体攫取后,就会产生价值的积聚和价值的敏感性,就会引发其他精英群体对积聚价值的争夺。双方都会动员私人关系网络相互对抗,围绕着精英个体的私人关系网络形成两派斗争,从而产生不稳固的派性斗争,这不仅危及全体业主的集体财产利益,还将有损于基层治理和基层民主。如案例3中的蓝天社区业委会主任张阿三, 2012年被其他业主举报侵占私吞集体资产,2012830日张阿三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业主集体资产被判刑2年。举报的业主开始在社区内动员重新改选业委会,社区内形成两派,一派支持原业委会成员,一派支持重新改选业委会。

    六、结论

    以业委会为代表的业主自治组织从理论和制度设置上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但实践中却产生了与理论和制度设定目标相背离的后果,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基础的不匹配性。一般成立正式的业委会组织的小区都是中高档的大型小区,每个小区内都有成千上万的业主,众多业主之间处于原子化的社会无关联状态,属于陌生人社会,业主之间个体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彼此之间的信息难以认证,那就无法生长出社会信任与社会认同,也就难以生长出公共舆论和社会性面子来约束业主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实施对业委会成员的有效监管。而业委会成员也难以从公心负责的行动中获得社会性面子和威望从而构成正反馈和激励,那么业委会成员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就没有动力。

    业委会在实践中从法律设定的民主自治目标蜕变为少数特殊利益群体谋利的工具。业委会维权与民主自治职能毋宁说是一种法律和理论上的期待。业委会因为内在的局限和结构性制约,难以担当起营造城市公共空间、发育市民社会和构建公民政治的使命和重任。对住宅小区业委会组织的研究,亟需突破维权-公民社会和自治-基层民主两大主流范式。基于对业委会实践的深入考察,我们提出私民社会框架来进一步认识和解释业委会维权和自治行为,在维权阶段,无义务感的维权精英、政治冷漠的普通业主和被绑架的地方政府共同形塑的是私利驱动的维权抗争。而在自治阶段,业主民主自治被替代为精英自治和寡头统治,在集体资产价值积聚和争夺的过程中,产生不稳固的派性斗争,有损于基层民主和社区自治。

     

     

    Private societyReflections on the Practice of Owners'

    Rights Protection and Democratic Autonomy

    Zhang Xueli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enter for Rural China GovernanceWuhan 430074)

     

     

       Abstract: In the system setting goal, owners' committee is the self-organ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owners' rights and democratic self-government . Based on the two paradigms of ‘rights protection - civil society’ and ‘autonomy - grassroots democrac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private social framework to explain the practice of self - protection and autonomy. Because of the lack of the corresponding social basis, owners' rights protection and democratic autonomy function in practice has resulted in alienation of institutional objectives.In the stage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the rights activist who has no sense of duty, common indifferent ordinary landlord and abducted local government, is the self - interest - driven rights struggle.In the stage of autonomy, the democratic autonomy of the owners is replaced by the elite autonomy and the oligarchy. And In the course of the accumulation and competition of the collective assets, the unstable factional struggle is produced, which damages the 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community governance.

       Keywords: Owners' Committee; Civil Society; Private Society; Elite Autonomy; Grassroots Democracy

     

     

     

  • 责任编辑:zhangxu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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