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勇:良种补贴的困境引发对《种子法》的思考

     

     

    良种补贴,顾名思义,就是对购买良种(而非一般种子)的农户进行补贴,其目的是鼓励农户购买良种。现补贴的种类有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等,其中水稻、油菜的补贴方式是补贴现金,即直接将补贴款打到农户的一卡通(存折)上。而玉米和小麦则是补贴种子,具体操作是先由专家组评审决定补贴品种,然后进行品种招标,中标后的品种按中标价减去补贴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农户交纳。

     

    同样的良种补贴,为什么会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到底哪种方式更有意义?应该说,要达到政策设计者的“补贴良种”的目的,直接补贴优良的种子才是最适合的。因为补贴现金后,农民不一定会购买良种:首先,目前品种太多,良莠不齐,加上大多数农民不具备判断良种的能力,无法选择良种;其次,钱在农民手里,不能保证他买良种还是其他品种,有的是按习惯购买,有的按商家的推荐购买,有的想买便宜的,有的又专买贵的,有的甚至根据包装上产品的样图来购买,但这些都不一定是适合当地的良种。

     

    而直接补贴种子的方式同样有问题:一是一个地方的品种太多,需要专家从中筛选出良种,而专家组评审的品种并非都是良种,还有其他种种人为因素会影响评审;二是因为商业目的,公司拿来参评的品种也并非最好的品种,而是比较安全的二类品种,真正的好品种,公司是要拿来卖高价的;三是不少零售商(包括从事经营的农技人员)会采取各种手段套取低价的(补贴后的价格一般都低于同品种的批发价)补贴种子,然后转手给没有补贴项目的地区,从中牟利,这样,补贴农民成了补贴商人;四是整个补贴程序成本高,从专家组评审到公司报名、招标、公示、农户交钱、种子运输、分发、资料准备等等,不但手续繁杂,成本也较高。

     

    面临这些问题,政府不得不选择简化的方式——补贴现金,从2010年开始,玉米也将由补贴种子改为补贴现金。补贴种子存在诸多问题,补贴现金又将失去“良种补贴”的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两难选择?

     

    我们先回到种子经营的“计划”时代。2000121日《种子法》颁布实施以前,种子经营带有很强的计划性和“垄断性”,“三杂”种子(水稻、玉米、油菜杂交种)都是由县种子公司独家引种和生产,乡镇农技站独家经营。那时的种子公司和农技站都属于具有经营性质的政府技术服务机构,不是纯粹以盈利为目的。虽然看似“垄断”,但生产和销售(即种子公司和农技站)之间没有中间商,加上农技站的服务性质,零售价和公司的成本价差距并不大(一般利润不到20%)。如果提前预订种子(以前订种属于政府行为),价格还更低,零售价比成本价只高10%左右,如2000年笔者所在的县的水稻、玉米定种价仅7元左右每公斤。再者,当时的品种少,一般由县种子公司根据本地生态环境,有针对性的引进、生产种子,农民即使自己购买,也比较容易选择自己需要的品种。

     

    试想,在那个“计划”时代实施良种补贴项目,会有现在的两难选择吗?应该不会:首先是独家经营,没有竞争,品种本来就单一,不存在从很多公司的很多品种里评审良种的环节;其次,提供种子的是政府的技术服务部门而不是公司,不存在保留好品种来盈利的问题;三是本来成本价和零售价的差距就小,且经营者都是政府的农技人员,不存在骗取补贴种子来自己盈利的动因和条件。因此,完全可以直接补贴种子而不会出什么问题。显然,《种子法》实施后的种子经营“市场化”是造成“良种补贴”项目两难选择的直接原因。也正是种子放开后,市场上品种过于杂乱,价格过高,才不得不搞良种补贴。

     

    今年是《种子法》实施的第十个年头,十年来该法到底给农民带来了什么,对农业有什么作用,有必要认真总结,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良种补贴的困境我们看到,《种子法》并不完善,笔者甚至觉得其弊远远大于其利:

     

    从《种子法》实施前后的变化来看,笔者理解其实质就是种子生产和经营、开发的方式由“计划”变为“市场”,主体由政府变为企业。二十多年的市场经历和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什么,一旦市场化,就以利润最大化为其唯一目的,就难免出现“市场化”的种种问题,种子生产、经营也不例外。

     

    一是品种选择困难。自该法颁布实施后,种子市场日渐丰富,品种之多令人目不暇接,特别是水稻、玉米、油菜等大宗杂交种子,几乎所有零售商店少的有十几个,多则数十上百个品种。加上不少鱼龙混杂、以次充好甚至挂羊头卖狗肉(包装和实物不一致)的品种,就连乡镇农技人员也无法辨别和全面了解这些品种的真假与特性,更不用说农民了。因此,农民在选择品种时往往无所适从,不少农民因选择了不适合的品种吃了亏,变得非常“保守”,长期只买没有出过问题的老品种,对真正新的优良品种则难以接受,从而影响了新品种的推广。

     

    二是不利农业生产。商家出于自身利益,往往是卖什么说什么好,而不管农民的土质、干旱情况、播期等,加上很多零售商不象以前的农技人员,对农业不熟或根本不懂,无法正确给农民推荐品种,造成不能适地适品种。很多育种单位和商家针对农民喜欢大穗的误区,不是去正确引导,而是迎合农民口味,专门培育和销售大穗型品种,且故意宣传稀植(稀植才能体现大穗型品种的个体优势),使农民只看到个体产量,而影响总体产量提高。商家的这种行为,不但影响大面积增产,还对农技部门推广密植增产技术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另外,品种良莠不齐,过多过杂,也不利于栽培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和统防统治。

     

    三是加重农民负担。种子经营“市场化”后,纵向增加了销售环节(省、市、县代理和星罗棋布的零售商),横向增加了公司和销售商(以前一个县只有县种子公司一家),而增加的环节和人员都是靠种子的消费者——农民来养活。很显然,农民在种子上的支出要比以前多很多,这在价格变化上可以看出:2000年及以前,水稻、玉米种都是7元∕公斤左右,2001年实施《种子法》后,玉米种陡增到14元∕公斤,水稻则达17——20元∕公斤,近几年水稻种更是达到了30元∕公斤左右,玉米则达18元左右。可以说,《种子法》的一大意义就在于贫穷的农民养活了更多的富人!

     

    以前由于只有种子公司和农技站,万一种子出了问题就直接找农业部门和政府。而现在,公司和商家增多,农民购买种子很分散,一旦出了问题,农民往往不知道找谁,要么被商家推诿,要么商家没有赔偿能力,从而增加了维权难度。

     

    四是不利壮大产业。《种子法》的目的之一是推动种子产业化,而市场化后,公司多,商家多,品种多,无序竞争激烈,大家不是为了中国种业的发展,而是为了各自赚钱,难以形成合力,从而形成了小而全的中国特色的“小农种业”,难以和先锋等国外大企业抗衡。

     

    当然,《种子法》实施后的初期,确实吸引和激活了不少民间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品种研发,最显著的效果就是极大丰富了种子市场。而常识告诉我们,同一种类的品种多少和农民增产增收并非成比例,农民并不能因为品种多了就能增产。并且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民间投入资金最终还是通过种子价格暴涨转嫁给了消费者——农民。可以看出,种子市场的开放,非但没有给农民带来利益,反而增加了农民负担,给农技推广、粮食增产和标准化生产带来诸多困难。只要国家加大对育种的支持力度,“计划”模式下仍然能够培育出优良品种!可见,和“农”有关的,并非一“市场”就灵,某种意义上,“计划”更适合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实际,更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 责任编辑:华山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