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权利意识”遮蔽的问题
“对抗性政治” 是一种“集体的政治斗争”(collective political struggle)。其要点有二:第一,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者被要求的对象,或是站在诉求者一方;第二,诉求者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诉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8] 由此定义不难看出,“对抗性政治”是一种以争取利益为主要目标的,以政府为诉求对象或同盟者的社会运动。类似的社会运动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在西方已经十分常规化和制度化,人们对此也都习以为常。以至于有学者将现在的西方社会称之为“社会运动社会”(social movement society)。 这种常规化和制度化的社会环境比较容易塑造人们对权利的规范化理解。因此,在西方社会的语境下,当我们说“权利”是一种制度化的利益诉求时,说者和听者都 是确切知道其含义的。但在今天的中国乡村社会,问题恐怕没有这么简单。虽然,我们无法再把今天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们看作“秋菊”,但我们也同样无法否认 乡村社会多元规则秩序共存的现实和人们由此对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既变通又多元的理解。[9]在这个意义上,海外学界围绕着抗争性政治而产生的权利意识和为批驳这种权利意识而提出的规则意识之争就显得有些脱离经验。
认为底层社会民众抗争反映了人们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是当前的一种主流观点。对此,奥布莱恩(O'Brien)和李连江,提出了“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的概念。[10]这种抗争类型认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结构性机会给农民的抗争提供了可能。[11]而公民对权利的认识正在渗透到大众的日常话语中,这种对权利要求的反抗力量将成为具有深远意义的反霸权结构。[12]对于这一判断,裴宜理(Elizabeth Perry)提出了她的质疑。在她看来,底层民众向中央政府反映基层社会问题,并希望获得更好解决的“例行化抗议”(routinized protest)不过是一种传统抗争方式的现代版本。这种抗争是对国家权力和合法性的确认,它反应的是抗争者带有历史相似性的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13]其实,正如李连江在最近一篇回应裴宜理的文章中所承认的,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都只是抽象的理想型态而非对现实的描述,而人们在真实的生活中,可能有权利意识、规则意识,或者两者兼而有之。[14]
对此,我认为还应该补充一点,即除了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随机组合,底层社会的抗争中还可能反映了其他的意识。在这方面,国内学者的研究倒是为我们打开了更丰富的视野。在对于建嵘带有政治浪漫主义色彩的“以法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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