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大问题:
1、划分几大流派的依据是什么?法学关注的最核心问题是什么?
2、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起源在哪里?
3、法学是不是社会科学?什么是科学?科学和神学的界限在哪里?
杜鹏:魏程琳给我们全面梳理了法学六大流派的发展,对于没有法学背景的人来说听起来有些吃力,内容我就不多做总结了,把时间交给大家。
张建雷:在听的过程中,我想到三个问题,但又一想三个问题其实是两个问题,两个问题又是一个问题。法学领域中划分这几大流派的依据是什么?或者说法学关注的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
魏程琳:法学里面分为法的内部和法的外部,其实对应的就是实体法和法理论,我想法学关注的最核心的问题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张雪霖:我倒是觉得法学关注的一个比较根本问题是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对抗国家的权力。法学不同于社会学的地方在于,法学属于一门规范性学科,区分了“应然”和“实然”,里面包含了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
王海娟:雪霖刚说的法学关注的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以防国家权力的侵犯。我想这是说的法的功能或作用,但法学的“体”到底是什么?
辛巧巧: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生活相关性。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人的行为,有了不同的行为就需要有共同的规则,有了规则才能形成秩序,而这些规则得到遵守后就会形成习惯和风俗,而这些习惯和风俗得到国家的认可,就会成为法律。
张建雷:社会学探讨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秩序,最早的霍布斯认为人类结束自然的战争状态,需要一个高大的“利维坦”(即国家)诞生来维持秩序,到卢梭提出的“公意性”学说,然后再到涂尔干提出的“集体意识”,而法律是集体意识的外显。我突然间想到法学依旧要面对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问题,公权力怎么防止私权利的滥用,而私权利怎么防止公权力的侵犯。
田孟:秩序主要是帕森斯明确提出来的,社会除了秩序之外,还要面临一个进步问题,更确切的来说是变迁的问题。因为卢梭就不认为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而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单纯以公与私的关系,解决不了发展问题。魏程琳讲述的社会法学是通过社会来研究法律,而法律社会学是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感觉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的关联比较大。涂尔干就是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把法律当做一个社会事实进行社会学的研究,而通过研究法律这个社会事实来看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变迁。
魏程琳: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社会法学一般属于法学科班出身的人研究的领域。法律社会学主要是通过研究法律运行的机制、条件和效果等来研究这个社会。而社会法学则就是通过社会来研究法律,落脚点一般都会是立法修改建议。根据刚才的讨论,我想法学研究的根本问题也是秩序,但法学不同于社会学的地方在于法律具有软弱性,法律的研究一般只会在法的内部秩序打转转,不会跳出法律的外部来研究社会秩序。
张建雷: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起源在什么时候?我们社会学的发展脉络是这样:从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到孔德、斯宾塞、涂尔干,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发展起来了。而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财富,从早期的重农主义到重商主义在发展到工业社会的自由主义,即再沿着亚当•斯密、李嘉图往下发展,总而言之,不管怎么发展都是围绕着财富的生产、交换、流通和分配等四大问题发展的。那么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起源是在哪里?或者说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标志是什么?或者说法学作为一门现代法科学是什么时候?
冯川:我在百度上看到“法学”这个词明确的提出是在古罗马,而且对法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是不是可以追溯到这个时期呢?就像“社会学”一词是由孔德提出的,所以社会学最为一门学科的正式成立就可以追溯到这里,法学是不是也一样?
张雪霖:应该不能这样追溯,早在古希腊就已经有很多人探讨了法律问题,而且自从有了法律以来,法律的主题探讨没有说有一个断裂性的转变,早在苏格拉底时期就开始探讨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良法与恶法问题,现在法律追求的不还是公平与正义吗?
冯川:那到底什么是法?
张雪霖:法律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法学研究的法和日常生活中的法以及社会学研究的法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法学的研究区分了“实然法”和“应然法”,整个分析实证法学派都在研究法的问题,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以及哈特《法律的概念》都是用一本书在探讨法的概念,奥斯丁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认为“实然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范围。而哈特区分了法律的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另外,法学算不算社会科学的范畴,还是值得商榷的,不能直接说现代法科学的起源在哪里。
辛巧巧:整个法学的研究比较混乱,众说纷纭,也比较破碎。不同的流派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们国家采取的主流观点就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教材上以及课堂上讲授的法的定义、范围、属性等采取的是分析实证法学派和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的一种融合。“应然法”和“实然法”不是绝对对立和割裂的,根据社会情况的改变,应然法会转化为实然法。
冯川:什么是科学?科学的标准是什么?
张建雷:我觉得科学在于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存在。
冯川:那客观性的评判标准在哪里?如果说源于人们的相信,那心神的人也相信上帝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那科学和神学岂不是没有什么区别了。我还是比价赞同波普尔关于科学的定义,即可证伪性。那么科学是不是可错的?
田孟:波普尔是以否定的方法来说明科学,他只是说科学不是什么,并没有告诉我们科学是什么。而且主观和客观本身就有相对性,主观分为一个人的主观和一群人的主观,客观也分为一个人认为的客观以及一群人的客观。理性是有缺陷的,但理性最重大的成果是这种缺陷是理性自己发现的,科学是可证伪的,同样也是可证实的。
冯川:也就是科学的标准是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可验证性。但是这些还是没有办法把科学与神学区别开来。
杜鹏:这个问题私下再论战,再讨论就会进入绝对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