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只是早年洛克的理论,其中却透露出他对一些基本问题的一贯看法。比如,对于自然法的观念,洛克就始终没有像霍布斯那样理解,而是继承了中世纪以来的传统,特别是有着胡克的极大影响,把它当作神法,即道德法,的一部分。成熟期的洛克虽然没有再明确谈这样一个四层的法律结构,但他在中期的《人类理解论》和晚年的《保罗书信诠释》中都有过类似的法律分类,虽然与此并不完全相同,但除去很少再提私人法之外,其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即使我们不把这个结构当作洛克思想的基本架构(像神法-自然法-人法是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的基本架构那样),它至少揭示了洛克的重要倾向。这个倾向并没有随着洛克对政治与宗教的具体态度的变化而发生根本的改变。
如何理解自然法,始终是洛克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不仅拉乌雷斯档案中的《论自然法》以此为目的,而且《人类理解论》也是围绕人认识自然法的可能性展开的。洛克把自然法和制定法当作神法的两个部分。制定法是摩西和耶稣分别传达的上帝的具体命令,人们当然只能通过圣经来认识。而自然法是上帝让人用自然的理性之光来认识的法律。其内容与制定法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即二者都是道德观念。正如童恩指出的,洛克之所以一次又一次回到对自然法的讨论,是因为,他一方面相信基督教所讲的一套自然的道德秩序,另一方面也相信理性思考的力量。但是究竟如何在这两方面建立关联,即如何为道德秩序提供一个理性基础,是洛克一再尝试回答,但又始终未能圆满解决的问题。在《论自然法》和《人类理解论》中,这对张力都非常明显。洛克对自然法的考察,目的正是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秩序寻求这个认识论的基础。
虽然洛克相信,人类在理论上是可以认识自然法的,但他也很清楚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罪恶和谬误,知道多数人其实并不能认识自然法。这使他不得不正视人性的欠缺。不过,洛克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非常特别的。他既没有诉诸传统基督教的原罪概念,也没有认可霍布斯对人性本恶的冷酷认识。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天性谨慎的洛克开始了他自己的神学研究,并于1695年出版了另外一部匿名的离经叛道之作《基督教的合理性》。该书的全部论证基于对亚当夏娃的堕落的重新解释和对原罪观念的否定。他认为,虽然亚当的后代都因为亚当的堕落而变得必死,但他们并没有他那样的道德欠负。这样,洛克笔下的人成为道德上无辜、但身体上必朽的理性动物。人不仅不是霍布斯笔下那充满欲望和虚荣、相互杀戮的豺狼,而且不再是传统基督教所讲的那永远背负着原罪、等待拯救的可怜虫。他们的唯一缺陷,是自然和生理上的有限性;而耶稣基督的拯救所带来的,不再是精神的完美,而是生命的不朽。对充满道德含义的自然法的无法认识,也不是因为人们天生道德低下,而是因为本来可以认识自然法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常常无法发挥它应该有的作用。对于这些无法通过理性认识自然法的人,当然需要特别的启示和神恩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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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洛克笔下那著名的自由主义政府。正如很多研究者注意到的,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地方: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为了维护和平状态,每个人都有权力惩治任何一个违背了自然法的人。这显然与任何一个传统的自然法论者都非常不同,与霍布斯笔下那为了走出自然状态而出现的自然法更是大相径庭。洛克并没有认为这样的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但由于人的缺陷,自然法并不能得到完美的执行,从而会带来种种的不便。为了克服这些不便,人类只好组成政府,让一个更强有力的机构来执行法律。那么,这样的政府所制订的法律,当然要以神法为基本依据。在成熟期的《政府论》中,洛克以一种更精致的方式重新阐释了《拉丁文短论》中的那个法律结构。 这样建立起来的政府,当然与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有着根本的不同。人类虽然有种种缺陷,但人天生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由于人法还是低于作为神法一部分的自然法,它来自于自然法,也必须服从自然法。这样,人法的根本来源,其实是任何人在理论上都能认识并执行的自然法。而执行自然法的人因为是道德无辜的,所以并没有什么天生的亏负,他的自然生存所必需的,都成为他的自然权利。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洛克之所以强调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因为它们都可以追溯到人性中的无辜状态;而人之所以有反抗政府、发动革命的权利,是因为他握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同样,洛克之所以反对菲尔默把家长制用到政府中,是因为他把家庭也当作了由人的自然需求所衍生出来的制度,与人为建构的国家完全不同。 在这样一套观念之下,洛克重新思考宗教宽容的问题,除了出于团结多数朋友、共同对抗天主教的目的之外,也是因为他把信仰宗教的自由,当作了人的自然权利――如果说晚年的洛克对《拉丁文短论》中的法律架构有所修正的话,那或许主要在于,他早年当作私人法的内容,而今很多被吸纳到了自然法当中。至于国家对教会的政治管理(即人法与兄弟法之间的关系),一点都没有改变。于是,《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所提倡的政教分离,一方面是对个体的信仰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教会权力的限制。它既成功地保护了新教各派的信仰权力,也有力地打击了天主教徒对政治的干涉。这才形成了一个既有道德意义、又有现实力量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 晚年的洛克长期住在伦敦附近的小镇奥兹,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对保罗书信的解读中。牛顿应该是他这个时期交往最密切的朋友之一,而他当时对圣经的兴趣也非常浓厚,经常与洛克讨论对一些段落的理解。两个人或许都感到,要使他们提倡的自由和理性成为一种可以依赖的生活方式,必须在经典中寻求更多的支持。洛克一定知道,无论他在《人类理解论》中的讨论,还是对自由主义政府的设想,都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漏洞,而对新约的诠释,或许能够帮他找到理性思考所无法找到的答案。毕竟,要使自然状态下的人生成为可能,还要依赖人与上帝的关系。 可惜的是,《保罗书信诠释》未竟其功,洛克就离开了人世。他为自己写的拉丁文墓志铭或许能够帮我们理解他对自己和他所设计的新的生活方式的评价。试译如下: “过路的人,请停一下。这里躺着的是约翰·洛克。你要问他是怎样一个人,答案是,他安于中道。他被培养为一个学者,就以献身真理为业。你可以从他的文字中读出这一点;你要想知道他更多的事情,这些文字也可以忠实地告诉你,强过墓志铭中这含糊的悼词。如果他有点德性,那也实在微不足道,不值一提,更难以成为你的榜样;至于他的罪过,就埋葬了吧。德性的榜样,你可在福音书里寻找;罪过的榜样,最好没有;而必朽的榜样,这里当然有(这会于你有益),而且哪里都有。他生于公元1632年8月29日,死于公元1704年10月28日。刻铭以记,但这碑铭也将速朽。” |
来源:《读书》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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