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更多只是具有方向性的意义。如果我们接受西方民主社会下常态的制度化的民众利益表达更可能培养权利意识,而 在一个高压统治的极权社会且几乎没有民众利益表达的空间和渠道的状态下,人们更可能产生规则意识的预设的话,今天的中国则介于两者之间。这也意味着,在权 利意识和规则意识之间存在宽广的中间地带和各种可能性,而要具体地揭示上述可能性,并为理论和经验研究打开新的局面,我们首先必须反思上述观点的理论局 限,并在此基础上找到更贴切的理论分析视角。
从抗争中思考治理
当前主流的抗争理论主要受到理性主义和结构主义分析方法的影响。“依法抗争”所采取的正是这样一种解释路径。具体地说,“依法抗争”的解释主要受到以下几种理论的影响。
首先是基于冤屈的解释。这种解释又有两种倾向,一种分析主要聚焦于特殊社会群体因为特定的政策或特定政府行为而产生的冤屈。[21]一种则是为了摆脱上一种研究的特殊性和局限性而试图在更宏观的结构变迁背景下的分析。比如裴敏欣(Pei Minxin)认为“掠夺性国家”(“predatory state”)是造成人们普遍不满的原因;[22]而李静君(C.K.Lee)认为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和中央政府对合法性的关注之间的矛盾是造成冤屈的主要原因。[23]“依法抗争”的分析依据的便是李静君看到的这一种冤屈。其次,基于冤屈,研究者进而关注理性的个体如何选择利用各种关系网络、社群纽带、组织联合起来,并利用各种资源,比如媒体进行抗争。这种分析主要受到结构动员(mobilizing structure)和资源动员(mobilizing resources)理论的影响。最后,有了冤屈、动员网络和资源的人们,要想抗争还必须等待抗争机会的出现,或者自己寻找和创造相应的机会。以“依法抗争”为例,这种机会便是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的结构性张力。而这种分析则是使用了“政治机会”(political opportunity)的理论。
“依法抗争”所展现的理论视角正是近年来“抗争性政治”中的普遍模式。这一模式可以概括为“冤屈+动员结构+动员资源+政 治机会”:首先是抗争者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了侵犯,产生了冤屈;进而抗争者利用各种组织、网络、资源和政治机会为自己维权;最后则是抗争者与平息抗争以维稳 的基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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