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问题(一):农村土地承包长期化与私有化的差别
周平海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那么,土地承包长期化与土地私有化有什么区别呢?长期化并不等同于私有化,它只是剥离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强调农民拥有更加稳固的私有权,更加强化了土地使用权。而私有化就意味着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属于私人所有,土地不再是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长期化后至少有两大好处。
一、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就可以保证农民特别是弱势农民稳固拥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就意味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转让、自由买卖,集体所有也是一种公权,任何个人、组织私权不得侵犯,否则就是违法。从而避免土地私有化后,在金钱诱惑或者权势、暴力的威逼之下,广大弱势群体失去土地。虽然穷人不愿意放弃土地,但是正如有句古语所说,富人思长远,穷人想眼前,生活逼迫他们不得不作出那样痛苦的选择。最先失去土地的是生活穷困的人,其次是贫困边缘的人,依次类推,土地最终只会以惊人的速度向强势群体手中集中。身无长物的农民或者更多的弱势群体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他们失业,也失去了最为其本的生活保障。
城镇化、工业化可能使农民失去土地;而农民失去土地却不可能实现城镇化、工业化。在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工业化城镇化还不发达农民非农就业还不稳定的现阶段,土地一旦变为私有品是很危险的。因为私有品很有可能在农民手中只变成一次交易后随即失业,多数农民极可能就只有坐吃山空了,但是未来怎么办,下一代怎么办?“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牢牢掌握在手却能够进行千百次的产出交易。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目前土地仍然是农民特别是弱势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保证土地生产粮食的基本用途不会改变,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生产粮食是土地的主要功能也是首要功能。生存需要是人类第一需要,粮食安全是社会的第一安全!如果变为私有品之后,任何个人有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土地作为私人资本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性,这就很难保证土地的用途不被改变,即使国家从法律上去限制个人的权利,但是很难做到。而所谓“承包”就是从发包方——集体的手中获取土地的耕种权利,也即获得了生产粮食的义务,让农民获得土地的目的是生产粮食而不是拿它来作房地产开发和改为工业用地,承包者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任何人或组织也不得违背这一目的。承包期长期化就意味着进一步强化了稳定粮食生产的目的。
土地承包长期化必须明确三点问题:
1、承包长期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不可以流转。承包长期化意味着农民自己拥有除交易权外的一切土地权益(包括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地役权、地上权、发展权等),至于有些权益还未享有充分的保障那是另外一回事。《决定》中强调,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之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基本精神就是赋予农民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使用权。只要情况许可,农民完全可以拿出自己的土地转包那些种植能手和农业大户,也完全可以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获取土地流转收益的形式与比重。实际上农村许多务工人员就是以这样的“合约”方式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受让方每年给付一定的报酬或者以照看房屋、老人的形式作为补偿,他们之间也不需要繁琐的书面协定,通常是口头交待就达成约定,十分轻松简单。
2、承包长期化意味着农村基本政策长久不变。在本次文件中中央再次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政策稳定了,农民的心里就稳定了。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可以长期耕种土地,农民也就可以放心投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就可以解决短期承包带来的粗放耕种、掠夺式生产问题,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有利于精耕细作。土地私有化并不比土地承包制更有利于土地集中耕种,因为在私有化的前提下,农民世代“恋土”情结会促使他们更加慎重对待自己的土地,他们十分害怕在“流转”的某个环节中意外的失去土地,他们可能愿意让它们荒芜而不愿意“流转”。其次,假定私有化后土地买卖行为存在,在市场价值规律的支配下,供需双方的利益博弈是持久而艰难的,除非是受某种力量的压迫。而在承包期长期化的背景下,土地所有权始终是集体的,没有哪一个个体力量能够与集体抗衡把土地据为己有。“流转”只是短时间改变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农民很容易放心的让自己的土地“流”出去,从而防止土地荒芜,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3、承包长期化意味着更加有利于抗拒土地侵权行为。假定有侵权行为发生,私有化后土地的个人所有与侵权者是个体之间的冲突,受害方个人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而土地集体所有首先增加了第三方的侵权成本,其次集体维权的力度要大于个体维权,因此,承包长期化更有利于抗拒土地侵权行为。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阶段,土地供求矛盾突出,违法占地是当前一种严重的土地侵权行为!它表明了土地供求信息封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不力,是权力寻租的结果。从目前一些干部因为土地问题而纷纷落马的现象来看,国家保护土地政策的决心是坚定而不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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